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青年珠寶鑑定師協會

國際青年珠寶鑑定師協會

國際青年珠寶鑑定師協會是由全球範圍內的青年珠寶鑑定師共同發起成立。國際青年珠寶鑑定師協會是面向國際珠寶界,不受地區、部門、行業、所有制限制,是與珠寶領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盈利性、世界性社團組織;香港審計局,香港警署核准註冊,受法律保護的獨立法人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青年珠寶鑑定師協會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Youth Jewelry AppraisalDivision Association
  • 中文簡稱:國青寶協
  • 英文縮寫:IYJADA
  • 總部地址:中國香港
  • 現任會長張芮赫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任務,組織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協會章程,總則,業務範圍,會員,資產管理,終止程式,附則,協會會長,協會大事記,

協會簡介

國際青年珠寶鑑定師協會成立於2011年1月1日,由8位發起人,國際珠寶界的公司,團體,有較高影響的個人共同發起成立。國際青年珠寶鑑定師協會現任會長為張芮赫先生,現有國際註冊會員100多位,協會的業務主管是國際青年珠寶鑑定師協會,總部設於香港,大陸地區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

協會宗旨

團結珠寶行業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組織制定行約、行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護珠寶消費者、商家的合法權益,加強企業與政府的交流與合作,促進相關政策與法規的實施,提高珠寶業水平,普及珠寶知識,積極參與國際珠寶領域的合作、交流,促進珠寶業健康發展。緊密聯繫高學歷,深鑽研,愛崗敬業具有一定珠寶鑑定水平以及獲得鑑定資質的青年專業人才,運用協會合理的組織安排,積極的進取心態,穩定高效務實的工作安排,讓每一位協會會員能夠在社會上貢獻出自己的專業力量,也能夠讓每一位協會會員與時俱進的不斷創新鑑定技能,開闊專業領域獲取最新最準確的鑑定知識。協會主要的任務為發掘珠寶行業的青年力量,互勉互勵,爭取讓每一位會員都能夠在青年時期書寫最成功最滿意的答卷,為社會貢獻出最有力量有激情的血液。高、精、專的先進性人才是本協會的基礎。運用自身優勢,合理合法的進行業務開展,包括:諮詢、鑑定、培訓等相關業務為社團的和諧發展構建良好的局面與堅實的基礎。本協會的成立定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協會任務

協會率先向廣大消費者提出
“維護您的權益不受侵害是我們的義務,捍衛您的消費不受蒙蔽是我們的權利”
協會根據國內珠寶領域現有的狀況提出
“提供服務 促進業內合作;反映訴求 加強業內交流;維護權益規範業內行為”
(一)團結珠寶行業相關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業界的願望及合理要求,向會員宣傳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
(二)制訂並實施珠寶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促進會員之間的溝通與協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利益,促進行業服務質量的提高。
(三)開展珠寶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與研究工作,促進珠寶業的發展和珠寶知識普及套用,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四)組織開展有益於珠寶業發展的研討、論壇等活動,促進珠寶行業內的交流與合作,發揮珠寶業對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積極作用。
(五)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珠寶相關企業,單位參與國際珠寶業有關組織的活動,在國際珠寶業事務中發揮積極作用。
(六)辦好協會網站、刊物,組織編撰出版國際珠寶業發展狀況年度報告,為業界提供珠寶信息服務。
(七)承擔會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

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章程中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理事會

理事會為協會的辦事機構,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至四人,由理事長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協調本協會內部各部門工作;提名副理事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出決定;決定理事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國際青年珠寶鑑定師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國際珠寶行業及與珠寶相關的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駐所北京市。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珠寶鑑定
(二)珠寶諮詢
(三)培 訓
(四)珠寶企業行銷
(五)珠寶人才職業規劃
(六)承擔會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會員

第五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可分列條件):
(一)擁護國際青年珠寶鑑定師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珠寶 (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1)大專以上學歷(在讀亦可)
(2)持有權威部門批准獲取的執業資格證
(3)在珠寶行業工作至少兩年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會員部門考核資質,核實個人情況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 (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 (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 (代表)大會每2年一屆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 (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一般情況下只設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兩層為宜)。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會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一般由三(或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 (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2010年11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會長

張芮赫,1988年10月生,黑龍江人。
國際青年珠寶鑑定師協會
張芮赫
畢業於北京民族大學珠寶鑑定專業 大學學歷 國家註冊珠寶鑑定師
北京故博珠寶中心特邀青年研究員
國際青年珠寶鑑定師協會發起人之一,現任會長
中國最年輕的國家註冊珠寶鑑定師之一
“中國珠寶品質分級國際化”倡導人
“IYJADA.珠寶品質諮詢技術支持”發起人

協會大事記

2011年1月1日 國際青年珠寶鑑定師協會北京總部成立大會(暨落成典禮)
2011年2月8日 國際青年珠寶鑑定師協會第一屆理事大會
2011年2月24日 舉辦“中國珠寶品質分級國際化”主題研討會
2011年3月2日 發起“IYJADA 珠寶品質諮詢技術支持”惠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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