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縣公安局

大田縣公安局是大田縣人民政府部門,位於大田縣均溪鎮建山路1號,負責全縣公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田縣公安局
  • 地區:大田縣
  • 類型:政府部門
  • 下設機構:辦公室等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省公安廳、縣委、縣政府、三明市公安局有關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部署全縣的公安工作,並抓好落實。
(二)研究和推進公安工作改革,探索符合我縣實際的公安管理體制,研究我縣改革開放過程中,社會治安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負責我縣公安隊伍管理、教育訓練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我縣公安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掌握信息、綜合分析研究全縣敵情、社情、社會治安和刑事犯罪情況,為縣委、縣政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和對策。
(四)負責對全縣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和刑事案件、經濟案件、吸販毒案件的偵察破案,負責全縣的治安案件的查處,組織開展重大行動、專項鬥爭、依法處置嚴重危害社會安定團結的聚眾鬧事、騷亂事件、封建械鬥和各種治安災害事故。
(五)依法實施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
(六)監督公安幹警的執法活動,協助紀檢、監察部門查辦立案的黨員(幹警)違法違紀案件,落實反腐倡廉的各項工作,及時表彰先進,查處違法違紀人員。
(七)組織開展並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經濟民警隊伍建設。
(八)負責管理全縣道路交通安全,查辦案件事故,維護交通秩序。
(九)負責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和省委、省政府、市委政府主要領導人來大田視察、訪問及重大會議和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警衛任務。
(十)負責對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依法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看守、保障安全。對被治安拘留人員開展幫教工作,挽救失足人員,預防和減少犯罪。
(十一)森林公安局列入縣公安局序列,受主管部門和公安局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公安局領導為主。
(十二)組織實施公安通訊網路工作,主管全縣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公安機關機要通訊工作。
(十三)領導、管理和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十四)負責對全縣巡警防暴工作的管理,擔負突發性事件和暴力案件的處置。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葉其勇(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主持縣公安局全面工作,主管辦公室工作。
劉陽輝(黨委副書記、政委):局長外出期間,協助主持縣公安局日常工作;負責隊伍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分管精神文明和黨務工作;分管部門:政工室。
李建成(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分管治安管理工作;分管部門:治安大隊;聯繫部門:縣藍盾保全公司。
肖桂軍(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分管指揮調度和情報信息研判、信通、保密、法制和財務、警務保障工作;分管部門:指揮中心、法制大隊、警務保障室。
郭顯德(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分管出入境管理、監所管理和消防工作;分管部門:出入境管理大隊、看守所、拘留所;聯繫部門:武警中隊、消防大隊。
邱道全(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分管國內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和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分管部門:國保大隊、經偵大隊、網安大隊。
范美寧(黨委委員、副政委):協助分管交通安全管理和森林公安工作;分管部門:交管大隊、森林公安分局。
陳育報(黨委委員、紀委書記):主持縣局紀委工作,協助分管監察、督察和信訪工作;代理主持政工室工作;分管部門:監察室、督察隊、信訪辦。
王國泰(黨委委員、副政委):協助分管刑事犯罪偵查和城區治安巡邏工作;分管部門:刑偵大隊、城區治安巡邏大隊。
盧有明(黨委委員、交管大隊長):主持交管大隊工作。
陳光耀(黨委委員、上京派出所長):主持上京派出所工作。

