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人
方崇榮、劉彬彬、黃安民、姚金國、徐漫平、肖亦鴻、倪月忠、佘學斌、張恩 玖、孟榮富、高水昌、沈建康、余苗水、徐偉濤、劉海峰、李新雄、陳桃興。
起草單位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浙江菱格木業有限公司、浙江省地板協會、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研 究所、浙江省林產品質量檢測站、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產工業規劃設計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浙江世友木業有限公司、大自然家居(中國)有限公司、久盛地板有限公司、 浙江富得利木業有限公司、浙江升華雲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康輝木業有限公司、上海堅弗特種塗 料有限公司、湖南邦弗特新材料技術有限公司、蘇州神塗精工機械有限公司。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採暖用實木地板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 運輸和貯存、鋪裝要求、驗收規範、使用規範、保修期內質量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於地採暖用實木地板的質量檢驗以及鋪裝驗收和使用規範。
主要內容
3.1
地採暖用實木地板 solid wood flooring for ground with heating system
鋪設在地面供暖系統上,由木材直接加工的實木地板。商用名稱:“地暖實木地板”。
3.2
懸浮鋪裝 floating installation
將地板直接鋪設在地墊上的鋪裝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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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分類
4.1 按連線方式分:
a、 鎖扣地採暖用實木地板;
b、 榫接地採暖用實木地板;
c、 連線件地採暖用實木地板。
4.2 按表面形態分:
a、 平面地採暖用實木地板;
b、 非平面地採暖用實木地板。
4.3 按表面塗飾方式分:
a、 漆飾地採暖用實木地板;
b、 油飾地採暖用實木地板。
5 要求
5.1 分等
平面地採暖用實木地板按漆膜表面耐磨、漆膜附著力、漆膜硬度為優等品和合格品,非平面地採暖
用實木地板不分等級。
5.2 適用木材
地採暖用實木地板的主要適用木材名稱參見附錄A。GB/T 16734—1997、GB/T 18107—2017、GB/T
18513—2001所列木材且滿足地採暖用實木地板要求的也適用於本標準。
5.3 外觀質量
外觀質量應符合GB/T 15036.1—2018中5.3優等品的要求。
5.4 規格尺寸及其偏差
5.4.1 規格尺寸
規格尺寸應符合表 1 要求。根據安裝需要,每個包裝中允許配比不超過 3 塊短板,寬厚相同、總長
度與公稱長度相同的地板。非平面地採暖實木地板公稱厚度是指地板的最大厚度。
表 1 規格尺寸要求 單位為毫米
長 度 寬 度 厚 度 榫舌寬度
≥250 ≥40 ≥8 ≥3.0
註:其他尺寸的產品可按供需雙方契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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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4.2 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應符合表2要求。
表 2 尺寸偏差要求 單位為毫米
項 目 要 求
長度偏差 公稱長度與每個測量值之差絕對值≤1
寬度偏差
公稱寬度與平均寬度之差絕對值≤0.40;
寬度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0.30
厚度偏差
公稱厚度與平均厚度之差絕對值≤0.25;
厚度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0.30
