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縣民政局

大英縣民政局

大英縣民政局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擬訂全省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省擁軍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英縣民政局
  • 地點:大英縣
  • 適用地區:大英縣
  • 性質: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省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省擁軍優
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本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
捐贈,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
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八)擬訂全省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
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假肢行業管理。
(十)擬訂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唐建軍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保密、信息化建設、外事交流和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二)研究室。
承擔本市民政理論、民政事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建議;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有關地方志、年鑑的編纂工作。
(三)法制處。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及法律諮詢服務工作。
(四)社會福利管理處。
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規範、行業標準;依法承擔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社會福利機構、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區縣開展由本市民政部門管理的退休退職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五)社區工作處。
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指導社區服務設施管理、社區服務中心、社區志願服務、社區服務信息網路建設工作。
(六)基層政權建設處。
負責提出加強和改進本市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並組織實施;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基礎保障建設;負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成員的培訓、表彰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區縣加強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聯繫街道辦事處的工作。
(七)社會救助處。
擬訂本市社會救助方面的政策;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組織實施城鄉臨時社會救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城鄉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負責社會救助政策和資金的落實並監督檢查;負責本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優撫處。
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承擔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工作;承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等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審核、申報革命烈士工作;指導優撫單位管理、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九)見義勇為權益保護處。
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政策;審核區縣政府推薦的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並提出表彰、獎勵的意見;協調、指導區縣政府和各部門開展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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