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性原則

均衡性原則,又稱“法益相稱原則”,是指一個達成目的的法律手段雖是必要的,但不可給人民造成過度的負擔,侵害另一個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立法主體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不得超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二者必須相適當或相對稱。也就是說,儘管立法主體規定了必要的處理模式以達到所追求的公益目的,但若該手段所侵害的公民基本權利與期待實現的公共利益相比較顯然不相稱,則有違均衡性原則,構成立法非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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