注1:地採暖用實木地板的長度和寬度是指不包括榫舌的長度和寬度。
注2:非平面地採暖用實木地板的厚度偏差不作要求。
5.4.3 形狀位置偏差
形狀位置偏差應符合表3要求。
表 3 形狀位置偏差要求
項 目 要 求
翹曲度
寬度方向凸翹曲度≤0.20%,寬度方向凹翹曲度允許≤0.15%
長度方向凸翹曲度≤1.00%,長度方向凹翹曲度≤0.50%
拼裝離縫 最大值≤0.30mm
拼裝高度差 最大值≤0.20mm
註:非平面地採暖用實木地板拼裝高度差不作要求。
5.5 理化性能
5.5.1 物理力學性能
物理力學性能應符合表4要求。
表 4 物理力學性能要求
檢驗項目 單位
要 求
優等品 合格品
含水率 %
6.0≤含水率≤我國各使用地區(當地)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同批地板試樣間平均含水率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不得超過 2.5,
且同一板內含水率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不得超過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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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物理力學性能要求(續)
檢驗項目 單位
要 求
優等品 合格品
漆膜表面耐磨 g / 100r ≤0.06,且漆膜未磨透 ≤0.12,且漆膜未磨透
漆膜附著力 級 ≤1 ≤2
漆膜硬度 —— ≥2H ≥H
漆膜表面耐污染 —— 無污染痕跡
注1:含水率是指地板在包裝未拆封前的含水率。
注2:我國各地區的木材平衡含水率按GB/T 15036.1—2018中附錄A的規定執行。
注3:非平面地採暖用實木地板、油飾地採暖用實木地板漆膜表面耐磨、漆膜附著力、漆膜硬度和漆膜表面耐污染
不作要求。
5.5.2 尺寸穩定性能
尺寸穩定性能應符合表5要求。
表 5 尺寸穩定性能要求
項 目 單 位 要 求
耐熱尺寸穩定性(收縮率)
長 % ≤0.20
寬 % ≤1.00
耐濕尺寸穩定性(膨脹率)
長 % ≤0.20
寬 % ≤0.60
5.5.3 有毒有害物質限量
有毒有害物質限量應滿足表6要求。
表 6 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項 目 單 位 要 求
重金屬含量(限色漆)
可溶性鉛 mg / kg ≤30
可溶性鎘 mg / kg ≤25
可溶性鉻 mg / kg ≤20
可溶性汞 mg / kg ≤20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mg /m2
· h(72 h)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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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檢驗方法
6.1 外觀質量、規格尺寸及其偏差、物理力學性能
按GB/T 15036.2—2018的規定進行。
6.2 尺寸穩定性能
6.2.1 試樣應在存放 24h 以上的產品中抽取。
6.2.2 試件在試樣任意位置邊部製取,只在一個長度和寬度方向上裁切,另一個長度方向和寬度方
向上不裁切,長度為順纖維方向。
6.2.3 每塊地板鋸制耐熱尺寸穩定性(收縮率)、耐濕尺寸穩定性(膨脹率)試件各 2 塊,尺寸為
(200±0.15)mm ×(60±0.15)mm,且鋸口保持垂直;鋸口處用鋁箔紙、鋁膠帶或其他防水材料
密封。
6.2.4 耐熱尺寸穩定性(收縮率)、耐濕尺寸穩定性(膨脹率)試驗方法按 LY/T 1700 的規定進行。
6.2.5 按 6 個試件的算術平均值計算結果,精確至 0.01%。
6.3 有毒有害物質
6.3.1 重金屬含量
按GB/T 33042—2016的規定進行。
6.3.2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按GB/T 29899—2013的規定進行。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
a、 外觀質量;
b、 格尺寸及偏差;
c、 物理力學性能:含水率、漆膜表面耐磨、漆膜附著力;
d、 尺寸穩定性能。
