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幣法律制度

國際貨幣法律制度,調整國際上有關貨幣發行和管理的法律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貨幣法律制度
  • 解釋:調整國際上有關貨幣發行和管理的法律規範
解釋,內容,

解釋

國際金融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際間的貿易交往、債務結算、資本流動等活動,都涉及各國貨幣的兌換、匯率制度的規定、國際收支的調節和儲備資產的供應等問題,各國按照一定標準或根據某種國際協定而在上述幾方面所作出的法律上的安排,稱作國際貨幣法律制度。

內容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國際交往中使用什麼樣的貨幣——金幣還是不兌現的信用貨幣。
②各國貨幣間的匯率安排,是釘住某一種貨幣或某幾種貨幣,還是允許匯率隨市場供求而自由流動。
③各國外匯收支不平衡如何調節。另外,國際儲備資產的確定、國際收支結算的原則以及國際金融機構也屬於國際貨幣法律制度的範疇。金本位下的國際貨幣法律制度 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西方國家實行典型的金本位制,其特點是金幣自由鑄造、自由兌換、自由輸出入和匯率圍繞鑄幣平價上下波動。由於英國當時在國際政治經濟上占據主導地位,因此金本位制度實際上就是一個以英鎊為中心,以黃金為基礎的國際貨幣法律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各國普遍禁止黃金出口,金本位制度全面崩潰。
金匯兌本位下的國際貨幣法律制度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22年的熱那亞會議確立了金兌換本位制度,其特點是:各國本幣不能自由兌換成黃金,而是通過兌換外匯間接與黃金掛鈎,但仍然維持著金平價;匯率實際上是一種釘住匯率制度,即與某一特定國家貨幣掛鈎;一國政府當局或中央銀行除持有黃金儲備外,還擁有大量外匯。由於各國普遍將本國貨幣釘住英鎊或美元,因此在1929~1933年資本主義世界經濟危機期間,金匯兌本位徹底崩潰。從此以後,西方國家普遍採取了紙幣制度。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法律制度 即布雷頓森林貨幣體系制度,肇始於1944年在美國召開的布雷頓森林會議。會上,美國迫使其他國家按照美國方案通過了《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前者把美元和黃金等同起來,35美元等於一盎司黃金;又將各國貨幣和美元以固定比價聯繫起來,以美元的含金量作為各國規定貨幣平價的標準,從而間接和黃金掛鈎。這樣,各國的貨幣都釘住美元,美元等同於黃金,從而建立了依美元為支柱的世界貨幣制度,確立了美國在國際金融領域的霸主地位。根據後者成立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與1945年成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一樣,兩個機構的人事權和投票權都被美國所控制,機構的各項規定構成了國際金融領域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維護著國際金融與外匯交易的正常秩序。布雷頓森林貨幣體系在一定時期內對穩定資本主義世界貨幣匯率發揮了重要作用,從而促進了世界貿易和資本的流通。美元作為最主要的國際儲備貨幣,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黃金產量增長停滯的情況下,通過供應美元彌補了國際清償能力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國際儲備的短缺問題。
由於20世紀60~70年代資本主義世界頻頻爆發經濟危機和美元危機,嚴重影響國際貨幣金融秩序的穩定,1971年美國尼克森政府被迫宣布美元和黃金脫鉤,在這種情況下,西方國家的貨幣也逐漸不再釘住美元而實行浮動匯率制度。
到1973年,主要已開發國家不再公布本國貨幣的金平價,由此,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度——布雷頓森林制度崩潰。以浮動匯率為中心的國際貨幣法律制度 隨著布雷頓森林制度的崩潰,形成了以浮動匯率為中心的國際貨幣法律制度。
1976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通過的《牙買加協定》規定:浮動匯率合法化;黃金非貨幣化;以特別提款權作為主要儲備資產;擴大對開發中國家的資金融通。該協定為現行的國際貨幣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隨著歐元等一體化貨幣的出現和國際金融機構影響力的進一步增大,要求各國推動基金組織的改革,強化基金組織對成員國的監督機制和磋商機制,完善成員國的金融制度,增加透明度及加強基金組織與私營部門的合作,國際貨幣法律制度逐漸走向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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