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產經濟是指由於行業壟斷,造成殯儀館壟斷暴利、殯葬用品暴利等,以及相關的公墓業暴利、迷信業暴利等產業經濟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墓產經濟
- 類型:經濟詞語
- 正式套用時間:2006年
- 拼音:mu chan jing 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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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71條漢語新詞之一
墓產經濟(mu chan jing 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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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臨近,記者在甘肅蘭州榆中縣不僅發現一些公墓背地裡存在“土葬”現象,而且其中竟然還有面積達三四十平方米、價值近百萬元的 超豪華墓地.一些豪華墓地表面是骨灰 墓,下面卻是停放棺槨的“地宮”。另外,當地部分村民竟私下將自己的承包地作為墓地變相出賣,村委會不但不禁止,還進行公開收費。(《蘭州晨報》4月3日) 儘管國人有著厚葬的傳統,但在一個崇尚科學文明、社會管理有序的社會裡,厚葬之風實在不應該如此盛行。蘭州榆中這種“墓產經濟”的畸形繁榮,至少暴露出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社會的文明程度不夠發達,公民的迷信意識濃厚;二是有關部門存在著失察甚至失職行為,監管未能到位。
我國1997年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早就明確規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墳墓”。“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但如今榆中縣的公墓卻出現了如此大規模的超豪華墓地,出現了如此繁盛的“墓產經濟”,對此,當地民政部門為什麼不知道?如果真不知道,民政局豈非失察?如果知道卻不加制止,民政局豈非失職?而不論是失察還是失職,當地民政局只怕都難辭監管缺位之責。
同時,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村民對土地只有在合法範圍內使用或者流轉的權利,任何個人在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改變土地性質。然而,對於當地公墓建造墓穴一個勁兒地向豪華、超豪華發展,對於當地一些村民私自變賣耕地為墳地,對於當地村委會為村民賣地開具正式收據並且“提成”部分賣地款等諸多不正常現象和行為,作為基層管理政府的鎮政府乃至縣政府,又怎能充耳不聞?請問當地政府在這種“墓產經濟”的繁盛過程中究竟又充當了什麼角色?
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止厚葬之風,離不開各級管理部門的積極介入和嚴格監管。因此,要想相對有效地遏制這種“墓產經濟”的畸形繁盛,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管必須首先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