機構設定

(一)內設機構
1、執法勤務機構
(1)指揮中心(加掛“辦公室”牌子):
負責受理民眾的報警、求助,接報和掌握全縣敵社情、群體性事件、重大刑事、治安案(事)件、重大治安安全事故及自然災害事故等動態信息,按規定及時處置並上報;及時收集、審核、研判、傳遞各類信息;收集和掌握全縣各類社會動態信息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苗頭性、預警性信息,提出對策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為社會治安防控提供預警信息;
負責部署、指揮本縣重大設卡、堵截、協查、通緝等緊急活動,開展110社會服務聯合行動工作;
負責全縣公安信息建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本局信息網路中心的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工作;保障局機關電視、電話會議、圖像傳輸、綜合數據查詢等技術服務,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及技術支持;擔負局機關信息通信值班任務和密碼通信工作,確保公安通訊、保密傳輸迅速、準確,提供應急通信保障,維護全局信息通信設備;管理公安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它通信資源;
負責全局重要文稿的起草,密碼與通信工作,做好機要檔案的收發、送閱和檔案的閱卷、歸檔、保管工作,協調組織、安排全局性會議;
負責案(事)件、災害事故等情況的統計工作;
負責全局公安科技和金盾工程建設工作。
(2)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負責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工作,蒐集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信息,研究擬定對策及時處置、防範和打擊各類危害國內安全的活動;
負責偵辦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各類案(事)件,完成上級公安機關和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指導、承辦宗教、民族、特殊領域、文化社科領域的安全保衛工作;
負責指導派出所國內安全基層基礎工作。
(3)刑事偵查大隊(加掛“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縣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掌握分析全縣刑事犯罪情況,研究制定刑事偵察工作對策;
負責處置劫持人質、爆炸等重大恐怖犯罪案件和各類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追捕逃犯;
負責收集刑事犯罪情報;開展刑事犯罪科學技術研究,為偵察、破案服務;
負責指導或者協助其他警種開展刑事偵查工作;
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縣禁毒,打擊工作,負責開展毒品預防教育宣傳,禁吸戒毒、禁種鏟毒、精神麻醉藥品案件管理和易製毒品化學管制工作。
(4)交通管理大隊:
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國家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依法對縣城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負責處理本縣交通事故、協助處理特大交通事故;
負責本縣機動車輛、駕駛員和教練員管理,對機動車駕駛員的培訓管理和年審、考試發證工作以及日常各項業務管理及安全教育;
負責本縣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負責現代化管理交通安全工程技術項目的設施、裝備的可行性論證、技術審定及組織實施,逐步實現交通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
負責組織調研,提出相關的建議和對策,參與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
(5)治安管理大隊(加掛“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牌子):
負責全縣社會治安管理工作,掌握全縣治安動態,研究、制定縣治安行政管理的政策、規定;
負責指導、承辦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偵查工作和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處置重大治安案件和群體性事件;
負責指導全縣公安派出所的基層基礎建設和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指導縣違法青少年的幫教工作;
負責指導參與縣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核材料等危險物品的治安管理;指導、監督及參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和大型活動公安保衛工作;
負責全縣人口管理、統計工作和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的建設,監督、管理和指導全縣常住人口登記、居民身份證、暫住人口、重點人口等管理工作;
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
(6)法制大隊(加掛“信訪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縣公安機關法制工作,檢查、考核、監督公安執法情況,組織全局民警執法培訓和調研工作;
負責對本局規範性檔案文稿進行法律審核,對上級和其他部門徵求意見的規範性檔案文稿提出修改意見;
負責各類案件審核和勞教少教案件的上報審批;
負責審核本局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作出的解除拘留決定,審核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的使用,審核收繳、退還保證金的決定;
負責審核本局的行政、治安案件;
負責辦理本局管轄的複議、應訴、國家賠償案件,組織本局有關行政案件的聽證工作;
負責辦理信訪、控告、申訴事宜,對局領導交辦的公民對執法違法行為的控告、申訴案件組織複查,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領導批准後實施。
(7)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負責全縣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負責經偵部門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偵辦上級公安機關和縣政府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配合外地公安機關聯繫辦理的經濟犯罪案件。
(8)出入境管理大隊:
負責全縣出入境受理、審核、發照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國外境外駐本縣機構、商資企業人員的管理;查處出入境違法犯罪活動;負責外管隊伍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9)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大隊:
負責全縣公共信息網路安全工作;負責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的日常檢查、監督工作;查處涉及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的案件。
2、綜合管理機構
(10)政工室:
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的隊伍建設、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綜合性的政治思想調研,制定政治思想工作計畫;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建立崗位責任制,推行目標管理;組織開展各類政治理論、業務學習和文體活動;負責公安機關公務員錄用接收人民警察審核;負責管理全縣公安機關幹部考核、調配、獎懲、評授警銜、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資福利、計畫生育、文明建設、退(離)休和公安民警出國(境)政審等工作;組織開展評先創優、立功創模活動;負責縣全公安機關教育行政管理,規劃、組織全縣公安民警培訓、成人學歷教育;組織公安宣傳工作。
(11)警務保障室:
負責本局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和服務工作。對本局業務經費及其他專款進行管理、劃撥工作,對全局業務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編審;負責制定本局公安經費、裝備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組織全縣公安裝備、被裝購置、調撥、管理、核發;負責本局機關的財務、車輛、基建、辦公用房維修、內務衛生、食堂、醫療保健管理和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
(12)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紀委、縣監察局派駐縣公安局監察室。紀委與監察室合署辦公(加掛“督察大隊”、“審計室”牌子)。
負責公安機關紀檢、監察、督察、審計工作,維護民警合法權益,負責對本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縣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受理檢舉、控告案件。
(二)監管場所
1、看守所
負責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管理和教育改造。對余刑犯依法留所服刑,實行勞動改造。
2、治安拘留所
負責對被治安拘留、司法拘留人員實施看押管理、教育工作。
(三)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轄區的治安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分析、研究轄區公共場所、複雜地段治安情況,落實管理措施,開展治安防範工作,掌握治安動態;查破或協助偵破轄區內發生的各類案件,落實各項防範措施;接待民眾來信來訪,解答民眾諮詢問題,做好法制宣傳工作;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做好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流動人口、重點人口的管理工作及公共娛樂場所、特種行業的監督管理;做好社區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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