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壁球單打賽競賽規則
- 外文名:Squash Single Rules
- 類型:比賽規則
比賽要求,球場,黃點壁球,壁球拍,計分方法,熱球準備,發球,比賽過程,有效回球,比賽的連續性,對打的獲勝,再試擊球,抗訴,妨礙,和球,球,球員的義務,球場裡的行為,球賽的管理,記分員的職責,裁判的職責,
比賽要求
球場
壁球比賽場地是一個四面有牆的長方形空間(四面牆,即前牆、側牆和後牆,應保持直立,高度可以不同)。壁球比賽場地配備水平地板,地板上即為比賽場地。
規格
場地長度(前後牆之間的距離) 9750 毫米
場地寬度(兩面側牆之間的距離) 6400 毫米
對角線 11665 毫米地板與前牆界外線下緣之間的距離 4570 毫米
地板與後牆界外線下緣之間的距離 2130 毫米
地板與前牆發球線下緣之間的距離 1780 毫米
地板與底界線上緣之間的距離 480 毫米
後牆到短線最近邊之間的距離 4260 毫米
發球格內邊長 1600 毫米
所有標線和底界線寬度 50 毫米
壁球場地最小淨高 5640 毫米
黃點壁球
直徑(mm): 40.0 ± 0.5
重量(gm):24.0 ± 1.0
硬度 (N/mm)@ 23 C°: 3.2 ± 0.4.
最小接縫強度(N/mm): 6.0
回彈性 (從 254 cm)@23°: 12% - 14%
@45°: 26% - 33%
壁球拍
最大長度(mm): 686
最大寬度,測量時尺子與壁球拍桿成直角(mm): 215
球弦最大長度(mm): 390
最大繃弦面積(cm): 500
球拍框或者任何結構構件最小寬度,沿著球弦平面測量(mm): 7
球拍框或者其他結構構件最大深度,測量時尺子與球弦平面成直角(mm): 26
球拍框任一點外彎曲部分最小半徑(mm): 50
球拍框或者其他結構構件邊緣任何彎曲部分最小半徑(mm): 2
最大重量(gm): 255
計分方法
2-1.分數
雙方球員都能得分。發球方在贏得一個對打時計一分並且保持發球權。接發球方在贏得一個對打時計一分並且取得發球權。
2-2.整場比賽
一場比賽,根據比賽組織者的選擇,可以採取三局兩勝或五局三勝制
2-3.局
每局應打到11分。先到11分的球員獲勝,但分數打到10平的時候比賽應繼續到一方球員領先兩分為止。
2-4.10平的宣布
每當分時打到10平的時候,記分員宣布:“10平,淨勝兩分者獲勝”。
2-5.局點與賽點
記分員叫令“局點”來指領先球員只需要得一分贏得本局,或者“賽點”來指領先球員只需要得一分贏得整場比賽,包括是接發球方要贏得一分就能獲勝的時候(比如在“10比6,局點”,或“賽點”之後,有可能出現的:“換髮球,7比10,局點”或“賽點”)。
熱球準備
3-1.球賽的開始
在即將開賽之前,應允許雙方球員進入賽場一起進行五分鐘的熱球準備。在熱球準備進行了兩分半鐘時,裁判應發出叫令“時間過半”,此時雙方球員如果還沒有交換過場地的方位,則應當交換。當熱球準備時間結束時,裁判應當發出叫令“時間到”。
3-2.正當的熱球準備
在熱球準備過程中,雙方球員必須有平等的機會擊球。如果一方球員擊球時間過長,則被認為未進行正當熱球準備。裁判應當及時掌握是否出現不正當熱球準備情形,並依照規則第17條進行處理。
3-3.局間休息中熱球準備
雙方球員均可在任何局間休息時進行熱球準備。
3-4.局間休息後熱球準備
球員可以在裁判同意的情況下,在任何局間休息之後進行熱球準備,直至達到可以比賽的狀態。
發球
4-1.第一發球方
比賽從發球開始。通過轉球拍抽籤決定第一次的發球權。此後,除非發球方輸掉本次發球的對打,否則繼續擁有發球權。在發球方輸掉本次發球的對打時,交換髮球權,這樣循環直至本局結束。下一局時,由上一局獲勝者開始發球。
4-2.發球格
在每一局以及每一次新發球權開始時,發球方自主選擇從哪個發球格發球。此後,只要同一發球方一直擁有發球權,就應當每次發球交替發球格。但是,如果一次對打以和球結束,發球方應當從同個發球格中發球。 如果發球方在發球時選錯發球格,或者雙方球員都不確定哪一個是正確的發球格,記分員應當宣布正確的發球格。如果記分員也不確定,或者也弄錯發球格,或者各方存在爭議時,由裁判判定正確的發球格。
