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和旅遊、文物工作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於文化、旅遊和文物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統籌規劃全區文化、旅遊和文物發展,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與相關領域的融合發展。指導協調全區鄉村文化和旅遊、文物工作,指導、推進文化、旅遊、文物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統籌全區性重大文化和旅遊活動,組織全區旅遊整體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制定文化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提高文化旅遊資源開發利用效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組織實施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四)指導、管理全區文藝事業,指導協調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入開展文化惠民工程和公益活動,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指導建立健全全區智慧旅遊、旅遊集散、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服務平台體系,推動旅遊服務便利化。
(六)指導、推進全區文化、旅遊創新發展,推動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廣套用。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組織實施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七)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負責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文化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指導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閒度假。負責假日旅遊、特種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
(九)指導培育文化和旅遊新產品、新業態,組織構建旅遊產業體系。對工藝美術進行行業管理。
(十)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全區文物管理工作。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區文物保護規劃、計畫和文物保護搶救方案;管理全區文物考古勘探及發掘工作;申報區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文物保護項目及古建築維修項目並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全區博物館業務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博物館發展規劃和計畫;指導全區博物館的業務工作;組織協調文物館人際交流與協作。
(十三)負責文化、旅遊、文物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對行業社會組織進行登記前審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監督。
(十四)貫徹落實國家文化、旅遊、文物對外交流政策,指導、管理文化、旅遊、文物對外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
(十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文化、旅遊、文物人才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實施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
(十六)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局機關的日常工作。協助局領導對黨務、政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直屬單位基層組織建設和行政業務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本級會議組織和精神落實。負責對上級會議承辦、通知、人員安排。負責起草有關報告、總結、檔案。負責會議組織、電文處理、上傳下達、宣傳、信息、檔案、信訪、保密、值班、內保等事務工作。負責行政後勤管理。負責黨員培養、教育、管理和發展工作。負責黨員統計、黨費收繳、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黨課,對黨員進行日常教育。負責社會意識形態工作。負責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文化類社會組織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編寫文化和旅遊信息以及文化旅遊史志工作。
(二)文化股。擬訂全區文化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公共文化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指導民眾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和基層民眾文化活動。擬訂全區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藝術創作,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全區文化惠民演出工作。協調全區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指導直屬藝術單位業務建設。擬訂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承辦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傳承人的審核推薦和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傳承人的評審工作。指導、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展示、演出等重大活動。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數字博物館、民俗博物館、工藝美術館、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與展示中心等業務和建設工作。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推進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促進傳統工藝振興。
(三)旅遊股。負責制定旅遊業發展遠、中、近期工作規劃、計畫,擬訂全區文化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全區文化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組織編制全區文化旅遊重點設施及建設項目規劃。指導區級重點及基層旅遊設施建設。督促重大文化旅遊產業項目實施。負責行業扶貧工作。指導旅遊商品研發和管理工作,指導旅遊演藝開發等工作。對工藝美術進行行業管理。完善旅遊市場管理規章、辦法。對旅遊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進行旅遊資源的挖掘和開發;責協助進行導遊的培訓、管理工作。
(四)文物股。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認定工作;負責全區文物管理,編制全區文物保護單位建築修繕規劃及年度維修項目計畫;組織實施文物資源基礎檔案建設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修復工作;承辦對歷史建築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事項的審查手續;負責全區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保護管理;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和方案編制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承擔確定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管理指導全區文物考古的調查、勘探和發掘。協調長城和大遺址保護工作;組織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的設計、施工、監督和驗收;負責社會文物和文物市場的監管;負責全區博物館行業管理工作;承辦博物館評估和備案申報工作。指導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合作和資源共享。負責文物學術研究、文物科技保護工作。指導博物館行業社會組織開展工作。負責協助進行博物館、紀念館館藏文物和藏品科學保管陳列工作。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享規劃並推動實施,指導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
(五)審批管理股。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承擔政務服務管理和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導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文物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
(六)規劃財務股。負責部門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資產賬務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內控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負責、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