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定地區住房保障相關措施並指導實施;擬定住房保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自治區、地區有關住房保障資金安排工作,監督各縣(市)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定地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定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制定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擬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地區統一定額,擬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定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對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發展規劃,負責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銷售、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等規章制度。
(六)監督管理地區建築市場,規範各方主體行為。擬定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
(七)擬定城市建設的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供排水、供氣、供熱和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地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計畫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地區重點(示範)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地區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措施並指導實施。
(十)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市政設施安全管理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動態監控、限期整改機制;組織城鄉重要建(構)築物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擔城鄉抗震防災工作綜合管理,指導震後重建工作;負責對全區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和消防設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城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市政設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建築節能的規劃,負責建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指導;組織實施建築節能等科技示範項目;編制地區中長期建材及發展散裝水泥、新型牆體材料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
(十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擬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地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三)制定地區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指導地區建設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四)承擔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督促縣(市)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地區人民防空工作的辦法和措施;編制地區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監督檢查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情況;依法對城市建設和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要求、重要經濟目標應急搶險搶修方案制定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負責地區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通信、警報、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制定和指導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體系建設;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和信息化建設規劃與各種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防空襲警報試鳴;協調指導建立利用防空警報發放災情警報機制;組織制定地區防空襲方案和各種保障方案;制定人口疏散計畫和疏散地域建設規劃;組織人民防空專項演習;監督指導城市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擬定和落實各種保障方案;負責編制地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總體規劃;負責地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參與審查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參與指導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工程維護管理。
(十七)制定地區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通信人員訓練大綱和訓練計畫並督促落實;指導有關部門制定防空防災專業隊伍建設規劃和組織計畫並督促落實;負責地區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制定地區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地區人民防空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編制地區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
(十八)制定地區人民防空平戰結合發展規劃,並指導和督促檢查城市平戰結合工作;戰時協調建立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指揮民眾疏散掩蔽,發放空襲警報,實行燈火管制;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負責組織指揮工程維護管理,在戰時和發生突發事件時為各級領導開展組織指揮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參與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職責;利用人民防空資源參與搶險救災、應急救災職責。
(十九)負責組織地區城市管理專項檢查和生大執法活動。承擔對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統一業務領導和協調、檢查、考核、監督。組織開展對縣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規範化、標準化建設、監督指導縣市城市綜合執法隊伍業務培訓及普法教育工作。
(二十)完成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房地產業科
建築業管理科(執法監督科)
城市和村鎮建設科
辦公室(組織人事科)
人員編制
塔城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4名,內設科級領導職數5名。機關工勤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將塔城地區抗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塔城地區建設質量監督站、塔城地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塔城地區工程造價管理站、塔城地區建材檢測中心、塔城地區建工培訓中心、塔城地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塔城地區城鎮燃氣管理辦公室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塔城地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塔城地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