4-3.發球方法
在發球時,一名球員應當從一隻手上或者從球拍上放出球,然後再擊打球。如果該球員在球放出後未做擊球動作,該球員應當重新發球。
4-4.有效發球
如果符合本規則第4-4-1至4-4-5條的所有條件,則發球有效:
4-4-1. 足部犯規
發球方在擊打球時,有一隻腳的任何部位接觸到發球格內的地板,而這隻腳的任何部位都沒有接觸到發球格線(腳的部位只要不觸線,也可以線上的上方);
4-4-2. 死球
發球方在放出球後,在球落地、觸到牆壁或觸到發球方身上帶的任何東西之前,正確進行第一次或更多次數的試圖擊球;
4-4-3. 犯規或低球
發球方直接向發球線與界外線之間的前牆上擊球;
4-4-4.犯規
除非球被接發球方截擊,球在地板上的首次落地時在與發球者發球格相對的四分之一場之內,而且沒有觸到短球線或半場線;
4-4-5.出界
發球方未將球發出界。
4-5.無效發球與記分員的叫令
未滿足第4-4-1至4-4-5條要求的發球為非有效發球。記分員應當根據情況發出相應的叫令。 對於不符合第4-4-1條的,為“足部犯規”; 不符合第4-4-2條的,為“死球”; 不符合第4-4-3條,球首先打到側牆或者達到發球線上或低於發球線的前牆上,但高於底界線的,為“犯規”; 不符合第4-4-3條,球打到底界線上或以下,或者打到地板上的,為“低球”; 不符合第4-4-4條的,為“犯規”; 不符合第4-4-5條的,為“出界”。 如果發球時球被認為同時觸到了前牆和側牆,則為非有效發球,應叫令“犯規”。
4-6.報出比分
發球方只有在記分員報分之後方可發球。記分員在報分時不得拖延。如果發球方在記分員未報完分時就發球或試圖發球,裁判應阻止,並要求發球方在記分員報分完畢之後再發球。
比賽過程
在發球方發出有效球後,雙方球員交替打球,直至一方未能有效回球。還可以根據規則,通過由一方提出抗訴,或由記分員或裁判叫令的方式停止擊球。
有效回球
如果符合本規則6-1至6-3條的所有條件,則回球有效。
6-1.正確地擊球
擊球方在球在地板上彈兩次之前正確的擊球。
6-2.球要觸及前牆
球直接或者通過側牆和/或後牆打在前牆的底界線以上,而且沒有首先觸到地板或擊球方的身體或衣服,也沒有觸到對手的球拍、身體或衣服。
6-3.球未出界
球既沒有出界,也沒有低球。
比賽的連續性
在發球方發出第一個球之後,只要可能,打球過程應當一直持續進行。但是:
7-1.暫停比賽
如果出現光線不好或其它球員和賽事管理員無法控制的情形時,裁判可以隨時暫停比賽,暫停時間由裁判決定,比分保持不變。如果另外一個場地可用,而原球場不再適於比賽,則裁判可以將本場比賽轉到另一場地進行。
7-2.局間休息與熱球準備後休息
在熱球準備結束和比賽首局之間,以及在比賽各局之間都有一個90秒的休息間隔時間。球員可以在休息間隔時間中離開場地,但在休息時間結束前必須準備好進行比賽。 在雙方球員都同意時.比賽可以在90秒的休息間隔時間結束前開始或繼續進行。
7-3.裝備的更換(G1)
如果一方球員向裁判合理表明有必要更換裝備、衣服或球鞋時,該球員可以離場,儘快完成更換,更換時間不得超過90秒。
7-4.裁判有關局間休息的口令
在90秒被批准的休息時間還剩下15秒時,裁判應發出叫令“15秒”,提醒雙方準備好繼續比賽。在90秒結束時,裁判應發出叫令“時間到”。 雙方球員應當保證自己所處的位置能夠聽到裁判的“15秒”和“時間到”叫令,否則後果自負。 如果在“時間到”叫令發出時一方沒有或雙方球員都沒有準備好繼續比賽,則裁判應依照本規則第17條處理。
7-5.受傷、患病、或不具備比賽能力
如果一方球員受傷、患病或不具備比賽能力,則裁判應依照本規則第16條處理。
7-6.拖延比賽(G2)
如果裁判判定一方球員不合理地推延比賽,則應依照本規則第17條處理。
7-7.掉落的物品(G3)
如果在對打過程中有除球員的球拍以外的物品掉落在球場地面上,則要求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7-7-1.裁判停止比賽
如果裁判得知有掉落物品時,應立即叫停比賽;
7-7-2.球員抗訴
