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
地區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農業、農村經濟、推進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和農產品加工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地區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地區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及投資計畫;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二)承擔完善地區農村經營管理體制責任。提出地區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建議,指導、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指導地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
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與發展。
(三)研究擬定地區農業產業政策,指導糧食、棉花等地區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棉花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相關政策措施。引導地區
農業產業結構合理調整、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產品品質改善;擬定地區設施農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政策建議;組織和指導全地區種植業、園藝業等農業產業基地開發建設及示範園區建設。
(四)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地區
農業產業化經營政策措施、
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以及外向型經濟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地區
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指導地區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市場體系建設和體制機制創新;組織實施並管理菜籃子工程,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指導地區農業信息系統建設,建立農業信息蒐集、整理和發布制度,管理地區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預測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負責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信息化建設、統計調查和經濟運行分析工作。
(五)負責組織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地區農業產業技術質量標準並組織實施;採取措施推進農產品基地建設,負責
無公害農產品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審核上報工作;指導農產品生產,組織實施農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檢測、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管理和指導
農業投入品使用,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管理地區生產及引進種子、農藥、肥料等產品的登記工作;負責組織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六)負責地區鄉鎮企業行政管理,指導鄉鎮企業改革和發展;負責農業產業化評價體系建設;負責對龍頭企業進行巨觀指導和服務;引導龍頭企業與農戶形成利益聯結機制,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和升級;組織對國家和自治區級農業產業化和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的審核報批和監測工作;指導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協會、學會的工作。
(七)組織地區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質量,採取措施發展節水農業;制定並組織實施地區農業生態規劃建設規劃,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及農業
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八)制定地區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措施,指導地區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組織協調和實施農業科技推廣項目遴選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
(九)監督、檢查地區農業行政執法行為,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執法體系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承擔地區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協調和實施農業抗災、防災和農業保險工作。負責地區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監督和管理地區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通報並組織撲滅。
(十)負責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和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項目管理工作,管理農業專項發展資金和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財政專項扶持資金;承辦地區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實施與管理利用外資項目。組織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開展招商引資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十一)指導協調地方國有農場(園藝場)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工作。
(十二)承辦地區行政公署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地區農業局(農業產業化發展局、農產品加工局)設內設科室5個:
(一)辦公室(掛應急管理辦公室的牌子)
負責做好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督查、文秘、檔案、人事、勞動工資、保密、綜合治理、會議組織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機關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起草及組織實施;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工青婦及局機關老幹部管理工作;承辦機關計畫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工作;承擔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組織提案辦理,負責對外聯絡,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
(二)產業政策與法規科(掛市場與信息科的牌子)
負責擬訂農業依法行政有關制度;對農業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調研、監督和檢查;負責農業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農業法制宣傳和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指導地區農業系統綜合執法、體系建設和隊伍建設;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行業技術資格標準和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標準鑑定;負責農業信訪案件辦理、農業課題調研等工作。
參與制定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方面的規章;擬訂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
安全風險評估;指導地區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監督管理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有關工作。指導地區農業信息系統建設,建立農業信息蒐集、整理和發布制度,管理地區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預測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負責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信息化建設、統計調查和經濟運行分析工作;組織、協調地區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指導地區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市場體系建設和體制機制創新;編制地區農產品行銷促銷發展規劃,組織參加各種農業展會;負責引導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組建產銷聯盟,協作拓展國內外市場;負責開展農產品產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預測、研究發布等工作,科學引導按市場需求組織生產行銷。
(三)科技教育科
組織擬定實施地區農業科技、教育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重大農業科研項目和開發項目的合作攻關;組織協調和實施農業科技推廣項目遴選工作;指導農業重大科技示範推廣項目實施,負責農業科研項目管理;負責對內農業科學技術交流、組織和套用工作;指導農業各類學會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地區農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地區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指導地區農業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地區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工作。
(四)園藝特產與種植業管理科
研究擬訂地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指導性計畫、區域開發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地區農業產業政策;擬訂地區設施農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地區農業對外開放中長期規劃及有關政策;研究提出地區農業發展重大技術措施,指導地區農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產品品質改善;組織協助重點農業基地建設和重點項目實施;指導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棉花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相關政策措施,推進農產品基地建設;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承擔農業抗災、救災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搞好農業綜合開發、基本農田保護、農區畜牧業等工作。指導和巨觀管理地區設施農業生產和基地建設,提出發展設施農業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並管理菜籃子工程,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指導地區特色農作物、花卉等的生產及結構布局調整及生產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地區園藝特色產業、設施農業調查、動態監測、信息收集統計和災情監測,指導救災恢復生產等相關工作。指導外向型企業開展區域間、國際經濟技術交流合作,擬訂外向型經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項目的監督管理;研究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及投資計畫;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負責農業項目信息匯總管理工作;提出扶持地區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支持項目建議。承擔農業援疆受援綜合協調工作。開展農作物測產工作。負責地區農業綜合統計、物價信息和農業經濟專項調查工作。組織協調地區農業生產重大技術推廣。指導協調地方國有農場(園藝場)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工作;負責農業年鑑、農業史志等工作。
(五)鄉鎮企業管理科
研究擬訂地區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和鄉鎮企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國家級、自治區級和地區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評審、上報、認定和監測工作;負責地區鄉鎮企業的行政管理,指導鄉鎮企業改革和發展;負責農業產業化評價體系建設工作,引導龍頭企業與農戶形成利益聯結機制,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和升級;負責地區外銷平台建設,引導和促進各種農產品走向國內外;負責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和鄉鎮企業的統計、項目管理、績效考核和項目庫建設工作;指導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職工的職業技能鑑定、科技創新和信息化服務等工作;指導鄉鎮企業協會、農業產業化研究會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農業局(農業產業化發展局、農產品加工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級領導職數4名,內設科室科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列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4名。
附則
本規定由地委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