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雲辦發〔2018〕46號)和《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理州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雲廳字〔2019〕11號)精神,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州黨委關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肖雲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外文名: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of Dali Bai Autonomous Prefecture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現任領導:肖雲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管。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州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貫徹實施中央、省、州就業促進政策;負責牽頭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制度。負責推行職業資格制度,統籌組織開展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擬訂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建立職業培訓機構網路,承擔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及監管職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統籌擬訂全州範圍內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統籌辦法,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審核、匯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管理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和管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擬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及培訓政策並指導實施,協調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有關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六)負責就業、失業和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牽頭、組織、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聘用、調配和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州事業單位招聘考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人事考試和企事業單位素質測評工作。
(八)貫徹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九)負責《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的貫徹落實,指導、督促、檢查全州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十)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實施辦法,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實施辦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綜合管理全州評比達標表彰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管理服務工作,根據授權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以州委、州政府名義開展的州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二)負責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綜治、安全、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運轉、後勤保障、國有資產及物資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綜合協調、政務運轉、督促檢查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和宣傳工作;指導局信息中心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宣傳技術等信息化保障工作。
(二)黨建辦公室。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群團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意識形態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及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幹部教育培訓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進工作;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初步審核工作;承擔依法行政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交辦協調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協調法律顧問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負責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政策諮詢、投訴解答工作;統籌協調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州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承擔的行政審批事項,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行政審批工作。承擔局機關政務公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動態管理、政務服務平台監管、公共服務事項標準化建設、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放管服”改革和視窗單位作風建設等工作。
(四)規劃財務科。擬訂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規劃實施定期評估、總結及發布工作;承擔大理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業扶貧工作的牽頭職責;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社會保障資金保值增值工作;組織實施全州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會計月、季、年報工作;負責管理州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事業經費和援助、貸款項目;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項目爭取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所屬單位財務、物資和國有資產審計和監督工作;承擔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計畫基礎數據、重要指標的統計、整理和發布工作。
(五)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農民工工作科)。擬訂全州就業規劃、計畫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措施,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指導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和制度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扶貧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及培訓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就業見習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措施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擬訂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指導全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承擔州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州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職業能力建設科(大理州職業能力鑑定中心)。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技能鑑定規劃、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民辦職業學校的審批及監管工作;擬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院校招生、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工作;指導和規範職業技能鑑定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承擔州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職責;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組織全州職業競賽。
(七)人力資源流動與人才服務科。擬訂全州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審批和監管工作。指導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州級單位、州屬企業、中央和省屬駐大理各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負責高校畢業生的人事代理。承擔大理州“三支一扶”協調管理辦公室職責。負責“柔性引才”相關工作。負責做好農村鄉土拔尖人才、民間藝術大師等鄉村人才的挖掘培育、調查統計和評選工作。承辦特殊需要人員、留學回國人員的安置服務工作。承辦國有企業、非公經濟組織及社會組織人才測評工作。承擔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對外人才交流合作事項。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做好事業單位處分人員的政策諮詢及相關報備工作;指導、監督全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政策;承擔州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全州事業單位人才統計及綜合分析工作、全州事業單位人員調配統計及綜合分析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工作;承擔州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日常聘任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推薦、選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科技興鄉貢獻獎”以及優秀拔尖專業技術人才;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延遲退休的審批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負責州級事業單位人員年度履職考核工作。負責州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交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人才工作,具體承擔局機關人才工作牽頭職責。
(十)人事檔案與評比達標表彰科。負責《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的貫徹實施,負責州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科級以下管理人員、事業單位工勤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查閱和轉遞工作;承擔人事檔案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督促、檢查全州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綜合管理全州評比達標表彰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管理服務工作,根據授權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以州委、州政府名義開展的州級表彰獎勵活動。負責組織開展上級部門交辦的評比達標表彰獎勵活動。
(十一)工資福利科。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州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日常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州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變動、調動人員的工資套改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分析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州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退休的審批和高級專家延遲退休的審批、審核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休假制度及工作人員疾病、工殘、生育期間待遇等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擬訂事業單位職工相關喪葬撫恤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州級事業單位財政工資統發審核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及工作年限計算的認定工作;負責全州省部級以上勞模獎勵晉升工資和離退休人員享受榮譽津貼的審批工作。
(十二)人事考試科。負責組織全州各類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事業單位招聘考試、“三支一扶”招募考試等考試工作;負責考試報名資格審核,公布和通知各類考試成績,辦理髮放考試合格證書;負責各類考試指定教材、輔導資料與試卷的申報、訂購及分發等考務工作;負責對各類考試進行統計、分析和研究。承擔州人事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職工養老保險科。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擬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審核縣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率;負責規範、辦理企業單位職工退休手續;負責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參保人員和參保軍轉幹部、復退軍人的提前和延遲退休審核工作;承擔州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貫徹實施;審核、審批職業年金方案;擬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縣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負責辦理州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職業年金等手續。
(十四)居民養老保險科。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城鄉居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經辦機構管理制度;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城鄉居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承擔土地徵用相關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州農村社會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調查、統計工作,指導縣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
(十五)工傷保險科(大理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承擔工傷認定工作;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擬訂工傷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條件、標準的實施辦法;擬訂工傷停工期間的津貼、待遇標準;指導和監督工傷保險政策的實施;承擔勞動能力鑑定有關工作;承擔州工傷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科。貫徹執行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政策;擬訂全州基金監督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本級及下一級基金管理機構的基金征繳、支付、管理、運營情況和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依法查處基金管理違規違紀案件;負責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七)勞動關係與調解仲裁科(信訪科)。擬訂勞動關係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貫徹實施勞動用工登記備案政策,負責州屬、中央和省屬駐大理各單位勞動用工登記、集體契約備案、審查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辦法,指導、監督州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企業勞動定員定額工作;貫徹執行非法使用童工實施辦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實施辦法;負責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工時工作制度的審批工作;貫徹勞務派遣許可實施辦法,負責州屬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許可工作;健全完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統籌指導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工作。
貫徹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和協調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建立和貫徹實施仲裁員資格準入制度,組織開展調解員、仲裁員培訓。建立和完善接訪工作制度,負責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綜合分析、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工作的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來信、來訪案件;協調配合相關職能科室處理有關信訪答覆;按照工作職責和屬地管理原則交辦、轉辦信訪人員提出的信訪事項;負責網上信訪事項的答覆,負責做好來訪人員的思想工作,維護正常上訪秩序,配合職能科室做好政策的解釋答覆工作。
(十八)勞動保障監察科(大理州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負責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指導縣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承擔州人民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領導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組織對縣市人民政府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督查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到省、州群體性討薪上訪事件、極端事件。

行政編制

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設局長1名(兼任州委組織部副部長),副局長4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8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8名。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肖雲江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州紀委監委駐州人社局紀檢監察組組長:字宏興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趙育文、李聯鵬、李建業、寸振林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大理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大理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辦理。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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