7.1.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包括全部檢驗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正常生產時,每年檢驗不少於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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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原輔材料及生產工藝發生較大變動時;
c、 停產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d、 新產品投產時;
e、 質量監督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7.2 抽樣和判定方法
7.2.1 檢驗批的組成及檢驗
產品質量檢驗的樣品應在同一批次、同一規格、同一品種,未拆封、包裝完好的產品中抽取,所抽
取試樣逐一檢驗,試樣一律按塊計數。
7.2.2 外觀質量
7.2.2.1 採用 GB/T 2828.1—2012 中的一般檢驗水平Ⅱ,接收質量限(AQL)為 4.0 的正常檢驗二次
抽樣,抽樣方案見表 7。
表 7 外觀質量檢驗抽樣方案 單位為塊
批量 樣本 樣本量 累計樣本量 接收數 拒收數
≤25 第一 3 3 0 1
26~90
第一
第二
8
8
8
16
1
2
2
91~150
第一
第二
13
13
13
26
3
3
4
151~280
第一
第二
20
20
20
40
1
4
3
5
281~500
第一
第二
32
32
32
64
2
6
5
7
501~1200
第一
第二
50
50
50
100
3
9
6
10
1201~3200
第一
第二
80
80
80
160
5
12
9
13
3201~10000
第一
第二
125
125
125
250
7
18
11
19
註:超過10000塊按另批處理。
7.2.2.2 在一塊地板上,同時存在多種缺陷時,按影響產品等級最大的缺陷來判定。
7.2.3 規格尺寸及其偏差
7.2.3.1 長度、寬度、厚度、榫舌寬度、翹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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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 GB/T 2828.1—2012 中的一般檢驗水平Ⅰ,接收質量限(AQL)為 4.0 的正常檢驗二次抽樣,
抽樣方案見表 8。
表 8 長度、寬度、厚度、榫舌寬度和翹曲度檢驗抽樣方案 單位為塊
批量 樣本 樣本量 累計樣本量 接收數 拒收數
≤90 第一 3 3 0 1
91~280
第一
第二
8
8
8
16
1
2
2
281~500
第一
第二
13
13
13
26
3
3
4
501~1200
第一
第二
20
20
20
40
1
4
3
5
1201~3200
第一
第二
32
32
32
64
2
6
5
7
3201~10000
第一
第二
50
50
50
100
3
9
6
10
註:超過10000塊按另批處理。
7.2.3.2 拼裝離縫、拼裝高度差
採用一次抽樣方案,在樣本中隨機抽取10塊地板進行拼裝檢驗,如結果達到標準要求判為合格,否
則判為不合格。
7.2.4 物理力學性能、尺寸穩定性能
物理力學性能、尺寸穩定性能項目檢驗的抽樣方案見表9。在初檢和復檢試樣中,任意3塊地板組成
一組。初檢樣品物理力學性能、尺寸穩定性能中檢驗項目均符合表4、表5相應要求時,才能判為合格,
結果中有項目不符合時,允許進行復檢一次,在同批產品中加倍抽取樣品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復檢試
樣全部符合,才能判為合格;若有試樣不符合,則判為不合格。
表 9 物理力學性能、尺寸穩定性能抽樣方案 單位為塊
提交檢查批的成品板數量 初檢抽樣數 n1 復檢抽樣數 n2 ≤1000 6 12
≥1001 8 16
註:如樣品規格偏小,按以上方案抽取的樣品不能滿足檢驗要求時,可適當增加抽樣數量。
7.2.5 有毒有害物質
7.2.5.1 採用一次抽樣方案,在樣本中隨機抽取1塊地板進行重金屬含量檢測,限色漆漆飾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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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2 採用一次抽樣方案,在同檢驗批中隨機抽取能滿足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檢測的試
