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業小額貸款實行“自願申請、嚴格審批、抵押擔保、有貸有還、按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再就業小額貸款辦法
- 運行情況:試行
- 發起單位:縣勞保局
- 面向對象:下崗、失業人員
名稱,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總結,
名稱
大足縣再就業小額貸款辦法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渝再就辦[2002]18號檔案,為了進一步運用再就業小額貸款幫助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再就業小額貸款工作由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所初審,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匯總提交大足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信用聯社)審查合格後,直接對下崗、失業人員發放貸款。
第三條 再就業小額貸款實行“自願申請、嚴格審批、抵押擔保、有貸有還、按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原則。縣財政從再就業基金中撥出專款作為擔保基金存入信用聯社小額貸款專戶,市財政按縣財政存入信用聯社擔保基金1:1的比例存入匹配擔保基金,信用聯社按照“存一貸三”發放再就業小額貸款。借款人須在發放貸款的信用聯社開戶。
第四條 對愈期無法收回的再就業小額貸款,按銀行核銷呆、壞帳的有關規定,經市、縣和信用聯社三方共同審核後,由市、縣和信用聯社各承擔核銷損失的三分之一。確認、核銷呆、壞帳的具體辦法按市財政局、市商業銀行規定執行。
第二章
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再就業小額貸款的對象
從事個體經營或合夥經營的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小額貸款可由下崗、失業人員個人申請,也可以由其合夥經營的實體申請。
第六條 再就業小額貸款的條件
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或其合夥經營實體必須具有一定的資金運作能力;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其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投資少、風險小、見效快、收益好、具備還貸能力。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原則上應無不良記錄、信用良好、經過再就業培訓、屬所在街、鎮、鄉的常住戶口。合夥經營實體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參照個人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的條件辦理。
再就業小額貸款只能用作下崗、失業人員個人或其合夥經營實體的經營資金。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七條 下崗、失業人員個人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原則上控制在3000元---20000元,抵押、擔保完備的可適當提高貸款額度;合夥經營實體按人數參照上述額度執行,但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50000元。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
還貸付息、擔保、抵(質)押方式和貼息辦法
第八條 再就業小額貸款獲得者從取得貸款之日起,應根據貸款契約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貸款愈期應按人民銀行規定計交罰息。
第九條 再就業小額貸款的擔保、抵(質)押
(一)法人擔保必須同時具備:本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年稅後利潤在5萬元以上;具有貸款申請金額1.5倍以上的不動產。個人擔保必須具備:有貸款申請金額1.2倍以上的房產或等值的有價證券;擔保時擔保方應在保證契約上籤字、蓋章。
(二)個人抵(質)押可用自有或親朋(縣常住戶口)的房屋、有價證券及實物(其中:房屋實物價值和貴重物品應達貸款額1.2倍以上;有價證券金額應與貸款金額等值);合夥經營實體抵(質)押原則上參照個人抵(質)押執行。不論用什麼標的物抵(質)押均應與貸款銀行簽訂抵(質)押契約。
(三)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固定工資收入提供擔保,擔保時擔保方應在保證契約上籤字、蓋章。
第十條 再就業小額貸款由財政給予貼息。再就業小額貸款借款人按借款契約規定按時付息還本的,市縣兩級憑信用聯社提供的結息清單,各承擔50%的貼息資金(不含貸款逾期罰息)並直接支付給貸款銀行。再就業小額貸款借款人已付的利息,由貸款銀行退還借款人或直接抵減借款應還本金。
第五章
貸款辦理程式
第十一條 下崗、失業人員合夥經營實體貸款,應擬寫書面申請,持抵押物清單、擔保契約到所在地勞動保障服務所申請,勞動保障服務所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初審同意後報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匯總。經同意的下崗、失業人員或合夥經營實體即可持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簽署意見後的再就業小額貸款申請及有關資料,到所在地信用聯社申辦貸款業務。
第六章
貸款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下崗、失業人員獲得再就業小額貸款後,從事個體經營或合夥經營,可按規定享受再就業的有關稅費減免、工商扶持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下崗、失業人員在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前,由所在地勞動保障服務所提供免費再就業培訓(包括勞動、稅務、工商政策以及創業技能等)。
第七章
貸款管理
第十四條 為了加強管理、確保再就業小額貸款按時歸還,必須明確各方責任。
(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責任
1、對縣再就業小額貸款進行政策宣傳解釋和指導;
2、負責協調落實再就業小額貸款的市級擔保基金和市級貼息資金;
3、協調處理再就業小額貸款呆、壞帳的確認、核銷工作;
4、協調落實鼓勵再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二)信用聯社責任
1、對經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所和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的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小額貸款申請,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予以審查;辦理擔保、抵(質)押手續,並發放貸款。再就業小額貸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利率,不得上浮;
2、對再就業小額貸款的運作情況進行監控,及時向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所和縣再就業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
3、對再就業小額貸款呆、壞帳損失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經三方核實後,承擔三分之一的損失並及時賠付。
(三)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任
1、按規定落實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資金並存入小額貸款專戶;
2、按規定對再就業小額貸款予以50%貼息;
3、對無法收回的貸款,經核實後承擔三分之一的損失並及時賠付;
4、對經街鎮鄉初審後的再就業小額貸款申請予以審查、匯總;對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進行就業前培訓;對再就業小額貸款工作實施管理、指導、監督、服務;幫助再就業小額貸款使用人落實再就業的優惠政策;
5、參與審核再就業小額貸款貼息金額、提請市里承擔50%貼息;
6、參與審核再就業小額貸款呆、壞帳損失,提請市里承擔三分之一損失並及時賠付。
(四)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所責任
負責審核再就業小額貸款人的申請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並對初審情況和所需的再就業小額貸款數額進行匯總,報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指導、幫助再就業小額貸款使用人搞好經營,配合協助貸款銀行做好催收貸款的工作。
(五)再就業小額貸款人責任
1、根據自身情況如實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
2、按規定辦理貸款擔保、抵(質)押手續;
3、按規定使用貸款, 履行貸款契約,按期付息、還本。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凡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再就業小額貸款人從取得貸款之日起,三個月後在街鎮鄉應重新核定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條件。
總結
建立再就業小額貸款聯席會議制度。由縣勞保局牽頭,會同縣再就業辦、縣財政局、信用聯社、街鎮鄉等,定期召開再就業小額貸款聯席會議,對再就業小額貸款人的生產經營、資金運行、付息還本情況進行分析,加強指導、監控和管理,對可能出現的貸款風險及時採取措施加以防範,並向市級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