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督導考核辦法

《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督導考核辦法》由財政部於2017年9月20日發布。本辦法共十二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督導考核辦法
  • 發文機關:財政部
  • 發文文號:財庫〔2017〕161號
  • 發布時間:2017年9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7年9月20日
通知內容,辦法全文,

通知內容

關於印發《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督導考核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7〕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督導地方加快推進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實現2018年建成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體系的目標,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的指導意見》(財庫〔2015〕73號),我們制定了《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督導考核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印發後,各省級財政部門不再另行向財政部報送年度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進展情況。
附屬檔案: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督導考核辦法
財 政 部
2017年9月20日

辦法全文

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督導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督導地方加快推進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實現2018年建成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體系的目標,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的指導意見》(財庫〔2015〕7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的督導考核。
第三條 督導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便於操作的原則。
第四條 督導考核工作由財政部組織實施。
第五條 督導考核年度為前一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
第六條 督導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制度情況。重點督導考核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的制定情況。
(二)工作機制情況。重點督導考核預算執行動態監控運作機制、工作互動機制、信息報告機制和違規問題處理機制的建立情況。
(三)技術支撐情況。重點督導考核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或模組)建設情況和功能情況。
(四)工作責任落實情況。重點督導考核省級財政部門對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的組織領導情況和對下級財政部門動態監控工作的督查情況。
(五)省本級動態監控工作情況。重點督導考核已實施國庫集中支付改革並納入動態監控範圍的省級預算單位數量情況、納入動態監控範圍的資金類型情況、預警規則的研究制定情況,以及動態監控崗位的設定情況。
(六)省以下工作推進情況。重點督導考核已實施國庫集中支付改革並開展動態監控工作的地市和縣區的數量情況。
(七)自評報告情況。重點督導考核自評報告的內容完整性和報送及時性等情況。
具體督導考核指標、分值和評分依據詳見附屬檔案1《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督導考核評分表》。
第七條 督導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自查評價。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對督導考核年度工作進行自評和打分,形成《 省(區、市)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自評報告》(具體格式見附屬檔案2),連同《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督導考核評分表》《 省(區、市)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基本情況表》(具體格式見附屬檔案3)及考核證明材料,於每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檔案形式報送財政部。省級財政部門對自評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覆核審定。財政部成立考核組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覆核,形成覆核意見,與省級財政部門充分交換意見後,確定考核結果。
第八條 督導考核採用百分制。考核結束後,財政部按考核得分高低排序,向省級財政部門通報考核結果。
每年11月30日前未報送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的,考核得分為零分。
第九條 財政部根據考核結果,對綜合得分較低或某些方面問題突出的省份,以現場檢查、約談等方式進行跟蹤督導。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督導考核辦法。
第十一條 財政部工作人員在督導考核過程中存在違反工作原則、程式等問題,依法依紀應當追究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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