一方球員得知有掉落物品時,可以停止比賽並提出抗訴。
7-7-3.球員掉落物品
如果物品是從一方球員身上掉落的,則該球員將輸掉本輪對打,除非本規則第7-7-5條適用,或者物品掉落是因為與對手的碰撞造成。在後面一種情形下,裁判應判和球,除非該球員由於受到防礙而訴求和球,此時裁判應依照第12條處理。
7-7-4.非球員掉落的物品
如果物品是從球員以外的其他地方掉落的,則裁判應判和球,除非第7-7-5條適用。
7-7-5.準勝回球
如果在物品掉落在地板上時球員已經打出了準勝回球,則該球員應被判贏得本輪對打。
7-7-6.未發現的掉落的物品
如果掉落的物品直到對打結束才被注意到,則本輪對打的結果有效。
7-8.掉落的球拍
如果一方球員掉落了球拍,裁判應準許對打繼續進行,除非出現了妨礙(第12條),球觸到了球拍(第13-1-1條),分散注意力(第13-1-3條) 或裁判適用了行為處罰規則(第17條)。
對打的獲勝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球員贏得一次對打:
8-1.無效發球
對手未能有效發球(第4-4條);
8-2.無效回球
對手未能有效回球(規則6),除非裁判判定和球或對手得勝球;
8-3.球觸及非擊球方(G4)
無妨礙情況下,對手為非擊球方時,球觸到對手
(包括對手的任何穿戴或手上拿的任何東西),而第9條和第10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發生了妨礙則依照第12條處理。在任何情形下,
裁判擁有決定權。
8-4.裁判判決得勝球
裁判依照規則判定將得勝球判予球員。
球觸及對手與球員轉身
9-1.擊球方的擊球-停止比賽(G4)
在擊球方擊球之後,如果球在打到前牆之前打到了對手(包括對手的任何穿戴或手上拿的任何東西),則應當停止打球。裁判在考慮是否違反了第17條的同時,應當評估球的運動軌跡,並
進行如下處理:
9-1-1.判擊球方得勝球,9-1-2、9-1-3情況除外
如果回球本來能夠有效,而且球本來不會先碰到其它牆,就可以直接打到前牆,則判得勝球予擊球方,除非第9-1-2和9-1-3條適用。
9-1-2.轉身-判對手得勝球(G4.G5)
如果擊球方轉身,應將得勝球判予對手,除非對手有意上前攔截回球。對手有意攔截回球時,裁判應將得勝球判予擊球方。
9-1-3.再試擊球-和球(G5)
如果擊球屬於再試擊球,則只要第9-1-2條不適用就應判和球。
9-1-4.先擊側牆或後牆-和球,9-1-5情況除外
如果球在前牆之前已經觸到或本來會觸到其他牆壁,且回球本來能夠有效,則應判和球,除非第9-1-5條適用。
9-1-5.準勝回球-判擊球方得勝球
如果判定回球為準勝回球,則應將得勝球判予擊球方。
9-1-6.無效回球-判對手得勝球
如果回球本來不會有效回球,則應將得勝球判予對手。
9-2.轉身(G5)
如果擊球方轉身:
9-2-1.擔心擊中對手
在擊球前,擊球方如果擔心球擊中對手,可以停止並提出抗訴。此時裁判應當:
9-2-1-1.和球
如果將擔心球擊中對手判定為合理,且擊球方本來可以打出有效回球,則應判和球,除非第9-2-3條適用。
9-2-1-2.無法打出有效回球,不予和球
如果判定擊球方無法打出有效回球,則判不予和球。
9-2-2.轉身時的妨礙
擊球方可以因為出現妨礙而停止擊球並提出抗訴。裁判應當:
9-2-2-1.如果擊球方受到妨礙,判和球。
如果判定擊球方由於受到對手妨礙而無法完成試圖擊球動作,則判和球,或者
9-2-2-2.如果沒有試圖避免妨礙,判得勝球
如果判定對手沒有盡力試圖避免妨礙,則判得勝球予擊球方,或者
9-2-2-3.不予和球-擊球方無法打出有效回球
如果判定擊球方無論是否有妨礙都無法打出有效回球,則判不予和球。
9-2-3.不必要的轉身
裁判如果判定轉身的動作是為了造成抗訴的機會,而不是試圖回球,則應判不予和球。
再試擊球
如果擊球方試圖擊球但沒有擊中,擊球方可以再試擊球。
10-1.球觸及對手
如果在試擊球失敗之後,球觸到了對手(包括對手的任何穿戴或手上拿的任何東西),則裁判應當:
10-1-1.和球-能打有效回球
如果判定擊球方本來還能打出有效回球,則應判和球,或者――
