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保稅區財務稅收管理暫行規定是大連在1993年02月16日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保稅區財務稅收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609
- 發布日期:1993年2月16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3-02-16
具體內容
大連保稅區財務稅收管理暫行規定
(1993年2月16日開財〔1993〕11號)
第一條為加強大連保稅區財務稅收管理工作,根據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3〕2號《大連保稅區稅收政策有關規定》,結合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現行財稅政策規定和大連保稅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保稅區內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以下統稱保稅區企業)。
第三條保稅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生產性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保稅區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非生產性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徵、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五條保稅區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六條保稅區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七年內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七條保稅區內資企業用稅後利潤在開發區和保稅區內再投資(增加本企業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財稅機關批准,可退還該投資部分已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再投資不滿五年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保稅區內資企業用稅後利潤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批准可以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八條保稅區企業在保稅區內生產、銷售產品或把產品、商品運往境外,免徵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產品稅(增值稅)。
第九條保稅區內生產性企業以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半成品、零部件和包裝提供給開發區內生產性企業用於連續生產的,可免徵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產品稅(增值稅)。
第十條保稅區專營批發的內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年交納營業稅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對其超過部分減半徵收營業稅。
第十一條保稅區內資企業暫緩徵企業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
第十二條保稅區企業自建或購置的自用房屋,自建成或購置的月份起,五年內免徵房產稅。
第十三條保稅區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購進屬於國家控購商品,不受指標控制,不收附加費。
第十四條保稅區企業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統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未列明事項均按開發區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大連開發區財政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