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金融制度

埃及金融制度是埃及金融結構及其體系的制度。是以國有的中央銀行為核心,國有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為主體,並配合以離岸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的體系。埃及在1922年獨立之前,國內設有許多外國殖民者的銀行,獨立以後仍然存在。1961年實行國有化政策,較大商業銀行被收歸國有,並建立埃及中央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信貸政策,管理監督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逐步形成了現行的銀行體制。

埃及中央銀行成立於1961年,是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它負責發行貨幣; 代理國家財政金庫; 執行國家信貸貨幣政策,調節、管理貨幣與信用活動,干預國家經濟; 管制外匯,保管外匯和黃金儲備; 監督管理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1961年對四大商業銀行 (即亞歷山大銀行、埃及國民銀行、米賽爾銀行、開羅銀行) 實行國有化,由政府持有股份,並從1975年起廢除這些銀行執行國家貨幣政策工具和負責對公共經濟部門提供貸款的職能,改為只辦理商業銀行一般業務。埃及國有化專業銀行共有三家,即埃及開發與農業信貸銀行、埃及工業開發銀行、阿拉伯土地和埃及地產信貸銀行。
離岸銀行主要有兩家: ①阿拉伯國際銀行。主要是辦理定期存款和外匯業務;對外貿企業和建設項目提供貸款; 發行債券等。②阿拉伯非洲國際銀行。主要對外貿企業和建設項目提供中、長期貸款; 對國際辛迪加貸款提供擔保; 發行債券,辦理融資諮詢服務等項業務。此外,埃及還有十餘家外國銀行,辦理信用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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