10-1-2.判對手得勝球-不能打有效回球
如果判定擊球方無法打出有效回球,則將得勝球判予對手。
10-2.如再試擊球時擊中對手,判和球
如果再試擊球成功,但是球由於打中了對手(包括對手的任何穿戴或手上拿的任何東西),
無法打到前牆,並且本來是能夠成為有效回球,則裁判應當判和球。
10-3.再試擊球時的妨礙
擊球方可以因為在再試擊球時出現妨礙而停止擊球,並提出抗訴。栽判應當:
10-3-1.如能打有效回球,判和球
如果擊球方無法完成再次試圖擊球動作,而且有效回球是有可能的,則應判和球;或者-
10-3-2.對手未避免妨礙,判擊球方得勝球
如果判定對手未盡力試圖避免對再試擊球的妨礙,則應判將得勝球判予擊球方。
10-3-3.如再試擊球時不能打出有效回球,判不予和球
如果判定再試擊球時不能打出有效回球,則判不予和球。
抗訴
一次對打的輸球方可以對記分員在本輪對打的任何判定提出抗訴。一方球員在依照本第11條規定提出上述時,應先說“請求抗訴”。在一方球員抗訴時,比賽暫停。如果裁判不明確抗訴原因,可以詢問球員。如果裁判不同意依照本第11條規定所提出的抗訴,則記分員的判定應保持有效。如果不能確定,裁判應判和球,除非此時本規則第11-2-1、11-5或11-6條適用。在特定情況下抗訴和裁判的干預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同時參見第20-4條)。
11.1發球時
11-1-1.發球方抗訴
如果在發球時記分員發出“足部犯規”、“犯規”、“死球”、“低球”或“出界”等叫令時,
發球方可以提出抗訴。如果裁判支持抗訴,應判和球。
11-1-2.計分員無叫令時,接發球方抗訴
如果在發球後記分員未發出叫令,接發球方可以立即或在對打結束時提出抗訴。裁判如果肯定發球系非有效發球,則應當不等抗訴即叫停,並將得勝球判予對方。在有抗訴時,裁判應:
11-1-2-1.發球有效-判發球方得勝球
如果肯定發球有效,則將得勝球判予發球方。
11-1-2-2.裁判無法確定-和球
如果不能肯定,則判和球。
11-2.發球以外的打球當中的抗訴
11-2-1.記分員叫令後的球員抗訴
在一方球員回球之後,如果記分員發出“死球”、“低球”或“出界”的叫令,該球員可以
提出抗訴。裁判如果支持抗訴或不確定記分員是否正確,則應當:
11-2-1-1.判和球,11-2-1-2和11-2-1-3情況除外
判和球,除非第11-2-1-2或11-2-1-3條適用;
11-2-1-2.如記分員的叫令停止了擊球方的準勝回球,則判擊球方得勝球
如果記分員的叫令中斷了球員進行的準勝回球,則應判該球員得勝球
11-2-1-3.如記分員的叫令停止了對手的準勝回球,則判對手得勝球
如果記分員叫令中斷或制止了對手發出的一次準勝回球,則應將得勝球判予對手。
11-2-2.對記分員未出叫令的抗訴
如果記分員在一方球員回球後未發出“低球”或“出界”叫令,則對手可以立即或在本輪對打結束時提出抗訴。裁判如果肯定回球非有效,則應當不等抗訴即叫停,並將得勝球判予對方。在有抗訴時,裁判應:
11-2-2-1.回球有效-判擊球方得勝球
如果判定回球有效,則將得勝球判予該球員;
11-2-2-2.裁判無法確定-和球
如果不能肯定,則判和球。
11-3.發球以後對以前發生的事件而抗訴
在球已經發出後,雙方球員均不得對在發球之前發生的任何事項提出抗訴,但第14-3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11-4.多個抗訴
當輸球方對一輪對打提出多項抗訴時,裁判應一一予以考慮。
11-5.發球時有叫令,然後有低球或出界
如果一方球員對記分員就一次發球發出的“足部犯規”、“犯規”、“死球”、“低球”或“出
界”叫令提出抗訴,但同次發球隨後明顯是犯規、死球、低球或出界,則裁判應當僅根據隨後情形做出判斷。
11-6.後來的低球或出界
如果一方球員對記分員就一次回球發出的“死球”、“低球”或“出界”叫令提出抗訴,但
同次回球隨後明顯是低球或出界,則裁判應當僅根據隨後情形做出判斷。
妨礙
12-1.球員無妨礙擊球的自由
輪到擊球的時候,球員有權獲得對手不妨礙擊球的自由。
