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滅失或沉沒時的失業賠償公約

《在船舶滅失或沉沒時的失業賠償公約》是1920年06月15日簽訂的勞工保護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在船舶滅失或沉沒時的失業賠償公約
  • 條約分類:勞工保護
  • 簽訂日期:1920年06月15日
  • 生效日期:1923年03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簽訂日期1920年6月15日
本公約於1923年3月16日生效)
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1920年6月15日在熱那亞舉行會議,
經議決採納本屆大會熱那亞會議議程第二項所列關於監督協定條款的實施、設定海員職業介紹所和上年11月在華盛頓通過的失業和失業保險公約和建議書適用於海員的若干提議,
經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國際公約的方式,通過下述公約,供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規定加以批准,此公約得稱為《1920年失業補償(沉船)公約》。
第1條
1.就本公約而言,“海員”一詞包括在海上航行的任何船上受僱的一切人員。
2.就本公約而言,“船舶”一詞包括在海上航行的、無論其性質如何、公有或私有的所有船舶和小艇,但軍艦除外。
第2條
1.每當任何船舶滅失或沉沒時,船東或與海員簽訂船上服務契約的人應向每個受僱的海員支付由這種滅失或沉沒所產生的失業賠償。
2.在海員實屬失業期間,應按契約規定以同樣工資比率支付這筆賠償費,但按本公約向任何一個海員支付的賠償總額僅限於兩個月的工資。
第3條像獲得其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的欠款一樣,海員應獲得此種賠償的全部金額。
第4條
1.批准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各會員國保證將本公約套用於它的那些不能完全自治的殖民地、保護領地和屬地:
(a)但由於當地條件本公約條款不適用者除外;
(b)可對公約作必要的修改,以使公約條款適應當地條件。
2.各會員國應將其對每個不能完全自治的殖民地、保護領地和屬地所採取的行動通知國際勞工局。
第5條本公約的正式批准書,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章程規定的條件,應送請國際勞工局局長登記。
第6條國際勞工組織兩個會員國的批准書一旦被國際勞工局登記,國際勞工局局長應立即將此通知本組織所有會員國。
第7條本公約應自國際勞工局局長發布這種通知之日起生效並僅對其批准書已經國際勞工局登記的會員國具有約束力。此後,對於任何會員國,本公約將自其批准書經國際勞工局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8條依照第7條規定,批准本公約的各會員國同意於1922年7月1日之前實施本公約規定,並採取實施這些規定所必要的行動。
第9條凡批准本公約的會員國,自本公約初次生效之日起滿5年後,可以向國際勞工局局長通知解約,並請其登記。此項解約通知書自經國際勞工局登記之日起滿1年後始得生效。
第10條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在其認為必要時,應將本公約的實施情況向大會提出報告,並審查是否將本公約的全部或局部修正問題列入大會議程。
第11條本公約的法文本與英文本同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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