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審批條件

外資銀行審批條件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國務院1994年2月25日發布,1994年4月1日實行) 的規,外資銀行的審批條件為: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註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其實收資本不低於其註冊資本的50%。

設立外資銀行,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申請者為金融機構,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者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設立合資銀行,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合資各方均為金融機構;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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