12-2.球員擊球自由的界定
為避免造成妨礙,對手應當盡力向球員提供以下條件:
12-2-1.直接通道(G6)
在完成一次合理送球揮拍之後,直接通向球的路線不受阻礙;
12-2-2.適當視野(G7)
對於球從前牆彈回的路線,能有適當視野。
12-2-3.擊球自由(G7)
進行合理揮拍和擊球的自由。
12-2-4.擊到前牆的自由
將球直接打到前牆的任何部位的自由。
12-3.妨礙的界定
即使對手為滿足第12-2條的規定而盡力,只要對手實際上未
12-4.過多的揮拍能構成妨礙
一方球員過多揮拍可以構成對下一輪擊球者的妨礙。
12-5.球員抗訴
受到可能的妨礙一方球員可以選擇繼續打球或停止打球並向裁判抗訴。
12-5-1.“請予和球”的抗訴方法(G8)
如果一方球員想訴求判定和球或判得勝球,應當向裁判說“請予和球”。
12-5-2.球員的抗訴及其時間(G9,G10)
只有輪到擊球的時候球員才可以提出抗訴。球員必須在發生妨礙時當即抗訴或者在妨礙發 生後明顯沒有繼續擊球時提出抗訴,不得無故拖延。
12-6.裁判的決定
裁判應當對抗訴做出判定,並說出“不予和球”、“判得勝球予(球員或球隊名)”或“同意 和球”等判定。裁判獨立做出所有判定,而且裁判的判定是最終的判定。 裁判如果對抗訴的原因不能肯定,可以讓球員進行解釋。
12-7.不予和球
如果裁判做出如下判定,則不予和球,並該球員輸球:
12-7-1.無妨礙和微小的妨礙(G6)
沒有妨礙或者妨礙微小,對該球員的適當的視野、對該球員走近和擊球動作的自由,都沒有產生實際的影響;
12-7-2.無法打出有效回球,或未盡力試圖(G6)
妨礙確實發生,但是該球員本來無法打出有效回球,或者沒有盡力走近球和擊出球;
12-7-3.越過妨礙處繼續打球(G11)
該球員已經越過了妨礙點並繼續打球;
12-7-4.自我造成的妨礙(G11)
該球員在向球移動的過程中自己造成了被妨礙的情形。
12-8.判得勝球
裁判應當在下列情形下判得勝球予該球員:
12-8-1.妨礙,對手未盡力試圖
發生了妨礙,對手沒有盡力試圖避免,而且該球員本來能夠打出有效回球:
12-8-2.妨礙,對手盡力試圖,但是由於位置而阻止揮拍(G7)
發生了妨礙,對手也盡力試圖避免,但是對手的位置阻止了該球員進行合理揮拍,而且本來該球員能夠打出有效回球;
12-8-3.妨礙,對手盡力試圖,但是阻止了準勝回球(G7)
發生了妨礙,對手也盡力試圖避免,而且該球員本來能夠打出準勝回球;
12-8-4.妨礙,球員放棄打出一個直接向前牆的回球
該球員停止擊球,因為如果將球直接向前牆擊出的話,會擊中對手,或者如果先向側牆擊出既會擊中對手,又本來是個準勝回球。
12-9.判和球
如果發生了妨礙,對手也盡力試圖避免,而球員本來能夠打出有效回球,則應判予和球。
12-10.如過多的揮拍,則不應判得勝球
如果一方球員過多揮拍造成妨礙,裁判不應該判得勝球予該球員。
12-11.未抗訴而判和球或得勝球
裁判可以在球員未抗訴的情況下,如果有必要,停止比賽,並根據第12-9條判和球,或根據第12-8條判得勝球。
12-12.妨礙時套用第17條規定
裁判可以在發生妨礙時適用第17條。在下列情形下,如果尚未停止打球的話,裁判應當中止比賽,並給予適當處罰:
12-12-1.身體接觸(G12)
球員與對手之間發生了重大或故意的身體接觸;
12-12-2.危險的過多揮拍
球員過多揮拍,威脅到了對手的安全。
和球
除依照其他規則條款判和球之外,裁判還可以或者應當在某些其他情形之下判和球。一方球員在請求判和球時,應說“請予和球”。裁判如果對抗訴的原因不能肯定,可以讓球員進行解釋。
13-1.裁判可予和球
在下列情形下裁判可以判和球:
13-1-1.球觸及場地上的物品
在打球過程中的球觸到了地板上的任何物品(參見第15-3條);
13-1-2.放棄擊球-擔心擊中對手(G7)
擊球方因為合理擔心傷到對手而停止向任何牆壁,包括後牆,擊球;
13-1-3.分散注意力
裁判認為在場內或場外發生了分散任何一方球員的注意力的情形。如果一方球員就分散注意力的情形想提出抗訴,應在情形發生時立即提出。無論抗訴與否,如果受到此種情形干擾的球員本來能夠打出準勝回球,則可以判得勝球予該球員;
