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麗水市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 外文名:Kiln relic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辦法全文,初稿,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利用。
本辦法所稱大窯龍泉窯遺址是指經國務院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坐落於龍泉市、慶元縣境內的龍泉窯遺址群。
第三條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應當遵循長期規劃與分步實施、專業管理與民眾保護、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繼承歷史文化遺產與發展經濟相結合的原則。
保護管理工作以真實、全面地保存並延續文化遺產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為目的,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應當詮釋、展示與宣傳大窯龍泉窯遺址的普遍價值,增進公眾對大窯龍泉窯遺址突出普遍價值的認識和理解,增強公眾對大窯龍泉窯遺址及其歷史環境的尊重和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大窯龍泉窯遺址的研究和利用。
第五條麗水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麗水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工作的監督、指導。龍泉市、慶元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
文物、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公安、環保、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龍泉市、慶元縣人民政府負責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規劃的組織實施;
(二)對大窯龍泉窯遺址的規劃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大窯龍泉窯遺址考古工作實施監督;
(四)負責大窯龍泉窯遺址的日常保護和管理;
(五)組織大窯龍泉窯遺址內出土文物的徵集、收藏和宣傳展示工作,開展有關學術研究和交流工作;
(六)其他與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麗水市人民政府、龍泉市人民政府、慶元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列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龍泉市人民政府、慶元縣人民政府將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麗水市人民政府予以適當補助。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國際援助等方式籌集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和管理資金。
龍泉市人民政府、慶元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補償機制,對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範圍內因文物保護造成的居民個人或者單位的權益損失給予補償。
第八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大窯龍泉窯遺址的義務。對保護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實行規劃保護制度。海上絲綢之路——中國史跡管理規劃、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是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的依據。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龍泉市、慶元縣城市總體規劃,並與龍泉市、慶元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由龍泉市、慶元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麗水市人民政府審議,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批准、公布。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經批准公布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條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和緩衝區。
大窯龍泉窯遺址核心區,是指經國務院核定公布的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
大窯龍泉窯遺址緩衝區,是指在保護範圍以外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築控制地帶及根據遺址保護需要,由龍泉市、慶元縣人民政府按照遺址保護和環境景觀協同的不同要求,依法確定的環境控制區。
第十一條大窯龍泉窯遺址核心區和緩衝區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界樁和標誌碑予以公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刻劃、塗污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界樁和標誌碑。
第十二條 除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研究、利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大窯龍泉窯遺址核心區和緩衝區內的水網、山體、土墩等環境地貌。
第十三條大窯龍泉窯遺址核心區和緩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事先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對大窯龍泉窯遺址緩衝區內新發現的大窯龍泉窯遺址和其他文物古蹟,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上報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經評估與大窯龍泉窯遺址直接關聯的重要文化遺址,應當列入大窯龍泉窯遺址的核心區,並對保護規劃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大窯龍泉窯遺址核心區和緩衝區範圍內,禁止從事對遺址和環境造成破壞或污染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確因國家建設特殊需要必須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相關報批手續,經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龍泉市、慶元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大窯龍泉窯遺址緩衝區外劃出一定的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和建設,用於緩解大窯龍泉窯遺址內居民生產、生活壓力。
第十六條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大窯龍泉窯遺址的日常監測,形成記錄檔案,妥善保管,提出日常監測報告,並定期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匯報。
第十七條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在發生危及大窯龍泉窯遺址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或者發現大窯龍泉窯遺址存在安全隱患時,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大窯龍泉窯遺址內發現文物或者其他遺存,應當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報告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及時派員趕赴現場處置。
第十九條大窯龍泉窯遺址考古發掘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由具有發掘資質的考古專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田野考古規程實施。考古專業單位在編制大窯龍泉窯遺址考古工作規劃時,應當徵求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考古專業單位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過程進行監督,並製作相應記錄。
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大窯龍泉窯遺址內從事遺址調查、勘探、發掘和文物標本採集等活動。
第二十條大窯龍泉窯遺址考古工作結束後,考古專業單位應當向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通報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情況報告和出土文物清單,並提出保護意見。
第二十一條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開展大窯龍泉窯遺址突出普遍價值的詮釋、展示與宣傳;組織大窯龍泉窯遺址內出土文物的徵集、收藏、展示和宣傳工作,開展有關學術研究和交流,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確保大窯龍泉窯遺址普遍價值和內涵的有效闡釋。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的具體實施細則由龍泉市、慶元縣人民政府依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