樣數量。
7.2.5.3 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符合本標準表6的規定要求時,判為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
7.3 綜合判定
產品的外觀質量、規格尺寸及其偏差、物理力學性能、尺寸穩定性能、有毒有害物質全部檢驗項目
均應符合相應要求時,判該批產品合格;否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8 標識、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識
產品包裝箱應印有或貼有清晰且不易脫落的標誌,用中文註明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執
行標準、規格型號、產品等級、生產日期或批號、木材名稱或流通商品名(拉丁名)、數量(m2)、
塗飾方式、非平面地採暖用實木地板應在外包裝上註明。
8.2 包裝
產品出廠時應按類別、規格、等級、批號等分別密封包裝,包裝應保證產品免受磕碰、劃傷和污損,
對包裝有特殊要求時,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8.3 運輸和貯存
產品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應平整堆放,碼放整齊,板面不得直接與地面接觸,並按不同類別、規格、
等級分別堆放,每垛應有相應的標記。貯存地點應防雨、防潮、防曬,遠離火源。
9 鋪裝要求
9.1 一般要求
鋪裝前,應確認下述內容:
——在鋪裝前,應將鋪裝方法、鋪裝要求、工期、驗收規範等向用戶說明並徵得其認可;
——地板鋪裝應在地面隱蔽工程、吊頂工程、牆面工程、水電工程完成並驗收通過(合格)後進行;
——地面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GB 50209—2010的相關規定;
——施工地面應平整,無開裂現象,用2m靠尺檢驗地面基面平整度,靠尺與地面的最大弦高應小
於等於3mm;牆面同地面的陰角處在200mm內應相互垂直、平整;
——施工地面含水率應低於10%,否則應對地面進行防潮層施工或採取除濕測試使地面含水率合格
再鋪裝;
——安裝環境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75%之間;
——預製溝槽保溫板地面輻射供暖,宜鋪設絕熱層、均熱層;
——嚴禁使用有害物超出強制性標準限量規定的材料;
——施工地面不允許鑽孔、打眼或釘釘,以免損壞地面供暖系統;
——地板鋪裝前,應對地面供暖系統加熱試驗,合格後方可進行鋪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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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供暖系統要求
地面供暖系統應符合JGJ 142—2012的相關規定。
9.3 主要材料要求
9.3.1 地採暖用實木地板應符合本標準中第 5 章的要求。
9.3.2 墊層宜採用 2~3mm 的防潮墊。
9.3.3 木質踢腳線背面應有防潮措施,踢腳線厚度需大於木地板伸縮縫。
9.3.4 扣條、壓條、收邊條、防潮墊等輔料滿足相關鋪裝要求。
9.4 懸浮鋪裝
9.4.1 鋪裝前準備
實施鋪裝前,應做好下述準備:
——清理清潔地面,確保無砂粒、浮土,無明顯凸出物和施工廢棄物;
——測量地面的含水率,合格後方可施工。若地面含水率滿足不了9.1中的一般要求,可開啟使用
供暖系統以加快地面乾燥速度,達到要求後方可安裝木地板;
——嚴禁帶(含)濕施工,並防止如暖氣出水處、廚房和衛生間連線等水源處滲漏;
——了解鋪裝用戶室內已鋪設的管道、線路布置情況,以便於施工;
——制定合理的鋪裝方案,徵得用戶認可。若鋪裝環境特殊時,應及時與用戶協商,採取合理的解
決方案;
——測量並計算所需地板、地墊、踢腳線、扣條數量;
——門的下沿和安裝好的地板(或扣條)間預留不小於3mm的間隙,確保地板鋪裝後門能自由開
啟。
9.4.2 防潮膜鋪設
鋪設防潮膜要求平整,並鋪滿整個鋪設地面,其幅寬接縫處應重疊200mm以上並用膠帶粘接嚴實,
