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開發協會協定附則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金融
  • 簽訂日期:1981年03月0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附則
本附則是根據國際開發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協定,作為該協定的補充部分而制定的。它們應按協會的協定加以解釋。如本附則的規定和協定的規定或要求有所牴觸,應以協定的規定為準。第一節理事會的會議
(a)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協定附則的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以及第八節的規定需時常修訂(以下簡稱銀行的附則),該項規定及必要的修訂也適用於本附則。
(b)理事會任何會議如不滿法定出席人數,得隨時由出席理事的過半數決定休會,而無需提出休會的通知。
(c)協會的秘書長應即為理事會的秘書長。第二節年度報告
銀行附則第九節規定及必要的修訂適用於本附則。第三節理事投票
銀行附則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節規定及必要的修訂也適用於本附則。第四節服務條件
(a)償付理事和副理事為了協會業務而出席會議所先行墊付的費用,應與償付他們為了銀行業務出席會議而先行墊付的費用採取相同辦法。但如為協會業務而舉行的任何會議,系與為銀行或為國際金融公司業務而舉行的會議同時或大致同時舉行,那末,只應償付他們因出席為了協會業務而墊付的額外費用的部分。
(b)如果協會必須對理事、或執行董事、或他們的副職,會長,官員或工作人員直接支付薪金或津貼,那末協會應對上述人員(除僱傭契約另有規定的人員外)因為該項薪金和津貼而需繳納的稅款而付給他們一筆津貼,其辦法應與銀行支付相應的薪金和津貼的稅金津貼相同。
(c)銀行執行董事、副執行董事、行長以及由行長指定兼任協會官員和工作人員的官員和工作人員,協會不另付報酬。但這並不排除協會和銀行就兩個機構分擔已由兩者之一支付的報酬、津貼和其他費用,進行適當的安排。
(d)凡應協會會長的要求,為協會執行指定任務的執行董事和副執行董事,均得因執行任務所花的費用而享受合理的津貼。第五節權力的委託
除了那些按協定第六條第二節(c)款及其他規定由理事會保留的權力外,執行董事會可行使協會的一切權力。執行董事會不得因理事會授予的權力,而採取任何與理事會不一致的行動。第六節規章制度
銀行附則第十五節規定及必要的修訂也適用於本附則。第七節不由派任執行董事代表的會員國的代表權
銀行附則第十七節規定及必要的修訂也適用於本附則。第八節預算和決算
銀行附則第十八節規定及必要的修訂也適用於本附則。第九節會員國資格的申請
按照對協定附錄A所列國家可能作出的任何特殊規定,任何銀行會員國向協會提出申請書,陳述有關事實材料,均可向協會申請為會員國。
當向理事會提交申請書時,執行董事會在和申請國協商後,應向理事會提出該會員國首次認股額的建議,及執行董事認為應由理事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節暫停會員國資格
除按協定第七條第三節有關暫停會員國資格的規定外,銀行附則第二十節的規定及必要的修訂也適用於本協會。第十一節本附則的修訂
理事會得在任何會議上,或按第三節的規定,用不召開會議而投票的辦法修訂本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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