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土地開發用地,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
- 國土資發:國土資發〔2001〕431號
- 工作效率:依照規定程式,提高工作效率
- 發布時間: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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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辦法
實施通知
關於印發實施《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1〕4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畫單列市土地管理局(城鄉規劃土地局、規劃國土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各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已經國務院批覆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土資源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審查辦法
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
(國土資源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規範需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工作,制定本辦法。
詳細內容
審查範圍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上(含600公頃)從事種植業、林業(不含專門營造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動)、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用地。
審查原則
(一)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依據規劃,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牧則牧,宜漁則漁。
(三)科學、合理、可持續利用土地資源。
(四)依照規定程式,提高工作效率。
審查依據
(一)《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國家有關經濟政策。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土地開發專項規劃。
審查內容
(一)土地開發用地是否在需報國務院批准的範圍之內。
(二)土地開發用地是否按規定要求進行了科學論證和評估。
(三)土地開發用地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四)土地開發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土地開發專項規劃。
(五)土地開發用地權屬是否清楚、有無爭議,地類是否正確,面積是否準確。
(六)土地開發用地是否涉及農(牧、漁)業、水利、環保、林業等有關問題;如涉及,是否徵求了省級有關部門意見。
(七)土地開發措施是否可行。
(八)土地開發後有關土地使用政策是否明確並符合有關規定。
審查程式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土地開發用地請示,並附對土地開發用地申請單位提出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書面審查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將土地開發用地請示呈報國務院,同時抄報國土資源部(抄報時附資料二套、圖件一套,涉及農(牧、漁)業、水利、環保、林業等有關問題的,應增報有關資料和圖件)。
(二)國土資源部收到國務院轉來的省級人民政府的土地開發用地請示轉辦單後,對報批資料、圖件進行初審。如土地開發用地涉及農(牧、漁)業、水利、環保、林業等有關問題,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自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反饋國土資源部。逾期未反饋意見又未說明情況的,按無意見處理。如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不同意見,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協調。
(三)在綜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國土資源部採用會審辦法,對土地開發用地提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議。對建議批准的,形成審查報告,呈報國務院審批;對不予批准的,由國土資源部行文將土地開發用地請示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並報國務院備案。
(四)土地開發用地報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土地開發用地批覆檔案,批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批覆檔案中註明“經國務院批准”字樣。
其他事項
(一)國土資源部對土地開發用地報批資料、圖件進行初審時,認為資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通知其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並不能說明原因的,可以將土地開發用地請示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
(二)土地開發必須依法進行。凡未經批准開發用地的,必須依法查處。查處後方可依法辦理土地開發用地手續。
(三)經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凡不違反保密規定的,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報刊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按照有關規定須經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涉及土地開發用地需報國務院批准的,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批前,項目建設單位應報國土資源部預審。國土資源部對土地開發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項目可行性研究批准後,按本規定辦理土地開發用地審批手續。
(五)凡開發荒山、荒地、荒灘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按照非農業建設用地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國土資源部在每年末將本年度國務院批准土地開發情況綜合匯總報國務院
國土資源部關於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
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2]4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二00一年十二月,經國務院批准,部下發了《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國土資發[2001]431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國土資源部審查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的範圍、原則、依據、內容、程式等。為進一步做好報國務院批准土地開發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審查報批質量和效率,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辦法》)等規定要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進行土地開發活動
我國荒山、荒地、荒灘等土地後備資源多處於乾旱、半乾旱地區,生態環境脆弱,盲目開發將會造成風蝕沙化、水土流失,不僅影響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還會破壞生態環境。因此,土地開發活動必須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國土資源管理的有關政策,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在土地利用規劃的指導下,科學合理地開發土地後備資源。對於不具備開發條件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開發行為,要堅決制止。禁止毀林、毀草開荒;禁止在大於25度以上坡地和自然保護區內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
