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廠回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大廠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於2019年1月25日成立,為縣政府組成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廠回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內設機構,機構職責,

內設機構

辦公室、法規股、自然資源和調查監測股、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股、國土空間規劃股、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耕地保護監督股、地質礦產管理股、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股、林政股、造林綠化股、詳細規劃股、城市設計股、市政規劃股、執法股、財務與資金運用股,用途管制股正在申請批覆。

機構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政策、政府規章草案,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貫徹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負責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並監督管理。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負責縣城鄉規劃審議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負責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城市重大建設項目前期論證。負責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八)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濕地、自然保護地、草原等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二)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負責組織全縣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六)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全縣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十七)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八)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承辦國家公園規劃、管理和監督,負責上級委託縣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申報世界自然遺產,會同有關部門申報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負責全縣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擬訂全縣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一)組織開展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二)配合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
(二十三)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全縣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二十四)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貫徹執行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二十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國際合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承擔有關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六)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
(二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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