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市區企業搬遷改造的補充規定》1998年08月11日發布並生效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11
【生效日期】1998-08-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11
【生效日期】1998-08-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市區企業搬遷改造的補充規定
(1998年8月11日大政發〔1998〕65號)
為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市區工業企業搬遷改造的巨觀指導,加快調整工業結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大連市市區企業搬遷改造的有關規定》(大政發〔1995〕23號)做如下調整和補充:
一、企業搬遷改造後原土地用於公建或住宅建設的,其土地出讓金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統一收取。其中40%上交財政,另60%交市工業結構調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工調辦)後,原則按其50%返給企業,50%留作調整統籌基金。
二、企業搬遷改造後原土地用於開發項目的,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市開發辦不再統一徵收,由項目單位自行配套。
三、企業搬遷改造補償費中所涉及的國有資產(不含土地)評估。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託的具有A級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並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予以審查確認。
四、企業搬遷改造資金(指補償費和分成的土地出讓金),由各企業主管部門設立專門帳戶,專項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原紡織局和化工、冶金總公司所屬企業由市工調辦統一管理),並接受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企業使用搬遷改造資金時,須向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企業主管部門按照市有關部門批覆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規定的投資概算及工程進度要求進行審查。凡使用資金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報市經委、市財政局審批;使用資金100萬元以上的,報主管市長審批。
六、本補充規定由市開發辦和市工調辦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