13-1-4.球場狀態的變化
裁判認為球場條件的變化影響了對打的結果。
13-2.裁判應予和球
在下列情形之下,裁判應判和球;
13-2-1.接發球方未準備好
發球時,接發球方尚未準備好,並且沒有試圖回擊發球;
13-2-2.打球當中球破裂
球在擊打過程中破裂;
13-2-3.裁判對抗訴無法確定
裁判無法對一項抗訴做出判定;
13-2-4.有效回球在球場上卡住
一方球員回球有效,但球卡在球場表面的任何部分,使球無法在地板上彈一次以上,或者球在首次彈起後出界。
13-3.準予和球的條件
如果擊球方在第13-1-1至13-1-4條規定下提出抗訴,只有在擊球方本來能夠打出有效回球的情況下,裁判才應判和球。對於非擊球方在第13-1-1、13-1-3和13-1-4條下提出的抗訴,則無此要求。
13-4.擊球方試圖擊球時,準予和球的條件
如果擊球方試圖擊球,裁判可以依然在第13-1-1、13-1-3、13-1-4和13-2-2條下判和球。
13-5.抗訴為條件
有關第13條的適用與抗訴的要求、規則如下:
13-5-1.需要球員抗訴
應該有一方球員提出了抗訴,裁判才可以在第13-1-2條(僅對於接發球方)和13-2-3條下判和球;
13-5-2 球員抗訴或裁判介入
一方球員的抗訴或無抗訴情況下裁判的干預可以適用於第13-1-1、13-1-4、13-2-2和13-2-4 條。
球
14-1.更換球
當球未實際處於正式打球過程中的任何時候,任何一方球員或裁判均可對球進行檢查。裁 判可以在徵得雙方球員同意、或在任何一方球員提出抗訴時更換球。
14-2. 球破裂
如果球在打球過程中破裂,裁判應在確認球破裂之後立即更換。
14-3.未發現的破裂情況
如果球在打球過程中破裂,但並未在對打中被發現,而發球方在下次發球之前提出抗訴或 在接發球方在試圖對該發球進行回擊之前提出抗訴,則裁判應判球破裂的一輪對打為和球。
14-3-1.接發球方抗訴(G13)
如果接發球方在試圖對發球進行回擊之前提出抗訴,而裁判判定球是在發球時破裂的,則 裁判應僅判本輪對打為和球,但是如果裁判不能肯定,則應判上一輪對打為和球。 14-4.局中最後的對打時抗訴
第14-3條規定不適用於一局比賽的最後一輪對打。對於最後一輪對打,一方球員必須在對 打結束後立即抗訴。
14-5.球員為抗訴而停止打球
如果一方球員在對打過程中停止擊球,抗訴球破裂,但隨後發現球並沒有破裂,則該球員 應被判輸掉本輪對打。
14-6.球留在球場裡
球應在所有時間留在球場內,除非裁判允許將其取走。
14-7.更換以後熱球準備
當裁判更換球,或當球員經過一定時間停止打球之後,要繼續進行比賽,裁判應當允許球員進行熱球準備,使之達到適於比賽的狀態。正式打球,可以在裁判要求時再開始,也可以在雙方球員同意時再開始。
球員的義務
15-1.遵守比賽規則和精神
球員必須遵守所有比賽規則和比賽精神。如果不遵守,則會敗壞本運動項目的名譽,將依照第17條規則處理。
15-2.按時準備開始打球
球員必須在宣布的比賽開始時間準備開始比賽。
15-3.不許將物品放置球場裡
球員不得在球場內放置任何物品、衣物或裝備。
15-4.不許離開球場
未經裁判許可,球員不得在比賽過程中離場。如果離場,裁判可以依照第17條處理。
15-5.不許要求更換賽事管理員
球員不得訴求更換記分員或裁判。
15-6.不許有意地使對手分散注意力
一方球員不得故意分散對手的注意力。如果發生此類情形,裁判應依照第17條處理。
15-7.球員抗訴的方法
球員在提出抗訴時,應根據抗訴情形先說“請予和球”或“請求抗訴”。用手指或球拍指指
點點或其他手勢、抬眉頭或其他眼部動作等不一定被認可為抗訴方式。
15-8.球員應該遵守一切有關規定
球員必須遵守任何附加的競賽規定(例如比賽的著裝要求等)以及本規則包含的所有規定。
流血、患病、缺陷狀態和受傷
16-1.流血
流血:當有球員出現明顯的流血,出現外傷或衣服浸出血跡等情形時,裁判應立即中止比賽。在允許繼續進行比賽之前,裁判應當要求止血、包紮傷口和更換沾染血跡的衣服,所需時間應以合理和必要為限,並能夠被比賽時間安排所允許。
如果流血完全是由於對手造成,裁判應立即判流血球員比賽獲勝。
16-1-1.流血的重現
