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城頭山遺址保護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頭山遺址,是指位於澧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頭山古城遺址及其歷史文化遺蹟遺存,包括古城垣、居址、祭壇、窯址、墓葬、稻田、護城河等遺蹟遺存和附屬文物。
城頭山遺址實行保護區管理制度,保護區包括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重點保護區為護城河外緣線之內的區域;一般保護區為護城河外緣線向外延伸50米的區域;建設控制地帶東、北向為護城河外緣線向外延伸400米的區域,南至寶寧村灌渠,西至張大公路東側。
城頭山遺址保護堅持“原址保護、科學規劃、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城頭山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城頭山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頭山遺址保護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澧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城頭山遺址的保護、建設、管理及科普教育等工作,加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頭山遺址的監督管理,可以委託城頭山遺址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實施相關行政處罰;規劃、住建、環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頭山遺址的保護工作。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頭山遺址日常保護、管理和利用等工作。遺址保護區所在的鎮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對村(居)民開展宣傳教育。
第四條 城頭山遺址保護工作應當遵循《湖南省澧縣城頭山古文化遺址總體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要求,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並與旅遊、土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澧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要求,組織編制城頭山遺址保護詳細規劃。
保護規劃及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法報批。
第五條 遺址保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澧縣財政預算。需要市財政給予支持的,可以從全市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專項資金中予以安排。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城頭山遺址保護。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損毀城頭山遺址的行為。
對城頭山遺址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澧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澧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要求公布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範圍,設定保護標誌和界樁,作出標誌說明。
第八條 澧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頭山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和公園內遺址、生態、環境、資源等方面的保護和利用。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遺址保護區內林木植被、田園水系的維護和管理。在保護區內進行綠化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
城頭山遺址保護區內的林木、草卉,除保護需要外不得釆伐、移除。
第九條 城頭山遺址保護區內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應當依法予以保留;不符合保護規劃要求、危及遺址安全的,由澧縣人民政府
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組織改建、搬遷。
第十條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的,設計方案應當徵求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再按法定程式報批。
在一般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工程建設或作業的,按前款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遺址保護區內的建設工程體量、高度、色調、風格等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不得影響和破壞遺址風貌。
第十一條 在城頭山遺址保護區和澧縣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文物埋藏區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並向澧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報告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結果。發現文物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發掘遺址保護區內地下埋藏的遺蹟遺存和附屬文物。
第十二條 城頭山遺址保護區內發掘出土的文物應當建立藏品檔案,並分別報市、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發掘出土的可移動文物進行有效保護、展示利用。
第十三條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遺址巡查監測制度,科學設立監測項目,對遺址、文物本體穩定性、病害滋生、風化剝蝕等進行日常監測,並建立監測日誌。發現安全隱患,應當依法採取修復措施,並在發現安全隱患時起48小時內向澧縣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編制城頭山遺址年度保養計畫和修繕方案,組織力量加強對遺址的日常養護。
前款規定的遺址修繕方案報經批准後,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依法承擔修繕工作。
第十五條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相關器材和設施,做好防火、防盜、防汛、防風化及雷電災害等工作,並加強相關人員的專業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 城頭山遺址保護區內嚴格控制機動車輛駛入;因特殊情況需要駛入的,應當得到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同意,由其引導行駛和停放。
第十七條 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危及、損害遺址的行為:
(一)移動、拆除、污損、破壞保護標誌;
(二)對遺址及其環境產生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拒不上交;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在一般保護區內,除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品;
(二)挖沙取土、打井修渠、修墳立碑等;
(三)向護城河排放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和生活污水;
(四)堆放雜物垃圾,放養畜禽;
(五)野炊,焚燒秸稈、樹葉、荒草等。
第十九條 在重點保護區內,除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攀爬、刻畫、污損遺址本體及保護設施。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城頭山遺址保護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由澧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除、污損、破壞保護標誌的,由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攀爬、刻畫、污損遺址本體的,由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拒不上交的,由澧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品,堆放雜物垃圾,放養畜禽的,由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消除危害;必要時,可以報請澧縣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挖沙取土、打井修渠、修墳立碑的,由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恢復原狀;必要時,可以報請澧縣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一般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內野炊,焚燒秸稈、樹葉、荒草的,由澧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規劃、住建、環保、公安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城頭山遺址、保護設施及文物造成損毀、滅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頭山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文物保護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2017年12月29日,常德市政府市長曹立軍簽發政府令,正式公布《城頭山遺址保護辦法》。
《辦法》作為本市首部實體性政府規章,體現了市委市政府對史前文化遺址保護工作的高度關注。《辦法》共三十條,對立法目的、保護範圍、管理體制機制、保護措施、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特別是確立了遺址保護實行“原址保護”、“保護區管理”等制度,對建設控制地帶、一般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等禁止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該《辦法》還在全國各級地方政府中率先明確建立“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專項基金”。
《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促進和加強城頭山遺址保護工作,對弘揚和傳承優秀歷史文化,打造地方傳統文化名片具有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