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自學是一種有別於主流體制教育,家庭影響占很大因素的一種教育方式和教育理念。是一種更多依靠互助團體和社會資源學習,具有個人特色,富有創造力的教育模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在家自學
- 有別於:主流體制教育
- 教育模式:富有創造力
- 依靠:互助團體和社會資源學習
特色,不同國家或地方的方向,美國,香港,台灣,特殊教育,
特色
在家自學的過程中,家庭具有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孩子還小的時候。因此,在家自學也被稱為自家教育或在家自行教育。因此,在特殊教育領域中,已將在家自行教育一詞改為在家教育。
在家教育的家長或監護人具有與主流體制教育相異的教育理念,或具有特殊需求,促使他們選擇在家教育的方式,而排除學校教育。
由於單獨一個家庭能提供的知識與經驗試探很有限,在家自學的學生往往要靠許多家庭合組的社群,以及社會上的學習資源。因此,互助團體和社會資源的多寡便影響了願意從事在家自行教育。在家自學的學習者由於彈性較大,通常較具個人特色、創造力,在個人興趣的領域花費超過在學者的時間力氣而取得較高的成就,而對主流體制教育的學科考試較不擅長。
不同國家或地方的方向
美國
以美國而言,在家教育的申請原因,可歸納為種族、語言、宗教信仰、文化,地區教育水平差異等因素。至目前為止,已是義務教育中非常普及的一個現象,在坊間書局亦有很多教導家長如何進行在家教育的書籍和導引。
《強迫入學條例》1982年修正時,第十三條明定:“智慧型不足、體能殘障、性格或行為異常之適齡國民,由學校實施特殊教育,亦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同意後,送請特殊教育機構施教,或在家自行教育。其在家自行教育者,得由該學區之學校派員輔導。”2002年修正同法同條時,不再列舉在家自行教育,但《特殊教育法》自從1997年修正以來,第七條第二款明定特殊教育之實施:“國民教育階段,在醫院、國民國小、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香港
在香港,在家教育仍未合法化,家長若禁止適齡學童上學會被檢控。2000年曾發生父親希望女兒接受在家教育而禁止女兒上學的事件,事件主角梁道靈由11歲起被父親梁志光禁止上學近三年,至2005年才重返校園。
台灣
目前在台灣,法令已將在家教育合法化,且申請在家教育的理由視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目的而有差異其中以宗教信仰為主要因素的申請者最多。
《強迫入學條例》1982年修正時,第十三條明定:“智慧型不足、體能殘障、性格或行為異常之適齡國民,由學校實施特殊教育,亦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同意後,送請特殊教育機構施教,或在家自行教育。其在家自行教育者,得由該學區之學校派員輔導。”2002年修正同法同條時,不再列舉在家自行教育,但《特殊教育法》自從民國1997年修正以來,第七條第二款明定特殊教育之實施:“國民教育階段,在醫院、國民國小、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特殊教育
另外,在特殊教育的範圍裡面,原來亦有在家自行教育一詞,此詞在特殊教育領域,是指在最小限制的原則和範圍之下無法到學校接受一般教育的特殊需要學生而言。唯不論是在特教觀點或是一般教育觀點,在家自行教育並非放任家長或監護人咨意對其學童進行教育,而是在政府秉持義務教育之特性、原則,在合目的、合價值性之下,對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學生施以定期的評量,以確定其學習狀況。
在台灣的主流體制教育中,常常因不願接受特教生,而要求家長申請在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