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聯絡各國、地區風箏愛好者,增進會員組織交往與友誼,繼承發展風箏的傳統技藝,推動風箏活動在世界範圍內廣泛開展。
組織章程
國際風箏聯合會章程
(國際風箏聯合會1989年4月1日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國際風箏聯合會(簡稱國際風聯)是國際性的民間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聯絡各國和地區風箏愛好者,增進各會員組織的交往與友誼,繼承發展各國風箏的傳統技藝,推動風箏活動在世界範圍內廣泛開展。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三條 協助有關國家和地區制定發展風箏活動規劃,普及風箏活動的開展。
第四條 組織或協助有關方面舉辦國際性的風箏競賽評比活動。
第五條 組織風箏製作、放飛的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對風箏的理論研究工作,推廣風箏科研成果。
第六條 徵集、整理各國和地區風箏活動的資料,交流風箏活動的信息。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國際風箏聯合會章程的國家級風箏組織或地區性風箏組織,均可申請加入國際風箏聯合會。
第八條 國際風箏聯合會實行所有會員組織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種族、政治和宗教信仰的歧視。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國際風箏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議。每個會員組織可派兩名代表出席大會,但只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條 代表大會的任務是:選舉國際風箏聯合會理事會;聽取上屆大會以來的工作報告;聽取經費收支情況和
預算報告;吸收新會員;審議有關修改章程的建議;討論各會員協會和國際風聯提出的建議;確定會費金額和預算;確定國際風聯的活動計畫;決定舉行下屆代表大會的時間和地點。
第十一條 代表大會的表決採用鼓掌通過的辦法。
第十二條 國際風聯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由主席一人、秘書長兼司庫一人、副主席三至五人,(大體每大洲一名)、理事若干人(由參加成立大會和發起的各國或地區風箏組織擔任)、副秘書長一人組成。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通常理事會在代表大會開幕前夕召開,也可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任何時候召開。
理事會的任務是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監督財務收支,籌備代表大會的召開。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 執委會是國際風聯的日常工作領導機構。執委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執委會由主席、秘書長兼司庫、副主席組成。它的任務是:保證完成國際風聯面臨的任務;監督各會員組織執行國際風聯章程和決議;為代表大會做準備;反映會員的意見、希望和要求;通過信函和會刊向各會員通報有關情況;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會員繳納的會費,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資助,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捐款及其它收入。
第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金額應由代表大會決定所收會費套用於組織活動,不能挪作它用。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 國際風聯的正式用語和工作用語為中文和英文。國際風聯章程和其他會議檔案均用中文和英文刊印。對章程和決議的理解有異議時,以英文本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釋權屬國際風聯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