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壓榨企業收購加工國產大豆補貼管理辦法

《大豆壓榨企業收購加工國產大豆補貼管理辦法》是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2009年11月27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豆壓榨企業收購加工國產大豆補貼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9-11-27  
  • 執行日期:2009-11-27
  • 文 號:財建854號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印發《東北大豆壓榨企業收購加工2009年度國產大豆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文 號:財建854號
發布日期:2009-11-27
執行日期:2009-11-27
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省(自治區)財政廳、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中國中紡集團公司:
為促進我國大豆產業發展,穩定國內大豆市場價格,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引導東北地區(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大豆壓榨企業入市收購,經國務院批准,2009年新產大豆上市後,對東北地區當地部分規模較大、信譽較好、統計規範的指定大豆壓榨企業,入市收購併壓榨加工的2009年國產大豆,以及東北地區中央儲備輪入大豆,中央財政將給予一次性定額費用補貼。為做好補貼管理,做好東北地區國產大豆收購工作,現將《東北大豆壓榨企業收購加工2009年度國產大豆補貼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東北大豆壓榨企業收購加工2009年度國產大豆補貼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東北大豆壓榨企業收購加工2009年度國產大豆補貼管理辦法
為促進我國大豆產業發展,穩定國內大豆市場價格,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調動大豆壓榨企業入市收購、加工國產大豆的積極性,經國務院批准,2009年新產大豆上市後,對東北地區(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下同)符合一定資質條件和加工能力的指定大豆壓榨企業,入市收購併壓榨加工的2009年國產大豆,中央財政適當給予一次性定額費用補貼。為此,特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範圍
(一)東北地區納入補貼範圍的大豆壓榨企業(包括國有或民營大豆壓榨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省級人民政府選擇確定的大豆壓榨企業須為當地符合一定資質條件、具備年5萬噸以上的大豆壓榨處理能力;具體企業名單由東北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企業自願、自主申報、自擔風險”的原則審核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東北地區的中央儲備大豆承儲企業,因輪換需要收購的大豆,享受同等補貼政策;具體收儲企業名單由中儲糧總公司統一負責審核確定。
(三)納入此次一次性定額費用補貼範圍的指定大豆壓榨企業,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同時承擔國家臨時存儲大豆收儲任務。
(四)享受補貼的所有企業名單及壓榨處理能力等情況,需報財政部、國家糧食局等有關部門備案;國家糧食局匯總後向社會公布,並接受社會監督。
二、補貼條件及標準
(五)納入補貼範圍的指定大豆壓榨企業,申領補貼須符合以下條件:
1.按不低於1.87元/斤(含,國標三等,下同)的價格公開掛牌收購,收購價格以收購發票上的結算單價為準。收購高於或低於國標三等大豆,按照國家標準每升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收購價格可上浮或下調0.02元/斤。
2.收購的大豆必須是2009年度東北地區新產大豆。
3.收購期限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4.收購的大豆必須在2010年6月30日前加工成豆油。
5.申領補貼的大豆收購總量不超過該企業200天的大豆加工能力。
6.收購發票的開票單位必須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並已向社會公布的大豆壓榨企業。
(六)納入補貼範圍的中央儲備大豆承儲企業,申領補貼須符合以下條件:
1.承儲企業因輪換需要,按不低於1.87元/斤的價格從農民手中直接收購。
2.收購的大豆必須是2009年度東北地區新產大豆。
3.收購數量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補貼期限內合理的國產大豆輪換計畫。
4.收購期限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5.承儲企業需具有中儲糧總公司下達的年度大豆輪換任務。
(七)對企業符合上述規定收購的大豆,中央財政按每斤0.08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的定額費用補貼。定額補貼後,指定大豆壓榨企業加工的豆油及其副產品由企業自行銷售、自負盈虧。
(八)納入補貼範圍的企業,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發現,取消該企業全部財政補貼,並通過社會媒體等公開通報:
1.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企業將收購的大豆直接進行銷售。
2.壓榨企業將尚未加工成豆油的大豆申領補貼。
3.企業將非補貼收購期限內收購的大豆或進口大豆申領補貼。
4.企業收購、銷售、庫存的大豆、豆油、豆粕賬實不符。