流血的重現:如果流血再次出現,而且已經準予處理時間,則裁判不再給予更多的處理時間,除非球員放棄當前一局比賽,並使用90秒的局間休息時間進行處理。如果90秒局間休息結束後流血仍在繼續,球員應放棄整場球賽。球員只能放棄一局比賽換取一次局間休息時間進行處理。
如果傷口包紮物在比賽中掉落或被取下,致使傷口暴露出來,裁判應視為流血重現,除非
所有出血的跡象已經停止。
16-2.患病和缺陷狀態時選擇權
患病和缺陷狀態:球員患病或出現缺陷狀態,但沒有出血時,具有以下選擇權
16-2-1.恢復打球
無拖延地恢複比賽
16-2-2.放棄一局
放棄當前一局,進行90秒鐘的局間休息,或
16-2-3.放棄球賽
疲勞症狀、聲稱患病或出現缺陷狀態但又無法向裁判提供合理證據的,或舊病復發,包括在較早時候進行比賽中的舊傷,應按照本規則第16-2條規定處理。此處包括各種抽筋、實際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噁心嘔吐、呼吸困難(包括哮喘)等。裁判應將其判定以及本規則要求告知球員。
16-3.受傷
受傷
16-3-1.裁判的決定
如果一方球員宣稱受傷,必須讓裁判認可受傷是真實的。在此前提下,裁判判定受傷的類型,並將其判定以及規則要求告知球員。球員僅在受傷剛發生之後方能享用處理時間。受傷的類型分為:
16-3-1-1.自我產生的
自我產生的,即對手與傷害沒有關聯;
16-3-1-2.共同產生的
共同產生的,即對手意外地與受傷發生關聯,或意外地造成球員受傷。裁判不應將“意外地與受傷發生關聯,或意外地造成球員受傷”理解為包括球員擠擋對手的情形。
16-3-1-3.對手產生的
對手產生的,即完全由對手造成的傷害。
16-3-2.造成流血的受傷,套用16-1條規定
造成流血的受傷,應依照16-1條規定處理,直至流血已經停止。隨後依照第16-3-3條處理。
16-3-3.有關無流血受傷的決定
如果受傷未出現流血,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
16-3-3-1.自我產生的
對於自我產生的(第16-3-1-1),裁判應給予受傷球員3分鐘時間進行恢復。裁判應在3分鐘時間到之前的15秒發出提示,並在時間到時發出叫令“時間到”。如果3分鐘時間到以後,受傷球員還需要時間恢復,則裁判應要求該球員放棄本局,利用90秒的局間休息時司進行恢復,之後再決定繼續比賽或放棄整場球賽。如果受傷球員在裁判發出“時間到”的叫令後未能回到賽場,裁判應判對手整場比賽獲勝。
16-3-3-2.共同產生的
對乾共同產生的(第16-3-1-2條),裁判應給予受傷球員一個小時的時間進行恢復,並在比賽日程安排允許的情況下再給予更多的時間。裁判應在所給予的時間到時,發出“時間到”的叫令。此時受傷球員必須繼續進行比賽,或者放棄整場比賽。如果受傷球員繼續比賽,
在受傷發生的對打的比分結果應保持有效。
16-3-3-3.對手產生的
對於由對手產生的(第16-3-1-3),裁判應依照第17條處理,而且如果受傷球員需要時間進行恢復,則裁判應判受傷球員整場比賽獲勝。
16-4.受傷的球員提前恢復打球
如果受傷的球員在獲準進行恢復的時間到之前希望提前恢復打球,裁判應準許對手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恢復打球的準備。
16-5.裁判不認可受傷情況
如果一方球員聲稱受傷,而裁判不認可受傷確實發生,則裁判應要求該球員繼續打球,或放棄本局,並利用局間休息時間進行恢復,或者放棄整場球賽。
16-6.球員放棄一局
如果球員放棄一局,該球員應保留已經獲得的局中比分,並在90秒的局間休息後選擇繼續比賽或放棄整場比賽。
球場裡的行為
17-1.裁判應採取的措施
如果裁判認為一方球員的行為對對手、球賽管理員或觀眾具有破壞性、威脅性或侵犯性,或者有損於本運動項目的聲譽,則裁判應對該球員進行處罰。
17-2.沖犯行為(G15)
裁判應在本規則下予以處理的犯規行為包括可以聽到或看到的猥褻性舉動,口頭或身體上的侮辱性舉動,抗拒記分員或裁判的判定,對球拍、球和球場的妄用,在局間休息期間之外接受指導。其他沖犯行為包括重大的或故意的身體接觸(第12-12-1條),過多的揮拍(第12-4條),不正當熱球準備(第3-2條)、未按時返回賽場(第7-4條),危險擊球動作或舉動(第16-3.1-3),以及拖延時間(第7-6條)。
