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11年7月29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1部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2年5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範圍
GB26875的本部分規定了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中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誌。
本部分適用於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中安裝使用的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用戶信息傳輸裝置。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9969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
GB12978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16838 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GB/T17626.2—2006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GB/T17626.3—2006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GB/T17626.4—2008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衝群抗擾度試驗
GB/T17626.5—2008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衝擊)抗擾度試驗
GB/T17626.6—2008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
GB/T26875.3—2011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3部分:報警傳輸網路通信協定
GB50440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範
3術語和定義
GB50440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4要求
4.1 整機性能要求
4.1.1 通用要求
4.1.1.1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以下簡稱傳輸裝置)的主電源宜採用220V,50Hz交流電源。
4.1.1.2 傳輸裝置應具有中文功能標註,用文字顯示信息時應採用中文。
4.1.1.3 傳輸裝置應通過指示燈(器)或文字顯示方式,明確指示各類信息的傳輸過程、傳輸成功或失敗等狀態。在使用指示燈方式指示信息傳輸狀態時,宜採用指示燈閃爍方式指示信息正在傳輸中,常亮方式指示信息傳輸成功。
4.1.1.4 傳輸裝置應具有信息重發功能,信息重發機制應滿足GB/T26875.3—2011中6.5的要求。
傳輸裝置在傳輸信息失敗後,應能發出指示傳輸信息失敗或通信故障的聲信號。
4.1.1.5 傳輸裝置與監控中心間通信線路(鏈路)的接口,其物理特性和電特性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4.1.1.6 傳輸裝置與監控中心間的信息傳輸通信協定應滿足GB/T26875.3—2011的要求。
4.1.2 火災報警信息的接收和傳輸功能
4.1.2.1 傳輸裝置應能接收來自聯網用戶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火災報警信息,並在10s內將信息傳輸至監控中心。
4.1.2.2 傳輸裝置在傳輸火災報警信息期間,應發出指示火災報警信息傳輸的光信號或信息提示。該光信號應在火災報警信息傳輸成功或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復位後至少保持5min。
4.1.2.3 傳輸裝置在傳輸除火災報警和手動報警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期間,及在進行查崗應答、裝置自檢、信息查詢等操作期間,如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發出火災報警信息,傳輸裝置應能優先接收和傳輸火災報警信息。
4.1.3 建築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的接收和傳輸功能
4.1.3.1 傳輸裝置應能接收來自聯網用戶建築消防設施的按GB50440附錄A中所列的運行狀態信息(火災報警信息除外),並在10s內將信息傳輸至監控中心。
4.1.3.2 傳輸裝置在傳輸建築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期間,應發出指示信息傳輸的光信號或信息提示,該光信號應在信息傳輸成功後至少保持5min。
4.1.4 手動報警功能
4.1.4.1 傳輸裝置應設定手動報警按鍵(鈕)。當手動報警按鍵(鈕)動作時,傳輸裝置應能在10s內
將手動報警信息傳送至監控中心。
4.1.4.2 傳輸裝置在傳輸手動報警信息期間,應發出手動報警狀態光信號,該光信號應在信息傳輸成功後至少保持5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