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臨時周轉貸款

基本建設臨時周轉貸款是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發放給因當年建設進度加快而投資不足,需要臨時周轉的建設單位的貸款。從1984年起實施。主要用於實行投資包乾的建設單位。這是一種為保證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包乾項目的資金供應,支持按期或提前完成建設任務,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由建設銀行統一調劑資金而發放的臨時性借款。

申請臨時周轉貸款的一般程式是:建設銀行根據年度基建計畫所列國家預算內撥款或撥款改貸款的投資額,核定包乾建設單位的年度基建貸款指標。建設單位因年度投資不足時,應先報請其主管部門在國家分配的系統內一般項目年度投資範圍內調劑,無力解決時,可向建設銀行申請臨時周轉貸款,提前使用以後年度的投資。建設銀行在審查建設物資確有保證,有關配套項目能夠同步建設,提前建成後可以發揮綜合經濟效益的,可以在包乾契約 (或協定) 規定的總投資範圍內和五年計畫投資總額內給予貸款,不受年度投資計畫的限制。但對自行擴大建設規模或由於損失浪費等原因突破包乾總投資的,不按包乾契約 (或協定) 規定的分年投資計畫列足投資的不予貸款。現行制度還規定,投資包乾項目提前完成年度計畫所需臨時貸款,一般只能發生在下半年或第四季度,經辦行要按規定程式,報經總行、分行批准,並下達貸款指標後才能辦理貸款。借用後由借款單位在下年度的投資中償還,並按規定的利率計息。此外,對以前年度跨本年施工的項目,在本年計畫和資金尚未得到批准以前,建設銀行也可提供臨時周轉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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