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依據法務部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執業要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本介紹

歷史發展,許可部門,業務範圍,服務對象,

歷史發展

基層法律服務是自80年代國中期逐步形成發展起來的一種法律服務工作。在當時,律師極為稀少的情況下,它主要通過建立法律服務所,利用貼近基層、便利民眾、服務便捷、收費低廉等優勢,面向基層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形成競爭關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前的2000年,根據法務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有關實施意見,廣泛開展了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調整整頓工作,對現有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設立的各種形式的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檢查,並在調整整頓的基礎上按新的管理體制重新辦理設立登記。 2000年,司法行政機關繼續採取多種措施,提高人員整體素質。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建立了規範的執業資格認定和執業準入控制制度。2000年12月24日,法務部組織了首次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統一考試。
圖為公開調解現場圖為公開調解現場

許可部門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部門為:省級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檔案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第75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部門為:省級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58條明確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律師一樣均可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這是我國立法機關第一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依據。這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動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積極性,防止不具有訴訟代理人資格的公民參與訴訟具有重大意義。
昌平檢察院法律服務宣傳周昌平檢察院法律服務宣傳周

業務範圍

基層法律服務所主要有以下業務:
(一)擔任本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以及公民的法律顧問;
(二)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
(三)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主持調解糾紛;
(五)解答法律諮詢;
(六)代寫法律文書;
(八)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其它有關法律事務。

服務對象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由於近30年的發展,對社會進行法律服務的質量顯著提高,業務素質在實踐中得到了發展,滿足了中國基層社會和低收入群體的大部分法律服務需求,為基層和農村穩定、和諧、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法務部於2000年法務部第60號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對其實施調整;基層法律服務制度與律師,公證制度等共同構成了我國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在我國律師法律資源嚴重不足的情況下產生,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化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隨著城市律師隊伍的發展壯大,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地位受到質疑,基層法律工作中存在較多問題,嚴重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的發展,在分析問題的基礎上,立足於國情和不同層次的社會法律需求,探索一套我國基層法律服務發展的新模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