5.企業未按統計制度規定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購、銷、存統計月報,以及糧油加工業統計報表,拒報虛報統計資料。
6.其他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補貼的行為。
(九)指定大豆壓榨企業享受補貼的大豆,必須由該企業加工成豆油自行銷售、自負盈虧,不得轉入中儲糧總公司臨時收儲體系。
(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監測結果,當東北地區國產大豆市場價格回升到平均1.97元/斤(國標三等)以上時,中央財政停止補貼。
三、補貼資金的申請
(十一)申請時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確定的大豆壓榨企業,於2010年7月15日前向省級糧食部門報送補貼申請及有效憑證。中央儲備大豆承儲企業,於2010年5月15日前向中儲糧總公司報送補貼申請及有效憑證。補貼申請包括大豆收購的全部材料,以及補貼期限內豆油及其附產品加工、銷售、庫存情況。
(十二)補貼申請材料包括:
1.當地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糧油收購統一發票(複印件),此發票應有稅務部門加蓋的審核章。
2.補貼期限內企業開具的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複印件),包括作廢發票,並且發票號碼應連續。
3.指定的大豆壓榨企業還需提供:(1)補貼期限內加工成豆油的入庫報告單。(2)2009年11月末及補貼期限內各月末大豆、豆油和豆粕庫存數量。(3)補貼期限內各月豆油和豆粕銷售情況。
4.中央儲備大豆承儲企業還需提供:(1)補貼期限內各月末大豆實際庫存統計報表。(2)國家有關部門以及中儲糧總公司下達的國產大豆輪換計畫。
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登記造表、加蓋公章,並應對全部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十三)補貼備查材料包括:
1.收購環節開具的原料收購結算單、質檢單、稱重計量單,以及對單次收購數量在5噸以上的,企業留存的交貨人身份證複印件。
2.經銀行經辦人員簽署的收購資金日對賬表,或企業自有資金情況。
3.企業從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所有大豆加工、豆油和豆粕等銷售的原始單據(銷售發票、銷售契約、貨款回收證明等)及統計報表,以及企業用電量、用煤量、溶劑使用量等情況。
4.企業庫存情況統計表。
備查材料由企業自行保管,有關部門審核檢查時需進行抽檢。
四、補貼資金的審核
(十四)指定大豆壓榨企業申請材料的審核。省級糧食部門對企業補貼申請材料要及時匯總、整理及初步審核,並於15個工作日內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複審。省級財政部門要於15個工作日內複審完畢,並向中央財政報送補貼資金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同時抄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進行審核確認。省級糧食部門和財政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十五)中央儲備大豆承儲企業申請材料的審核。中儲糧總公司對企業補貼申請材料及時匯總、整理及初步審核後,於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預撥補貼資金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同時抄報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確認。中儲糧總公司對中央儲備大豆承儲企業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十六)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在省級相關部門、中儲糧總公司審核基礎上,對申報材料進行複審,並至少抽取2-3家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專員辦事處在受理申請報告後3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審查結果。
五、補貼資金的撥付。
(十七)財政部根據省級財政部門、中儲糧總公司報送的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按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確定的大豆補貼數量,以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標準進行撥付。指定大豆壓榨企業的補貼,中央財政撥付給省級財政部門;中央儲備大豆承儲企業的補貼,中央財政撥付給中儲糧總公司。
(十八)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撥款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直接撥付給補貼申領企業。
六、附則
(十九)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作為補貼收入,由企業按現行會計核算要求,統籌管理與使用。
(二十)補貼期限內發生的商務糾紛、意外事故等,由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自行協調解決。
(二十一)納入補貼範圍的企業必須認真執行大豆收購政策,準確及時填報相關統計報表,按規定如實提交補貼申請材料。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嚴禁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貼資金。
(二十二)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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