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濕地城市認證提名暫行辦法

《國際濕地城市認證提名暫行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辦公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濕地城市認證提名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7月11日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局辦公室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更好地履行《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濕地保護修複製度方案》,進一步推動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強化濕地保護工作,對外宣傳和展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取得的成就,積極推動和規範國際濕地城市認證提名,我局研究制定了《國際濕地城市認證提名暫行辦法》(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國際濕地城市認證提名暫行辦法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
2017年7月11日

檔案全文

國際濕地城市認證提名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履行《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以下簡稱《濕地公約》),規範國際濕地城市認證提名,加強濕地保護管理工作,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依據《濕地公約》第十二屆締約方大會決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濕地城市是指按照《濕地公約》決議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由中國政府提名,經《濕地公約》國際濕地城市認證獨立諮詢委員會批准,頒發“國際濕地城市”認證證書的城市。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國際濕地城市認證提名相關工作,具體工作由國家林業局濕地保護管理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濕地公約履約辦公室)承擔。
第四條 國際濕地城市的建設應當遵循生態文明的理念,在濕地生態保護上堅持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提名為國際濕地城市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行政區域內應當有一處(含以上)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或者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或者國家濕地公園等,並且濕地率在10%以上,濕地保護率不低於50%。
(二)已經把濕地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了濕地保護專項規劃,基本保障了濕地保護修復投入需求。
(三)已經成立濕地保護管理的專門機構,配置專職的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四)已經頒布濕地保護相關法規規章,並且將濕地面積、濕地保護率、濕地生態狀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等制度體系。
(五)已經建立專門的濕地宣教場所,面向公眾開展濕地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建立了濕地保護志願者制度,組織公眾積極參與濕地保護和相關知識傳播活動。
(六)該城市針對第一款所列濕地開展了以下工作:
1.已經採取濕地保護或者恢復措施並且取得較好成效。
2.已經建立濕地生態預警機制,制定實施管理計畫,開展動態監測和評估,在遇到突發性災害事件時有防範和應對措施,以維持濕地生態特徵穩定。
3.濕地利用方式符合全面保護及可持續利用原則,同時綜合考慮濕地保護及濕地生態、經濟、文化等多種功能有效發揮。
第六條 國際濕地城市的認證提名工作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由城市所在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家林業局提出。
第七條 參與認證提名的城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的推薦函。
(二)國際濕地城市推薦書(見附)。
(三)上述第五條的逐項證明或者說明材料及附屬檔案。
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組織專家組對推薦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審核通過的城市,由專家組進行現場評估,並提交評估報告。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後,由國家林業局確定提名為國際濕地城市的名單,提交《濕地公約》秘書處。
第九條 提名為國際濕地城市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國際濕地城市創建工作機構。
第十條 國際濕地城市認證證書有效期為六年。
第十一條 已獲得認證的國際濕地城市有意願繼續保留命名的,須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一年,由城市所在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家林業局提出。國家林業局組織專家組進行核查,並且根據專家組核查意見,作出是否將相關城市繼續保留為國際濕地城市的決定,報《濕地公約》國際濕地城市認證獨立諮詢委員會審查。
第十二條 對推薦材料不實或者故意瞞報,以及其他嚴重影響推薦工作的情形,國家林業局將根據實際情況暫停其提名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對國際濕地城市的濕地保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濕地保護管理機構維持濕地的生態特徵。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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