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墨竹工卡縣林業綠化局城市園林管理職責、創建和鞏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職責劃入墨竹工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墨竹工卡縣城市管理局)。
(二)將城市管理相關職責劃入墨竹工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墨竹工卡縣城市管理局)。
(三)將原墨竹工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墨竹工卡縣財政局(墨竹工卡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根據墨竹工卡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擬訂全縣城鄉建設、建築業、住房保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市政工程項目實施和管理,負責平衡、調度和監督使用城市建設資金。綜合管理政府為民辦實事工程項目的建設工作。
(二)承擔規範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核。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三)承擔全縣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責任。擬訂廉租房、周轉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組織、指導、監督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與安排。承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住房政策,研究提出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參與城市規劃驗評。參與國家、自治區、拉薩市和墨竹工卡縣在縣域的大中型項目的審核、選址和驗收工作。參與審核上報縣政府審批的項目選址、定點和規範設計方案。負責城市市政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核,參與重要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核。
(五)負責建設項目工程報建、開工許可管理和監督指導招投標工作,規範管理招投標交易市場。綜合管理施工企業的資質初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承擔推進全縣建築節能的責任,負責建設工程抗震防災的綜合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七)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依據上級規定,頒布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並監督實施,審核中介機構資質。
(八)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
(九)承擔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全縣房地產市場的責任。
(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重點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綜合管理全縣房屋拆遷工作,審核拆遷隊伍資質和監督管理拆遷行為。
(十二)指導全縣小城鎮建設工作,加快小城鎮建設,推進城市化進程。指導全縣鄉(鎮)建設計畫編制、農牧區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
(十三)負責全縣建設檔案管理及全縣建設信息工作。負責全縣建設領域“雙清欠”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拉薩市有關城市市政市容管理和城市園林綠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墨竹工卡縣市政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城市市容管理、城市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
(十五)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業管理及行業改革工作。負責推進行業資源節約和再生利用工作。負責行業安全監管工作。
(十六)負責城市市容管理。組織協調落實重點地區、重點街道的景觀建設和治理工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設定管理和審批。組織協調、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定。負責城市照明管理工作。負責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十七)承擔管理地下管線、給排水管道、輸油氣地下管道等城市地下設施及井蓋設施、架空桿線的責任。參與城區防汛工作。
(十八)負責環境衛生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供水、燃氣、供暖的行業管理,負責城區加油(氣)站的綜合管理。
(十九)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負責城市運行監測。組織、協調、指導城市公共設施事故的預防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綜合協調、督促落實城鄉環境建設、城鄉環境綜合秩序整治工作。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處理城市環境問題。
(二十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詳細規劃,編制全縣生態林地、公園、廣場、道路綠化、景觀林地、防護林(綠)地等工作建設項目和基建項目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綠線”管理。審核居住區、單位附屬綠地指標、城市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的綠(林)地比例和新、改、擴建工種綠地建設項目。負責城市綠化設計、施工和養護工作。
(二十二)承辦墨竹工卡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墨竹工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墨竹工卡縣城市管理局)核定行政編制5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
其他事項
(一)關於城市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墨竹工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墨竹工卡縣城市管理局)承擔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墨竹工卡縣交通運輸局承擔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
(二)關於不動產登記工作職責的分工。墨竹工卡縣國土資源規劃局(墨竹工卡縣不動產登記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水域、灘涂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墨竹工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墨竹工卡縣城市管理局)負責貫徹落實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
(三)與墨竹工卡縣公安局行政執法的分工。墨竹工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墨竹工卡縣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城區範圍內人行道亂停亂放機動車、非機動車輛以及占道經營的行政處罰權。其他城區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由墨竹工卡縣公安局履行。
(四)與墨竹工卡縣環境保護局行政執法的分工。墨竹工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墨竹工卡縣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城區範圍內噪聲污染、公共場所燒烤食品和焚燒雜物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行為、建設工程揚塵污染行為、沿街亂倒污水行為、違法堆放、傾倒固體廢物行為以及違規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袋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其他城區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處罰權由墨竹工卡縣環境保護局履行。
(五)與墨竹工卡縣水利局行政執法的分工。墨竹工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墨竹工卡縣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城區範圍內城市供水、節水、排水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城市污水處理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由墨竹工卡縣環境保護局履行。其他有關城區水利方面的行政處罰權由墨竹工卡縣水利局履行。
(六)與墨竹工卡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執法的分工。墨竹工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墨竹工卡縣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城區範圍內流動商販無照經營的行政處罰權及未經批准,非法設定、張貼各類小型廣告的行政處罰權。其他城區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由墨竹工卡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
(七)將墨竹工卡縣發展改革委員會(墨竹工卡縣糧食局、墨竹工卡縣物價局)所屬事業單位墨竹工卡縣水廠的人、財、物整體劃轉至墨竹工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墨竹工卡縣城市管理局)。
附則
(一)本規定由墨竹工卡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墨竹工卡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墨竹工卡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墨竹工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墨竹工卡縣城市管理局)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