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大良青年企業家協會是由大良地區優秀青年企業家組成,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共青團聯繫轄區內青年企業家的橋樑和紐帶,作為順德區青年企業家協會和大良總商會指導聯繫下的團體會員,旨在培養和造就一批具有現代管理水平和創新意識的青年企業家隊伍,推動其在企業改革發展和社會經濟建設中充分發揮生力軍的作用,共同進步,服務社會,回饋社會。
協會成立於2013年6月,三年一屆。協會設榮譽會長8名,顧問18名,理事會成員20名,其中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副會長6名,理事12名;監事會成員3名,監事長1名,監事2名。會員92名,他們分別來自於工業、商貿、服務、金融、建築等不同行業。
今後,大良青年企業家協會將緊緊圍繞“文化名鎮,嶺南名城”的總體目標,以“服務大局,服務經濟。服務會員及會員企業”為指導思想,交流溝通,促進發展,維護權益,開展區域性,行業性或特色經貿考察活動,組織青年企業家積極參與大良區域經濟建設,幫助青年企業家最佳化資源配置,實現自身事業新發展,服務社會進步發展,引導青年企業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動員青年企業家建設和諧企業,積極參與就業創業,扶貧濟困等社會公益活動和抗災等工作,為構建和諧社會做貢獻,促進青年企業家學習成才,通過組織青年企業家參加論壇講座,管理培訓,參觀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素質不斷提高,新一代青年企業家們健康成長,加強制度建設,隊伍建設,積極開拓創新,開展各類培訓和交流,提供法律、政策、技術管理、經濟等諮詢服務,暢通青年企業與黨政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聯繫渠道,帶領廣大青年企業家投身社會管理服務以及社會公益活動。
常務理事
大良青年企業家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理事名單
會 長
蘇耀江 佛山市順德區今日投資有限公司
執行會長
周英傑 廣東金盛發貿易有限公司
副會長(6名)
陳達如 佛山市順德區豐潤興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羅恩藹 廣東金榜塑膠包裝有限公司
梁耀鋒 佛山巿順德區飛卓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謝秉軒 廣東偉經金屬製造有限公司
周狄嘉 佛山市順德區浩仁貿易有限公司
韓健 佛山市順德區力凱包裝有限公司
理事(12名)
郭道琨 佛山市耀洋金屬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黎達開 佛山市順德區俊逸投資有限公司
薛廣林 佛山市順德區鳳城金屬結構有限公司
褚蔚文 佛山市順德區興雄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梁堅毅 佛山市順德區雄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郭家豪 佛山市順德區豪拓貿易有限公司
王靖 廣東巴蒂米瀾服飾有限公司
彭穎嫦 佛山市順德區杏壇康泰衛生保健廠
麥智殷 佛山市順德區力展電器有限公司
龔穎霞 中山市明亮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監事長
韓建傑 佛山市潤億貿易有限公司
監事(2名)
梁建鋒 佛山市順德區裕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周穎衡 中山市寶成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協會章程
大 良 青 年 企 業 家 協 會 章 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會的名稱:大良青年企業家協會(以下簡稱為協會),英文譯名為:DaLiangYoungEntrepreneurs'Association,簡寫為:DLYEA
第二條大良青年企業家協會是由順德籍或非順德籍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青年企業家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是順德區青年企業家協會和順德區大良總商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基本路線,著眼經濟建設大局,為青年企業家學習成長和事業發展服務,引導青年企業家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多做貢獻。
第四條協會經大良社會工作局核准註冊登記成立,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是共青團聯繫青年企業家的橋樑和紐帶。協會會務獨立、自主管理、自籌經費,接受共青團大良街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大良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協會地址:順德區大良五八坊片區金桔嘴橋腳大良總商會大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大良青年企業家協會的工作任務是: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
(二)客觀、公正地向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情況、問題、意見和合理訴求,代表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各方面關係,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三)加強會員之間的學習和交流,組織會員開展業務研討和培訓活動,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加強會員之間的互助合作;
(四)積極開展對內外交流,組織會員參加各種展銷會、訂貨會,受理委託招商和經濟考察,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
(五)組織會員參加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行為規範、經營管理、法律知識等專業培訓班;
(六)興辦服務事業與經濟實體,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開展會員間的橫向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友誼;
(七)承辦黨和政府及上級組織委託交辦的事項;
(八)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調查、訪問及多種活動,促進會員相互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九)配合政府進行宣傳、招商引資並組織相關展覽展出,積極為企業在全國投資行為牽線搭橋、穿針引線;
(十)根據各業務指導單位各時期的工作要求,積極組織會員實施,努力完成;
(十一)聽取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為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各方面關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合理化建議。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協會章程;
2、自願加入協會;
3、年齡在40周歲以下;
4、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成績突出的順德青年企業家,現處企業管理層職務;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秘書處正式通知新會員辦理相關手續、繳納本屆會費。
第十條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正式會員,在協會中有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權利;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審議協會的經費收支情況;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積極參與協會活動;
(三)自覺按時足額繳納會費,多繳不限;
(四)維護協會社會名譽。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和除名:
(一)會員年齡超過40歲,可自行退會,但在協會擔任領導職務且願意留在協會的可延續至年齡45周歲;
(二)會員不再擔任企業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的可自行退會;
(三)凡超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會員,一律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協會設立榮譽、名譽職務
根據需要,可以聘任政府、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擔任協會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協會名譽職務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聘任人選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討論決定聘任。
協會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副會長任期屆滿,視其在職期間的貢獻或影響力,可任命為協會名譽會長等榮譽稱號。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根據需要,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協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產生方式:由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名,經本屆理事會審定,報業務指導部門備案。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九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物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協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協會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社團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協會會長的變更
協會會長在任期內,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職務的,會長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投票選舉。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協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協會設秘書處,秘書長1名,專職工作人員若干名,可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能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三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程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協會設立監事會。
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想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五條協會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
第三十六條協會監事會在監事長的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協會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交納的會費是按照職務實行級差會費制度。
第四十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監事長每年繳納會費40000元;
(三)執行會長每年繳納會費40000元;
(四)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五)監事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六)理事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七)一般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八)同時兼任兩個職務以上的會員,按照其中一個會費標準中較高的繳納,無須重複繳納。
第四十一條秘書處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採用聘用制的則免交會員費。
第四十二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協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指導下完成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13年6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