大連市醫學會

大連市醫學會

大連市醫學會成立於1946年(時稱醫師公會),是市自然科學界成立最早、影響最廣的學術組織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醫學會
  • 成立時間:1946年
  • 性質:學術組織
  • 現任會長王范茗
學會概況,學會章程,

學會概況

大連市醫學會成立於1946年。大連市醫學會的帶領下,傳播新理論新技術,促進醫學技術的發展,為保護民眾身體健康、發展醫藥衛生事業、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醫學會主要承擔國內外的學術交流、繼續醫學教育、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科普宣傳等工作。

大連市醫學會現任會長王范茗,秘書長姜洪波。理事會由醫學界德高望重的專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知識分子組成,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隨著大連醫學發展的需要,大連市醫學會現有60個專科分會,團體會員單位45個,該市絕大部分醫務工作者均為本會會員。常駐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34名,下設五個部室。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連市醫學會,英文名稱為Dalian Medical Association,縮寫為DMA。
第二條 大連市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地方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市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行動指南,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促進社會和諧。團結組織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國家發展醫學科技事業的方針和政策。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我市人民的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本會依法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和衛生工作的方針和政策,圍繞國家各個時期的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我市醫療衛生工作任務開展工作。堅持科教興醫戰略,樹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醫學基礎理論與醫療預防實踐相結合,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加強中西醫團結合作。堅持民主,樹立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倡導社會主義醫學道德,發揚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衛生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大連市沙河口區星雲街1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醫學科技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開展醫藥衛生科技項目查新諮詢。編輯醫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和其他醫學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醫學科學技術業務水平。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
四、開展各種形式的醫學科學技術培訓及學術活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交流與推廣,繁榮我市學術氛圍。
五、宣傳、普及醫藥衛生科技知識,提高人民民眾的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六、發展同國外醫學學術團體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與交往,開展國際學術交流。
七、開展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提出醫藥衛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議。
八、開展醫藥衛生科學技術的諮詢服務活動,舉辦醫藥衛生科學技術展覽,大力推動醫學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九、評選和獎勵優秀的醫學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表彰、獎勵在醫學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十、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他們的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一、承辦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設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九條 各類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
1、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獲得(執業)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職稱者。
2、從事與醫學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以上相應技術職稱者。
3、科學技術其他方面的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二項之一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與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以及醫藥企業單位。
三、名譽會員
著名的外籍醫學專家,贊助本會工作,對我市醫學科技事業有重要貢獻者,或非醫學界的外籍專家和知名人士,贊助本會工作,對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醫學交流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十條 入會程式
會員由本人提交申請書,經本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和入會程式經理事會審批,由本會發證並備案。
團體會員由單位法人代表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發給證書。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
1、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
(4)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際會議和選派出席有關的國際學術會議。
(5)優先在本會主辦的醫學網站和學術年會上發表論文或專題學術講座等,並優先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4)按期交納會費。
(5)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或接受委託依法募集資金。
(6)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團體會員
1、權利
(1)優先選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2)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4)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2、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或社會公益活動。
(4)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及募集資金。
(5)按期交納團體會員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均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會員跨省、市調動工作時,須辦理會籍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會員、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對其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經本會有關組織機構討論通過,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推舉名譽會長;
四、審議批准上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各類會員的除名;
八、制定本會組織、學術、教育、編輯工作細則,審批年度工作計畫;
九、審批新建專科分會和申辦醫學雜誌;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理事會會議每兩年必須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1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幹部,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秘書長可以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當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上述規定任職最高年齡和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可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由會長委託一名主持工作的秘書長為本會法人代表。本會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之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辦事機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對外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卸任會長可推舉為下屆名譽會長。
第三十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或諮詢顧問和名譽理事單位。對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不再繼續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予以表彰或聘任為名譽理事。不擔任理事的醫藥衛生界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可根據自願原則,由本會聘為名譽理事或諮詢顧問。積極支持並贊助本會工作的國內、外醫藥衛生企業或事業單位,可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為名譽理事單位。以上任期均為一屆。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不同學科或專業,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立相應的專科分會(其正式名稱為“大連市醫學會某某專科分會”,對外交往時經批准仍可使用“大連市醫學會某某專科分會”的名稱),專科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學術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專科分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得另訂章程,也不得另刻印章;專科分會實行委員制,由各學科(專業)民主協商推薦全市委員,組成專科分會,由專科分會民主協商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專科分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會在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任職、技術職稱、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中華醫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六條 本會在會員較多、不是團體會員的基層單位可建立會員小組,未建立小組的單位可以聘任聯絡員或工作秘書,承擔與會員的聯絡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會業務範圍的活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管理
一、本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經費收支執行國家制定的有關科技社團的財經法規和制度。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財務審計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
四、本會定期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並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
五、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及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六、本會在理事會換屆改選或更換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七、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對基金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須在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會徽沿用中華醫學會會徽,外部輪廓呈杏花形,中心為蛇和杖,蛇纏繞在杖上,背景為中國地圖,其下為中華醫學會成立的年份“1915”。圖內上、下方的文字分別為中華醫學會的中、英文名稱。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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