牆邊四周上卷(翻起)大於等於50mm以上,並以踢腳線可遮蓋為限;地墊鋪設要求平整、不重疊鋪滿
整個鋪設地面,接縫處套用膠帶粘接嚴實。
9.4.3 地板鋪裝
地板鋪裝、踢腳線安裝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在地板與牆及其他地面材料銜接處,用可調整寬度的專用墊塊確定地板伸縮縫,伸縮縫寬度一
般8~30mm;不同地區伸縮縫大小的確定應根據房間面積、當地平衡含水率、木材性能等來綜合考慮
決定,伸縮縫要整齊;
——如採用錯縫鋪裝方式,長度方向相鄰兩排地板端頭拼縫間距應≥100mm;
地板拼接如需要施膠,塗膠應均勻、適量,地板拼裝後,應適時清除擠到地板表面上的膠粘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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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地板長度方向鋪裝超過8m、沿地板寬度方向鋪裝超過5m時或門口處,應在適當位置進行隔
斷預留伸縮縫,並用扣條過渡,扣條的安裝要求與門套垂直,扣條應安裝穩固,主要行走區域不應有異
響。
——踢腳線應安裝牢固,上口應平直,安裝時應注意:
a、安裝踢腳線時,需將墊塊取出;
b、踢腳線兩端應接縫嚴密,高度一致;
c、踢腳線上的釘子眼套用同色的膩子修補。
——在鋪裝過程中應隨時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
——鋪裝完畢後,鋪裝人員要全面清掃施工現場。
——施膠鋪裝的地板應養護24h方可使用。
9.5 鋪裝質量要求
9.5.1 地板鋪裝質量
地板鋪裝質量應符合表10的規定。
表 10 鋪裝質量要求
項目 測量工具 質量要求
表面平整度 2m 靠尺(或細繩線)
鋼板尺,精度 0.5mm ≤3.0mm / 2m
拼裝高度差 塞尺,精度 0.02mm ≤0.5mm
拼裝離縫 塞尺,精度 0.02mm ≤0.8mm
漆 面 目測 無損傷,無明顯劃痕
異 響 觀測 主要行走區域不明顯
註:非平面類地採暖用實木地板對拼裝高度差不作要求。
9.5.2 踢腳線安裝質量
踢腳線安裝質量應符合表11的規定。
表 11 踢腳線安裝質量要求
項目 測量工具 質量要求
踢腳線與門框的間隙 鋼板尺,精度 0.5mm ≤2.0mm
踢腳線連線縫間隙 塞尺,精度 0.02mm ≤1.0mm
踢腳線與地板表面的間隙 塞尺,精度 0.02mm ≤3.0mm
同一面牆踢腳線上沿直度 5m 細線繩
鋼板尺,精度 0.5mm
≤3.0mm / 5m
(牆寬不足 5m 時,按 5m 計算)
踢腳線接口高度差 鋼板尺,精度 0.5mm ≤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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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驗收規範
10.1 總體要求
地板鋪裝結束後,鋪裝單位與用戶雙方應在三天內按本標準表 10、表 11 進行驗收,對鋪設總體質
量、服務質量等予以評定,並辦理驗收手續。鋪裝單位應出具保修卡,承諾地板保修期內義務。
10.2 竣工驗收要求
10.2.1 靠近門口處,是否設定了伸縮縫和用扣條過渡;門扇底部與扣條間隙不小於 3mm,門扇應開
閉自如;扣條應安裝穩固。
10.2.2 地板表面應潔淨、平整,外觀質量應符合本標準5.2的規定要求。
10.2.3 地板鋪設應牢固、不鬆動,踩踏無明顯異響。
10.2.4 地板寬度方向鋪設長度≥5m 時,或地板長度方向鋪設長度≥8m 時,宜採用合理間隔措施,
設定伸縮縫並用扣條過渡。
10.2.5 面層質量驗收按表 10 中的規定進行。
10.2.6 踢腳線安裝質量驗收按表 11 中的規定進行。
11 使用規範
11.1 定期清潔維護,應按下述要求進行:
——定期吸塵或清掃地板,防止沙粒等硬物堆積而刮擦地板表面;
——用不滴水的拖布拖擦,按廠家要求進行清潔和保養;
——局部髒跡可用中性清潔劑清洗,嚴禁使用酸、鹼性溶劑或汽油等有機溶劑擦洗。
11.2 防止陽光長期曝曬。
11.3 室內濕度小於等於 45%時,宜採取加濕措施;室內濕度大於等於 75%時,宜通風排濕。
11.4 避免金屬銳器、玻璃、瓷片、鞋釘等堅硬物器劃傷地板;搬動家具和重物時避免拖挪或砸傷地板。
11.5 不宜用不透氣材料長期覆蓋。
11.6 嚴禁地板接觸明火或直接在地板上放置大功率電熱器;禁止在地板上放置強酸性和強鹼性物質。
11.7 鋪裝完畢的場所如暫不使用,應定期通風。
