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商律草案又稱“志田案”。清朝末年的商法編纂。中國近代史上的第一部商事法典。光緒29年(1903年)朝廷委派戴振、伍廷芳、袁世凱擬訂商律,後又設立商部執行起草商律事務,先後制定和頒布了一些應急的法律、法規,如《欽定大清商律》、《破產律》等。光緒34年(1908年)修訂法律館延聘日本法學博士志田鉀太郎協助編訂商律,於宣統元年(1909年)陸續脫稿,定名為《大清商律草案》,共分五編,計1008條,依次為:總則,9章103條;商行為,8章236條;公司律,又分6編16章312條;票據法,三編15章94條;海船律,6編11章263條。·其主要內容為有關商業登記、商行為、公司種類、公司職責、海上運輸、票據規格及種類等和商品交換密切聯繫的一系列問題。全律多出自日本商法,雖體例嚴謹,內容周詳,但有不少不適應國情之處。該律按商法典的規模和要求予以編纂,故起草過程頗長,實際上只有總則和商行為完成且印行於世,其餘部分或未全部定稿,或未經修訂法律館審核,未予頒布實施,旋即清朝覆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清商律草案
- 起草時間:1910年
- 條例數:1008
- 內容:總則、商行為、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