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是為了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加強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規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市場秩序,維護乘客、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辦法。2017年5月31日,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8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住房城鄉建設部
  • 廢止日期:2017年5月31日
  • 實施日期:2005年6月1日
廢止決定,內容解讀,政策全文,

廢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6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第3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2017年5月31日

內容解讀

2017年5月31日,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全文

建設部令
第138號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3月1日經第53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加強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規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市場秩序,維護乘客、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專項規劃的編制、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及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汽電車,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客運車輛。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為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的停車場、站務用房、候車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電等設施。
第四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是城市公共運輸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實行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戰略,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和投資等方面實施相應的扶持政策。
第五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應當服從規劃、公平競爭、安全營運、規範服務、便利乘客。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及有關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的規定,依法確定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
第八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公共運輸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市公共汽電車專項規劃。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確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配套建設候車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
第十條 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公共汽電車專項規劃,在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設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專用道、公交港灣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
第十一條 航空港、鐵路客運站、居住區、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大型商業中心、大型文化娛樂場所、旅遊景點和體育場館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標準確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的確定、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公共汽電車專項規劃和公眾出行的需要,設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和站點。需要調整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和站點設定的,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整前將調整方案向社會公布,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城市公共汽電車站點設定站牌。
城市公共汽電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始末班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停靠站點名稱等內容。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城市公共汽電車服務標準,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穩定的服務;
(二)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及時間組織營運;
(三)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者終止營運;
(四)不得強迫從業人員違章作業;
(五)按照規定設定線路客運服務標誌;
(六)在客運車輛內設定老、弱、病、殘、孕專用座位和禁菸標誌;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客運車輛的維護和檢測,保持車輛技術、安全性能符合有關標準。
第十六條 因市政工程建設、大型公益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變更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或者站點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提前10天在站點張貼公告;必要時,應當通過新
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在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及時向乘客說明原因;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安排乘客免費換乘後續同線路同方向車輛或者調派車輛;後續車輛駕駛員、乘務員不得拒載。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在營運過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規定站點範圍外上下客,不得無正當理由拒載乘客、中途逐客、滯站攬客。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阻攔、扣押營運中的城市公共汽電車。
第二十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服務價格依據地方定價目錄確定。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定期對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進行維修、保養,保持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技術、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發生故障時,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及時搶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干擾和妨礙搶修作業。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義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
(二)擅自關閉、拆除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將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停放非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設定攤點、堆放物品;
(四)在電車架線桿、饋線安全保護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或者搭設管線、電(光)纜;
(五)覆蓋、塗改、污損、毀壞或者遷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公共汽電車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車輛的統一調度、指揮,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對安全客運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客運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為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客運條件;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客運工作,及時消除客運安全事故隱患;
(五)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客運教育與培訓,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客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客運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條 發生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安全事故後,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發生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安全事故後,有關部門以及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能夠證明傷亡人員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乘客享有獲得安全便捷客運服務的權利,有按照規定支付車費、不得攜帶危險品乘車、遵守乘坐規則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活動的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市場秩序。
第三十條 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投訴。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並在2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覆投訴人。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並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要求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並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的基本情況、服務質量、經營中的不良行為等應當記入信用檔案。
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服務質量監管制度,組織有乘客代表參加的對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服務狀況的年度評議,評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及時間組織營運的;
(二)擅自停業、歇業或者終止營運的;
(三)強迫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車輛技術、安全性能不符合有關標準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定線路客運服務標誌的;
(二)未在客運車輛內設定老、弱、病、殘、孕專用座位和禁菸標誌的;
(三)客運線路或者站點臨時變更,未按照規定提前告知公眾的;
(四)客運車輛在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未按照規定安排乘客換乘或者後續車輛駕駛員、乘務員拒載的;
(五)客運車輛到站不停或者在規定站點範圍外停車上下客的;
(六)客運車輛無正當理由拒載乘客、中途逐客、滯站攬客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損壞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
(二)擅自關閉、拆除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將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停放非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設定攤點、堆放物品的;
(四)在電車架線桿、饋線安全保護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或者搭設管線、電(光)纜的;
(五)覆蓋、塗改、污損、毀壞或者遷移、拆除站牌的;
(六)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城市公共運輸客運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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