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救助體系,指導有意願的特困老人集中供養和孤兒集中收養;起草社會保障兜底脫貧政策和標準,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
(三)貫徹執行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法規、政策;承擔地區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登記管理、監督責任。
(四)貫徹執行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加強和完善城鄉基層政權及社區治理,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五)貫徹執行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標準;指導行政區劃調整、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地名管理;負責鄉級行政區劃調整的審核。
(六)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殯葬服務機構管理,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七)貫徹執行老年人福利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法規、政策和標準,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養老機構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建設和管理。
(八)貫徹執行兒童福利、兒童收養和兒童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管理。
(九)貫徹執行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和標準;指導救助管理和機構建設工作。
(十)貫徹執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社會捐助,監管慈善行為;負責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殘障福利發展政策和標準;指導殘障福利和康復輔助器具行業發展;指導民政職責範圍內的精神衛生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指導社會工作人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人事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督查督辦、應急值班、政務公開、安全保衛、信訪、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群、紀檢監察、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教育培訓、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部門預算、決算的編制和執行,負責機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政宣傳、統計管理、法治宣傳工作。
(二)社會福利科。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中央及自治區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指導民政項目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貫徹執行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福利彩票的銷售和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