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大豐市浙江商會於2005年10月由江蘇省大豐市民政局批准註冊成立,屬於非營利性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大豐浙江商會會址設在市圖書館四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豐市浙江商會
- 批准:江蘇省大豐市民政局
- 性質:非營利性服務
- 成立時間 :2005年10月
商會性質,商會宗旨,組織機構,業務範圍,商會章程,
商會性質
大豐市浙江商會是以適應蘇北大開發和江浙兩地經濟發展的需求,由在大豐參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浙江籍企業自願組成的民眾性聯合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
商會宗旨
服務浙商企業 發展大豐經濟
本著為會員服務,為在大豐的浙江籍客商服務的精神,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密切會員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企業合法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樹立良好的浙江籍企業形象,以蘇北大開發戰略為契機,組織浙江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為大豐和浙江兩地經濟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浙江企業來大豐投資、發展,並成為大豐和浙江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組織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三年;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處理日常事務。
本會會長章鳴為本會法人代表。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落實本會確定的各項任務和日常工作的聯絡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辦公室主任1人,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向常務理事會負責。
商會會員:
凡承認商會章程,自覺申請參加本會(符合入會條件),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辦理相關審核手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大豐浙江商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業務範圍
基本任務和業務範圍:
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政策、方針,調查研究在工作和企業經營中發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介紹國際、國內經濟形勢,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並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組織協調大豐浙江商會會員企業開展與市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在國內外貿易、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發展;
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制定“行業”服務機構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組織浙江在豐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社會、有益於提升浙江商會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建立單位會員間優惠待遇制度,讓會員享受多方面的優惠待遇;
建立經濟信息網路,出版會刊、投資簡報、建立商會網站,收集、傳遞各類經濟、商業信息,擴大對內、對外的宣傳和交流,提高商會、會員單位的知名度及核心競爭力;
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來大豐投資發展,並為他們牽線搭橋,做好服務工作;
承擔大豐人民政府和浙江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會章程。
第二條 本團體名稱為大豐市浙江商會,英文譯名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Dafeng,英文縮寫為ZCCD。本會是浙江省在大豐投資、經商的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和經營者組成的行業自律組織,大豐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為商會業務主管單位,大豐市工商業聯合會為業務指導單位,大豐市民政局為監督管理單位。
第三條 商會本著“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針。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促進地方經濟又好又快科學發展,為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多辦好事,為大豐市的“富民強市、快速崛起”和三個文明建設多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依法向大豐市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本會以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為根本準則,時時誠信為本,處處服務為基,努力推進豐浙合作,不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大豐市黃海西路1號(大豐市圖書館四樓)。
第六條 商會宗旨:服務浙商企業,發展大豐經濟。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和職責: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胡錦濤總書記“要發揮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形成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合力”的重要思想,堅定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地方的法律法規,積極引導會員守法經營,按章納稅,大力提倡“團結、奉獻、敬業、創新”精神,努力使廣大會員爭做新時代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
2、充分發揮政府大部門體制改革後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作用,成為政府和會員間溝通的橋樑和紐帶,引導會員積極參與浙江和大豐的經濟合作,促進兩地的經貿繁榮;
3、團結浙江籍在大豐投資的經營者,經常了解會員意見,反映會員訴求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及時吸納新會員;
4、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回報社會,熱心參與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
5、組織制定修改和執行會員公約,倡導會員自律,有計畫地舉辦和組織會員參加各種對內對外招聘會、展銷會、交易會,幫助會員集聚人才、開拓市場;
6、開展各類專業培訓講座,聘請專家、教授講課,提高會員的經營管理水平,為會員提供市場、科技信息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7、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推動會員企業之間的資源共享、信息互通、融資擔保等實質性的合作,並發揚團結互助的精神,聯強扶弱促進會員企業共同發展;
8、健全組織,協調關係。聘請商會的名譽會長、法律顧問和顧問單位。與當地公安、工商、稅務、國土、環保等部門建立良好關係,為會員企業發展提供幫助;
9、積極與省內外兄弟商會搞好交流與合作;
10、承辦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單位等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九條 入會條件:
凡浙江籍人士在大豐市投資經營的企業或經營者,以及與本會有聯繫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或其它有關人士,承認本會章程,按期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企業會員或個人會員。
商會發展會員,一般以企業會員為主,適度接納對商會有特殊作用的個人會員,原則上在會員入會後商會給予幫助協調有關事務,對暫未入會的浙商視具體情況僅提供相關諮詢。
第十條 入會程式:
1、自薦、會員推薦,承諾履行商會章程;
2、填寫入會申請書,提交工商營業執照、身份證複印件和二寸彩色免冠照片;
3、個體會員經秘書長批准,理事單位會員經會長批准,會長單位會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4、個人會員發給會員證和內部通訊錄,理事、會長單位會員增加頒發桌牌。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4、向本會反映意見、訴求和建議;
5、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幫助其排憂解難;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接受本會的協調;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和事項;
4、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時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據;
6、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7、嚴守本會自律公約和各項商務活動機密。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或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每屆會員大會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長單位的吸納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重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情況特殊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應有會議記錄。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與辦公室合處辦公)為辦事機構,在會長的領導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在理事會上閉會期間例行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在副會長中選舉產生,副會長若干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秘書長一人,由副會長兼職或向社會聘請。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代表性,有組織領導能力,受到會員擁護並熱心商會工作;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會長人選需經大豐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確認後,提交理事會表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離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如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並報主管單位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會務全面工作,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2、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3、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理事會閉會期間,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請理事會聘任本會副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
4、決定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委託副秘書長主持日常事務。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國內外個人與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資助和捐贈;
3、組織各項有償服務的收入;
4、開展經營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調整由理事會確定。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總賬不得兼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管制度。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財務狀況和資產管理必須接受市民政部門、理事會和會員大會的監督,並定期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社會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須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真實、準確、完善地做好終止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務,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並報大豐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