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用於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由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學技術部聯合發布,於2000-05-29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 發布單位: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局科學技術部
- 實施時間:2000-05-29
總則,目標與原則,收集系統,污水處理,污泥處理,污水再生利用,二次污染防治,
總則
1.1 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技術政策。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城市污水”,系指納入和尚未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之混合污水。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建設,指導污水處理工藝及相關技術的選擇和發展,並作為水環境管理的技術依據。
1.4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環境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以及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做到規劃先行,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和設計規模,並優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
1.5 城市污水處理,應根據地區差別實行分類指導。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環境條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選擇處理方式。
1.6 城市污水處理應考慮與污水資源化目標相結合。積極發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綜合利用技術。
1.7 鼓勵城市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進步,積極開發套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目標與原則
2.1 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的污水平均處理率不低於50%,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60%,重點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
2.2 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並與生活污水合併處理。
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並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準。
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遊風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小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進行就地處理達標排放。
2.3 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污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級強化處 理,分期實現二級處理。
2.4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採用成熟可靠的技術。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積極穩妥地選用污水處理新技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必須進行深度處理。
2.5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遠期規劃確定最終規模,以現狀水量為主要依據確定近期規模。
收集系統
3.1 在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中應明確排水體制和退水出路。
3.2 對於新城區,應優先考慮採用完全分流制;對於改造難度很大的舊城區合流制排水系統,可維持合流制排水系統,合理確定截留倍數。在降雨量很少的域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合流制。
3.3 在經濟發達的城市或受納水體環境要求較高時,可考慮將初期雨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
3.4 實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標準監督檢測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水質和水量,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污水處理
4.1 工藝選擇準則
4.1.1 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後優選確定。
4.1.2 工藝選擇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處理單位水量投資、削減單位污染物投資、處理單位水量電耗和成本、削減單位污染物電耗和成本、占地面積、運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維護難易程度、總體環境效益等。
4.1.3 應切合實際地確定污水進水水質,最佳化工藝設計參數。必須對污水的現狀水質特性、污染物構成進行詳細調查或測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預測。在水質構成複雜或特殊時,應進行污水處理工藝的動態試驗,必要時應開展中試研究。
4.1.4 積極審慎地採用高效經濟的新工藝。對在國內首次套用的新工藝,必須經過中試和生產性試驗,提供可靠設計參數後再進行套用。
4.2 處理工藝
4.2.1 一級強化處理工藝
一級強化處理,應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要求和建設規模,選用物化強化處理法、AB法前段工藝、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藝、高負荷活性污泥法等技術。
4.2.2 二級處理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20萬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萬立方米/日)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採用常規活性污泥法。也可採用其它成熟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一20萬立方米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濾池法等技術,也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
4.2.3 二級強化處理
二級強化處理工藝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備較強的除磷脫氮功能的處理工藝。在對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區,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選用A/0法、A/A/0法等技術。也可審慎選用其他的同效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除採用A/O法、A/A/0法外,也可選用具有除磷脫氮效果的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濾池法等。
必要時也可選用物化方法強化除磷效果。
4.3 自然淨化處理工藝
4.3.1 在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滿足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和水體自淨能力要求的條件下,可審慎採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處置方法。
4.3.2 在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荒地、閒地等可利用的條件,採用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和穩定塘等自然淨化技術。
4.3.3 城市污水二級處理出水不能滿足水環境要求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採用土地處理系統和穩定塘等自然淨化技術進一步處理。
4.3.4 採用土地處理技術,應嚴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污泥處理
5.1 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採用厭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也可採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置。
5.2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級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宜採取厭氧消化工藝進行處理,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進行堆肥處理和綜合利用。
採用延時曝氣的氧化溝法、SBR法等技術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泥需達到穩定化。採用物化一級強化處理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須進行妥善的處理和處置。
5.3 經過處理後的污泥,達到穩定化和無害化要求的,可農田利用;不能農田利用的污泥,應按有關標準和要求進行衛生填埋處置。
污水再生利用
6.1 污水再生利用,可選用混凝、過濾、消毒或自然淨化等深度處理技術。
6.2 提倡各類規模的污水處理設施按照經濟合理和衛生安全的原則,實行污水再生利用。發展再生水在農業灌溉、綠地澆灌、城市雜用、生態恢復和工業冷卻等方面的利用。
6.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應根據用戶需求和用途,合理確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質。
二次污染防治
7.1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必須充分重視防治二次污染,妥善採用各種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處理設施的前期建設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應進行充分論證。
7.2 為保證公共衛生安全,防治傳染性疾病傳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應設定消毒設施。
7.3 在環境衛生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區,應防治惡臭污染。
7.4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機械設備應採用有效的噪聲防治措施,並符合有關噪聲控制要求。
7.5 城市污水處理廠經過穩定化處理後的污泥,用於農田時不得含有超標的重金屬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衛生填埋處置時嚴格防治污染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