11.8 應避免衛生間、廚房等房間的水源泄漏。
11.9 在使用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時,應緩慢升降溫,建議升降溫速度不高於 3℃/24h。以防止地板開裂
變形。
11.10 建議地板表面溫度不超過 27℃。不得覆蓋面積超過 1.5m2的不透氣材料。避免使用無腿的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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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修期內質量要求
12.1 保修期限
在正常維護條件下使用,自驗收之日起保修期為1年。
12.2 保修期內面層質量
保修期內面層質量要求見表12。
表 12 保修期內面層質量要求
項 目 測量工具 質量要求
表面平整度 2m 靠尺;
鋼板尺,分度值 0.5mm ≤5.0mm / 2m
拼裝高度差 塞尺,分度值 0.02mm ≤0.6mm
拼裝離縫 塞尺,分度值 0.02mm ≤1.5mm
起 拱 2m 靠尺;
鋼板尺,分度值 0.5mm ≤5.0mm / 2m
開 裂 鋼板尺,分度值 0.5mm;
塞尺,分度值 0.02mm
裂縫寬度≤0.3mm,裂縫長度≤地板長度的
4%,寬度≤0.1mm 的裂縫不計
漆面質量 —
漆膜不允許鼓泡、皺皮。龜裂地板的累計面積
不超過鋪裝面積的 5%
蟲 蛀 —
地板和木龍骨中不允許有原生蟲卵、蛹、幼蟲、
成蟲引發的蟲蛀
寬度方向凹翹曲度 鋼板尺
塞尺,分度值 0.02mm 最大拱高≤0.50mm/塊
注 1:非平面地採暖用實木地板不檢拼裝高度差。
注 2:檢驗方法按 GB/T 15036.2—2018 的規定進行。
12.3 維修
在正常維護條件下使用,保修期內出現不符合本標準中12.2的質量要求時,保修方應對超標部位的
地板進行免費維修或更換。
12.4 維修後的驗收
地板修復後,保修方和用戶雙方應及時對修復後的地板面層進行驗收,對修復總體質量、服務質量
等予以評定。保修方應在保修卡上登記修復情況,用戶簽字認可。保修方在剩餘保修期內有繼續保修的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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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 錄 A
(規範性附錄)
主要適用樹種名稱
表A.1規定了地採暖用實木地板主要適用樹種名稱。
表 A.1 地採暖用實木地板主要適用樹種名稱
序號 木材名稱 拉丁名 流通商品名 序號 木材名稱 拉丁名 流通商品名
1 槭 木 Acer sp. 槭 木 16 刺 槐 Robinia
pseudoacacia 洋 槐
2 樺 木 Betula sp. 樺 木 17 纖皮玉蕊 Couratari sp. 陶阿里
3 緬茄木 Afzelia sp. 緬茄木 18 木 蓮 Manglietia sp. 黑杞木蓮
4 格 木 Erythrophleum sp. 塔 里 19 卡雅楝 Khaya sp. 非洲桃花心木
5 古夷蘇木 Guibourtia sp.
布賓加、
凱娃津戈 20 相思木 Acacia sp 相思木
6 孿葉蘇木 Hymenaea sp. 賈托巴 21 圓盤豆 Cylicodiscus sp. 圓盤豆
7 印茄木 Intsia sp. 波蘿格 22 硬象耳豆 Enterolobium sp. 硬象耳豆
8 甘巴豆 Koompassia sp. 康派斯 23 山核桃 Carya sp. 小胡桃
9 二翅豆 Dipteryx sp. 二翅豆 24 黑核桃 Juglans sp. 黑胡桃
10 香脂木豆 Myroxylon sp. 香脂木豆 25 白蠟木 Fraxinus sp. 水曲柳
11 美木豆 Pericopsis sp. 美木豆 26 櫻桃木 Prunus sp. 櫻桃木
12 大果紫檀 Pterocarpus
macrocarpus.
花梨木 27 番龍眼 Pometia sp. 唐 木
13 亞花梨 Pterocarpus sp.
安哥拉紫檀、
非洲紫檀 28 榆 木 Ulmus sp. 青榆、黃榆
14 闊葉黃檀 Dalbergia latifolia. 黑酸枝木 29 朴 木 Celtis sp. 沙 朴
15 櫟 木 Quercus sp. 橡 木 30 柚 木 Tectona grandis 柚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