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上海商會

大連市上海商會

大連市上海商會是由上海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大連市投資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上海商會
  • 外文名:SHA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DALIAN
  • 縮寫:SCCD
  • 成立時間:2018年9月10日
  • 口號: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
  • 辦公地址:大連市沙河口區星海灣街道體壇路18號
商會概況,成立背景,會員構成,商會宗旨,組織機構,商會章程,會徽設計概念,

商會概況

成立背景

2017年,上海市與大連市建立對口合作機制,對口合作工作深入推進。2018年3月,國家發改委引發《上海市與大連市對口合作實施方案》,確定由浦發銀行大連分行牽頭,會同上海建工集團大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大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營業部、大華集團大連華錦置業有限公司、大連綠地置業有限公司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七家單位作為發起單位,經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批准,籌備成立大連市上海商會。第一任會長為浦發銀行大連分行黨委書記、行長董軍;監事長為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辛偉;秘書長為韓武東。大連市上海商會的成立作為滬連對口合作工作之一,得到了兩地政府的重視與支持。
第一屆理事會成員第一屆理事會成員

會員構成

在會的86家會員單位中,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占比25%,民營企業占比75%,涵蓋了金融、房地產、製造業、文化旅遊、諮詢服務、物流等20餘個行業,行業覆蓋範圍較廣,部分企業的母公司為全國性的上市公司。

商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的作用。

組織機構

商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每個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單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職責。會員大會每屆4年。
商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商會設有監事機構,監事會。
商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是商會執行機構與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整個商會日常事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文名為大連市上海商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DALIAN,縮寫為SCCD)。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上海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大連市投資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的作用。
第四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大連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大連市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黨建領導機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大連市沙河口區會展路45號)
大連市上海商會住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建立會員信息網路,方便會員溝通與交流。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協助會員與政府及社會企業之間的溝通和聯繫,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協調會員與各方面的關係。
(三)配合滬連兩地有關招商引資活動,為上海企業向大連發展及大連企業向上海發展提供有關服務。
(四)為會員企業參加展覽、經貿洽談、結交商友等事項提供服務。
(五)加強會員和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繫,提供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和行銷渠道;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與合作,推動會員企業做大做強,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
(六)為會員企業開展商務考察、進行交流研討等活動提供有關服務。
(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單位的指導和管理,接受兩地政府的業務指導,組織安排有關省、市領導或上級機關赴會員企業視察指導工作,承辦滬連兩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自覺遵守商會各種規章制度,自覺參加商會各種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和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內不交納會費;
(二)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超過200個時可設立),每個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單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職責(特殊情況可授權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代行職責)。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不超過本會理事總人數(變更前)的30%範圍內,選舉和罷免部分理事;
(五)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各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單位會員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職責。其決議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每4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數超過50個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監事須經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五人以上單數,不得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兼任。監事長一名,由監事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或監事會年度工作;
(二)檢查本社團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程式;
(四)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其他社團負責人執行本社團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社團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其他社團負責人提出罷免的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糾正損害協會利益的行為;
(六)在理事會不履行本章程的規定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時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向會員大會提出提案;
(八)本社團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企業具備一定的企業規模和經營實力,行業領先企業優先考慮。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不超過四年)。(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執行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交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有兩名以上與本會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三十六條 本會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下列事項屬於重大活動:
(一)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召開理事會;
(三)舉辦大型研討會、博覽會;
(四)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
(五)出國、赴港澳台地區開展考察、交流等活動;
(六)與境外社會組織交往;
(七)接受境外捐贈或向境外捐贈;
(八)接受十萬元以上捐款或向其它組織和個人捐款五萬元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捐款十萬元以上的;
(九)發生對異地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十)其它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活動。
重大活動開展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將重大活動的主要內容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
開展上條所列第(五)、(六)、(七)項的活動,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將批准檔案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議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會費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無記名投票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會費70%以上套用於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本會宗旨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三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8年9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徽設計概念

標誌取材互通交流、服務上海商企為核心概念。圓形主體,取古錢幣之型,融鼎之神韻,由文字“商”、“滬”相溶而成。色彩規劃以代表大連的藍色為主。
大連市上海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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