初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麗水市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窯龍泉窯遺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大窯龍泉窯遺址是指麗水市龍泉市、慶元縣境內的龍泉窯遺址群,是經國務院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應當以真實、全面地保存並延續遺產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為目的,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麗水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麗水市人民政府應組建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旅遊、公安、宗教、文物、園林、房管、農業、交通運輸、工商、環保、氣象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
遺址所在鄉鎮、村委根據需要可建立業餘文保組織,協同做好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麗水市人民政府及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等規劃。
第六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長期規劃與分步實施、專業管理與民眾保護、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繼承歷史文化遺產與發展經濟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窯龍泉窯遺址的義務,有權制止和檢舉、控告破壞大窯龍泉窯遺址、盜掘文物及其他有損於遺址保護的行為。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範圍和管理機構
第八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範圍設立界樁和標誌碑予以公示。需要調整時,由所在人民政府報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區劃分為保護範圍區、建設控制地帶區及環境控制區。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範圍區,是指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較大規模和重大價值的遺址點及其周邊的一定區域。
大窯龍泉窯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區,是指保護範圍以外必須控制和保護的區域。
大窯龍泉窯遺址環境控制區,是指建設控制地帶區以外對環境要素需要控制和保護的區域。
第十條 龍泉市、慶元縣人民政府應在大窯龍泉窯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外劃出一定的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和建設,用於緩解大窯龍泉窯遺址內生產、生活壓力。從遺址長遠性考慮,原則上,應削減保護區內居住人口數量,通過有計畫搬遷,調控至滿足遺產保護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環境容量,促進遺產地有效管理和保護。
第十一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大窯龍泉窯遺址的規劃編制和實施;
(二)審核涉及大窯龍泉窯遺址的規劃建設項目;
(三)制訂並組織實施大窯龍泉窯遺址考古工作規劃;
(四)負責大窯龍泉窯遺址的日常保護和管理;
(五)組織大窯龍泉窯遺址內出土文物的徵集、收藏和宣傳展示工作,開展有關學術研究和交流工作;
(六)其他與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十二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保護管理工作,應該接受國家、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麗水市、龍泉市、慶元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經費分別列入兩級財政預算。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多渠道籌集資金,設立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於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及相關政策性激勵等,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鼓勵國內外社會力量捐助大窯龍窯遺址保護事業。
第三章 規劃與管理
第十四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大窯龍泉窯考古遺址公園總體規劃》是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所在地其它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應與其相銜接。總體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如需修訂和完善,應當由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提出方案,報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五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根據已批准的《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大窯龍泉窯考古遺址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在一年內制定分年度工作計畫,並及時組織編制完成專項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報麗水市人民政府及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推進實施。
第十六條 對大窯龍泉窯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大窯龍泉窯遺址的水網、植被、土墩、山體等環境地貌現狀不得隨意改變。
第十七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從事對遺址和環境造成破壞或污染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確因國家建設特殊需要必須在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區地帶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相關報批手續,並由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已有的建設項目、設施不符合《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的,應當依法限期拆除、外遷或者整改。相關拆除或整治,由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組織實施,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和補償。
第十八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區內提出建設民居或構築物需求,應由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組織進行評定,對確需建設的採取雙向選擇政策。
一原址修建,其建築設計方案應嚴格按照《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執行,對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等進行嚴格把控,相關方案應當經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建設規劃審批手續。未按方案執行的,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作出拆除或整改的相應處罰。
二異地新建,所在政府在大窯龍泉窯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外劃出的區域,統一規劃。參照現有住宅、耕作面積等相關標準,給予一定數量土地使用權,採取聯建房等形式,新建住宅和勞作用地。對保護區內原有住房,根據保護需要可予以徵收利用,徵收工作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解讀

近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麗水市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麗水市首部歷史文化類地方性法規,今後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利用和法律責任等都有了明確規定,《條例》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龍泉窯是中國古代五大名窯之一,有1700多年歷史,是中國陶瓷史上窯場最多、分布最廣、產量最大、延續歷史最長、最具代表性的瓷窯體系。遺址位於龍泉市小梅鎮、查田鎮及慶元縣竹口鎮,其中龍泉境內遺址保護範圍511.9公頃,總計青瓷窯址126處。
“大窯龍泉窯遺址作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點多面廣,多年來因盜掘、建設、生產生活、自然災害等多方面的影響,存在不同程度的損害。”麗水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張雲高介紹,制定《條例》,既是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承人類文明的需要,也是規範遺址保護管理和研究利用,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需要。
作為麗水市首部歷史文化類地方性法規,《條例》由原麗水市文廣出版局從2017年開始籌備,去年正式列入麗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一年多來,麗水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帶隊赴龍泉、慶元開展立法調研,實地察看遺址現場,並召開各類座談會20餘場,聽取兩地政府、遺址所在地鄉鎮、村幹部和文保員等基層幹部民眾的意見建議。今年9月20日,麗水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滿票表決通過。
據了解,《條例》共分5章32條,以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為主要立法依據,按照“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著眼於大窯龍泉窯遺址的整體性保護,圍繞申遺工作目標,對遺址保護管理經驗進行總結提升,注重龍泉窯文化的永續性保存,規定了遺址保護的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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