從事土地開發活動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進行,必須經過可行性研究和科學論證。開發土地後備資源應充分考慮水源條件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因地制宜確定開發土地的用途,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牧則牧,宜漁則漁;在西部和其它生態脆弱地區,應進行生態型土地開發,增加植被覆蓋面積,減少風蝕沙化。開發土地凡具有糧食生產能力,可轉為耕地的園地、牧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可按新增耕地統計和管理。
二、土地開發用地必須納入規範管理軌道,依法履行審查報批手續
依法對土地開發用地進行審批是加強和規範土地開發用地管理、確保合理開發利用土地後備資源的必要措施。依據《條例》和《辦法》規定,除專門營造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動外,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上(含600公頃)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用地,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各地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要求,加強土地開發用地的審批管理,凡需報國務院批准的,必須依法報批。
開發單位和個人申請開發用地時,應當在科學論證基礎上,提交土地開發用地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可參照部制定的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要求進行。內容主要包括:土地開發的自然資源、社會經濟條件、土地利用、基礎設施等情況;土地開發限制因素分析和適宜性評價;開發規劃方案與建設內容;投資估算及資金渠道;土地開發後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組織實施措施等。
三、嚴格報批程式,共同把好土地開發用地審查關
土地開發由開發單位或個人向土地開發用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開發用地報批的前期審查工作,核實開發土地的權屬、地類、範圍、面積,對開發規劃、用地政策等審查把關。符合條件的,及時組織報批材料,填寫土地開發用地呈報表(表格式見附屬檔案一),報同級人民政府,由政府呈文報市(地、州)級人民政府,並抄報市(地、州)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市(地、州)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報批材料進行覆核,符合報批條件、報批材料齊全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呈文報省級人民政府,並抄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組織有關專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論證的基礎上,建立內部會審制度,按照《辦法》要求,對開發用地報批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保證呈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土地開發用地的合理性。如土地開發用地涉及農(牧、漁)業、水利、環保、林業等有關問題的,須徵求省級有關部門意見。符合報批要求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政府擬定土地開發用地請示,並附對報批材料的書面審查意見及省級有關部門意見,報國務院,同時抄報國土資源部(抄報時附資料二套、圖件一套;報國務院批准土地開發用地報批材料目錄見附屬檔案二)。
四、依法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納入項目管理,切實做好項目管理工作
土地開發用地經依法批准後,應當進一步落實土地開發項目,按照項目管理有關要求進行土地開發。要進一步搞好項目論證與規劃設計,加強項目實施管理,嚴格項目竣工驗收,搞好土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等)的項目,要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要求,建立項目法人、招投標、施工監理等規章制度,提高土地開發的質量和效益。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土地開發的管理與監督檢查,協調處理好土地開發中各方面關係,解決出現的問題,促進土地開發順利進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參照本《通知》規定要求,制定規章制度,明確審查報批辦法,做好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土地開發用地的報批工作,確保科學、合理地進行土地開發。
附屬檔案: 1、土地開發用地呈報表
2、報國務院批准土地開發用地報批材料目錄
2002年12月16日
附屬檔案1:
土地開發用地呈報表
編制機關(公章):
主要負責人(簽字):
編制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監製
土地開發用地申請單位 | ||||||
土地開發名稱 | ||||||
土地開發地點 | 縣(市) 鄉(鎮) | |||||
土地開發期限(年) | ||||||
土 地 開 發 用 地 面 積 (公 頃) | 總 計 | |||||
開 發 前 地 類 及 面 積 | 荒草地: | 開 發 後 地 類 及 面 積 | 耕 地: | |||
鹽鹼地: | 園 地: | |||||
灘 塗: | 林 地: | |||||
牧草地: | ||||||
養殖水面: | ||||||
投 資 估 算 與 資 金 渠 道 (萬 元) | 投資估算總計: |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 公司 租賃 | 年限: 年 | ||
資 金 渠 道 | 國家投資: | 價格: | ||||
地方政府投資: | 民眾承包: 年 | |||||
銀行貸款: | ||||||
單位自籌: | ||||||
縣(市)國土資源管理 部門審查意見 | (公章) 主管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
縣(市)人民政府 審核意見 | (公章) 主管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
地(州、市)國土資源 管理部門審查意見 | (公章) 主管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
地(州、市)人民政府 審核意見 | (公章) 主管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
備注 |
附屬檔案2:
報國務院批准土地開發用地報批材料目錄
(一) 省級人民政府請示檔案;
(二) 土地開發用地呈報表;
(三)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報批材料的審查意見(包括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專項規劃的審核意見);
(四) 土地開發用地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的對土地開發用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家論證意見;
(六) 土地登記卡複印件
(七) 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用紅線標註項目範圍,比例尺不能小於1:50000);
(八) 縣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圖;
(九) 土地勘測定界報告和土地勘測定界圖(比例尺不能小於1:10000);
(十) 土地開發用地規劃圖(比例尺不能小於1:50000);
(十一) 如土地開發用地涉及農(牧、漁)業、水利、環保、林業等有關問題的,應附具省級農業、水利、環保、林業等有關部門對土地開發用地的意見;涉及征地、拆遷的,應附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或有關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