17-3.裁判套用的處罰(G16)
對於上述沖犯行為或其他犯規行為,裁判應採用以下處罰方法當中的一種。
警告(稱為“行為警告”)
判得勝球予對手(稱為“行為得勝球”);
判得勝局予對手(稱為“行為得勝局”);
判對手整場球賽獲勝(稱為“行為得勝賽”)。
17-3-1.行為警告-和球
如果裁判為了給予行為警告而停止比賽,則裁判應判和球。
17-3-2.行為得勝球
在對打過程中,如果發生了可以判行為得勝球的事件,且對打尚未停止,裁判應中止打球,並判行為得勝球。不管如何,行為得勝球成為本對打的結果。
17-3-3.對打與對打之間的行為得勝球
如果裁判對在兩輪對打之間發生的事件判行為得勝球,則已經打完的回合的結果仍然有效,判行為得勝球僅僅是增加一份,不需要更換髮球格。
17-3-4.行為得勝局
如果裁判判定行為得勝局,則該得勝局應為當前進行中的一局。如果已不在進行一局之中,得勝局應為下一局。在後面一種情形下,局間休息之規定將不適用。犯規方在前面一局中獲得的比分仍然保留。
球賽的管理
18-1.球賽管理員的人數(G17)
一場比賽一般由裁判在記分員的協助下進行管制。儘管裁判可以兼任記分員的職責,但是世界壁球聯合會建議一場比賽最好設兩個獨立的管理員分別承擔這兩個角色。
18-2.球賽管理員的位置
裁判和記分員的位置應當設在後牆的中間,儘量靠近牆壁,在後牆出界線的上方,最好帶有座位。
記分員的職責
19-1.叫令(G18)
記分員應負責發出比賽叫令和報比分。在報比分時,應當先報發球方的得分。記分員對非有效發球和回球發出有關叫令的時候,應當使用規範認可的叫令,即“犯規”、“足部犯規”、“死球”、“低球”、“出界”、“換髮球”和“停止”(參見附屬檔案3-1)。
19-2.立即報分
在對打結束時,記分員應立即報出比分。有抗訴的,應在裁判做出判定後立即報出比分。
19-3.記分員發出叫令,停止對打
如果記分員發出叫令,對打應停止。
19-4.記分員未看清
如果記分員沒有看清楚,或者不能確定,則不能發出叫令。
19-5.無記分員叫令情況下停止擊球
如果在記分員並未發出叫令的情況下球員停止打球,而記分員又沒有看清和不確定,記分員應告知球員,並由裁判做出相應的判定。如果裁判也不確定,則裁判應判和球。
19-6.記分員做書面記錄
記分員應對比分和每輪正確的發球方進行書面記錄。
裁判的職責
20-1.對所有抗訴進行判定並宣布
裁判對所有抗訴均具有決定權,對規則要求判決的情形要作出判定,對球員對記分員發出叫令或未發叫令所提出的抗訴要進行判定。裁判的判定是最終的。裁判必須當場向球員宣布判定。裁判宣布判定的聲音要足夠響亮,確保在場內和觀台上能夠聽到。
20-2.裁判進行管制的事項
裁判應對下列事項進行管制:
20-2-1.球員抗訴
一方球員提出抗訴,包括對任何特定事項所提出的抗訴。
20-2-2.正確適用規則
確保所有相關規則都得以正確地執行。
20-2-3.觀眾管制
在任何觀眾、管理者、負責人或教練破壞比賽或侵犯球員、管理者或觀眾的時候,裁判應暫停比賽,直至破壞比賽的行為停止,並且在必要時要求進行侵犯行為的人離開比賽區域。
20-3.裁判干預報分
除非裁判認定記分員所報的比分有誤,否則裁判不得干涉記分員的報分工作。當裁判認為報分有誤時,裁判應當更正比分,記分員則應重複正確的比分。
20-4.裁判干預比賽叫令
除非裁判認定記分員提出叫令停止比賽或容許比賽繼續進行的做法有誤,否則裁判不得干涉記分員的叫令工作。出現叫令錯誤時,裁判應即刻根據實際情況行使決定權。
20-5.時間責任
裁判負責所有與時間有關的規則的執行。
20-6.裁判做書面記錄
裁判應對比分和每輪正確的發球方進行書面記錄。
20-7.賽場條件責任
裁判負責確保賽場條件適於比賽。
20-8.選手未按時到場判得勝球賽
如果一方球員未在宣布的比賽時間後10分鐘內到達球場並準備好比賽,則裁判可以判另一方球員贏得本場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