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縣民族風格建築條例

《城步苗族自治縣民族風格建築條例》於2010年3月19日經城步苗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步苗族自治縣民族風格建築條例
  • 實質:條例
  • 地區:城步苗族自治縣
  • 目的:加強民族風格建築的規劃
制定時間,條例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制定時間

《城步苗族自治縣民族風格建築條例》於2010年3月19日經城步苗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民族風格建築的規劃、建設管理,保持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編制城鄉總體規劃時劃定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實施區域並予以公布。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在其他城鄉規劃區域內進行民族風格建築的建設。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在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實施區域內進行民族風格建築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民族風格建築的建設、管理工作。
其他部門依照職責協助做好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民族風格建築,是指保持民族傳統,體現地方特色的建築物和構建物。
民族風格建築認定的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適當經費用於民族風格建築的規劃、管理、引導;根據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適當經費用於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區內代表民族特色公共景觀的建設和維護。

第七條

自治縣縣城的民族大道、巫水河沿河風光帶、白雲湖景區和城南舊城改造區域是實施民族風格建築的核心區域。
縣城以北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區以古民居磚混結構建築風格為主,縣城以南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區以古民居磚木結構建築為主。縣城經桃林至南山,汀坪至南山公路沿線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區以木結構苗族建築風格為主;長安營至南山公路沿線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區以木結構侗族建築風格為主。

第八條

在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區內,舊城改造應當保護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區、建築及文物古蹟;新建房屋等建築物應當體現民族風格,原有建築物的改造應當保持民族風格。

第九條

民族風格建築設計應當堅持適用、經濟、安全和美觀的原則,重點突出苗族、侗族建築風格,注重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突出體現坡屋頂、小青瓦、重檐、灰色外牆、吊腳樓、風火牆、飛檐、木板門、木花格窗、木欄桿、木柱、雕花等符合民族風格的建築元素。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居)民自建民族風格住宅建築設計、建設的指導,無償向村(居)民提供符合民族風格建築規劃要求的住宅通用外觀方案圖。

第十一條

在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實施區域內,按照第九條所確定的建築風格、建築元素進行建設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補助。獎勵或補助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實施的宣傳、指導和監督。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對違反規划進行建設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向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有計畫地對施工單位和個人進行民族風格建築方面的技能培訓、技術推廣。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民族風格建築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和安全監管等工作。民族風格建築業主或單位在辦理規劃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管等有關手續時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區內不按規劃建設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建設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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