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組織中立

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國際組織在國家之間的戰爭中保持的中立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組織中立
  • 外文名:neutral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國際組織按基本性質和職能範圍分為兩類:①政治性國際組織。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為主要職能,如聯合國、美洲國家組織、阿拉伯國家聯盟等。政治性國際組織享有中立選擇權。在不違反本組織基本檔案的情況下,政治性國際組織可與交戰國之間形成武裝衝突關係,如聯合國可以根據安全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對某一國家採取軍事行動。但是,在合法採取武力措施以外的情況下,政治性國際組織仍負有中立的義務,常見的典型事例就是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②非政治性國際組織。以協調國家間的經濟、社會、文化、科技等為職能,如國際勞工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國際電信聯盟等。非政治性國際組織的基本性質和職能決定了它對交戰國只能選擇中立,不享有中立選擇權。但是,在聯合國體制下,非政治性國際組織必須遵守安理會決議,在安理會作出決議的情況下,採取有條件中立。
國際組織中立與國家中立的規則基本相同。主要區別有:①國際組織中立不等於該組織成員國中立,其成員國仍然有權依據國際法選擇中立或不中立。②國際組織不像主權國家那樣擁有領土,因而不適用與領土有關的中立規則。③只有經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國際組織才能像主權國家那樣在交戰國同意的情況下,在人道保護方面承擔保護國的職能,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依據國際公約承擔人道救援。④經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國際組織在向交戰國提供人道服務方面,可以採取比主權國家更為積極的態度。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規定,公正的人道團體,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經衝突各方同意,可向其提供人道救助。
保持中立已經成為國際組織與交戰國交往時遵循的一般原則,特別是參與維持和平行動的各類國際組織都嚴格遵循這一原則。國際法理論認為,國際組織中立的一些規則已經成為國際習慣,並將得到進一步發展。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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