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販運淫穢出版物罪

國際販運淫穢出版物罪,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非為個人使用而準備、製造、擁有、運輸、進口、出口及傳播淫穢出版物的行為。國際刑法中的一種犯罪。本罪是1910年《禁止傳播淫穢材料協定》,1947年《修定禁止傳播和販運淫穢出版物公約議定書》,1923年9月12日《禁止傳播和販運淫穢出版物公約》以及1947年11月12日《修改禁止傳和販運淫穢出版物公約的議定書》等國際公約規定的。

本罪的主要特徵是:(1)主觀上出於故意,並且不具有為個人使用占有的目的。(2)客觀上實施了準備、製造、擁有、運輸、進口、出口及傳播淫穢出版物的行為,且這些行為必須是超越國界的,如果不是超越國界的行為,則應由國內法加以規定,當今世界範圍內,這一犯罪正在減少,目前只有少數國家受這方面的國際公約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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