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郵政電信
- 簽訂日期:1989年01月01日
- 生效日期:1997年06月2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前言第三段由臘頸妹下列文字代替:
考慮到世界貿易依賴於通過海上、空中和陸地的運輸,
前言第七段由下列文字代替:
為了各國的利益,決定海事衛星系統亦應向航空和陸地移動式通信和不屬海洋環境部分的水上通信開放,
第1條定義
第1條(f)款由下列文字代替:
(f)循束拔“船舶”系指在海洋環境或在不屬海洋環境的水上營運的任何類型的船舶,其中包括動力支承艇筏、潛水器、浮動艇筏和非永鞏籃蒸刪久性錨泊的水上平台。
第1條新增第(i)款和(j)款:
(i)“移動式地面站”系指在運行中或停止無特定地點期間意欲使用移動衛星服務的地面站。
(j)“陸上地面站”系指固定衛星服務中的地面站,或在某些情況下,位於某一特定地點或在陸上某一特定區域內的移動衛星服務中為移動衛星服務提供饋送環路(feederlink)的地面站。
第3條宗旨
第3條第(1)和(2)款由下列文字代替:
(1)本組織的宗旨是為改進海上通信,並盡實際可能,為航空和陸上移動式通信以及不屬海洋環境部分的水上通信提供空間段,從而有助於改進遇險與人命安全通信、空運業務通信、海上、空中和陸上運輸的效率和管理,海上、空中及其他移動式公共通信業務以及無線電定位能力。
淚朽(2)本組織應盡力為海上、空中和其他移動式通信所遙兆蒸需的各個區域提供服務。
第7條接入空間段
第7條(歡精危海1)、(2)和(3)款由下列文字代替:
(1)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應按理事會確定的條件開放,供所有國家的船舶、航空器和陸上移動地面站使用。理事會在確定這種條件時,應對各國的船舶或航空器或陸上移動式地面站一視同仁。
(2)理事會可允許船舶以外的設定在海洋環境作業的建築物上的地面站和陸上固定位置的移動式地面站接入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但該地面站的工作對提供移動衛星服務不會有明顯的負作用。
(3)譯註:中文意思不變。
在第7條中新增第(4)款:
(4)在一國管轄下的陸地領土內移動式地面站使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應以該國無線電通信管理規則為條件,且不會危及該國的安全。
第12條大會--職能
第12條第(1)款(c)項由下列文字代替:
(c)按理事會的建議,批准建立專門和主要提供無線電定位、遇險和安全業務的附加空間段設施。但是,為提供海上、空中和其他移動式公眾通信業務而建立的空間段設施用於遇險、安全和無線電定位業務無須此種批准。
第15條理事會--職能
第15條(a)、(c)和(h)款由下列文字代替:
(a)確定海事、航空和其他移動式衛星通信要求,並為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空間段的設計、研製、建造、安裝、購置或租用、經營、保養和使用,以及為滿足這些要求獲取任何必要的發射服務而制訂政策、計畫、規劃、程式和措施。
(c)制訂陸上地面站、移動式地面站和海洋環境中建築物上的地面站接入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的標準和批准程式,以及驗證和監測接入和使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的地面站的運行標準和批准程式。對於移動式地面站的標準應十分詳細,以供各國頒發電台執照的當局,按其旨意用於定型批准。
(h)確定與經理事會認可的代表船東、航空器和陸地運輸經營人、海上、空中和陸上運輸人員以及海上、空中和其它移動式通信的其他用戶的機構進行經常性協商的安排。
第21條發明和技術情報
第21條第(2)款(b)項和第(7)款(b)項(i)目由下列文字代替:
(2)(b)有權向締約國和簽字嬸試旬者及任一締約國所管轄下的其他人透露和已經透露此種發明和技術情報,以及免費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空間段和與之在操作上有關聯的任何移動式地面站或陸上地面站使用,批准和已批准締約國與簽字者及此種其他人有權免費使用這種發明和技術情報。
(7)(b)(i)如用於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或與之在操作上有關聯的陸上地面站或移動式地面站,免予收費。
第32條簽字和批准
第32條第(3)款由下列文字代替:
(3)一個國家在成為或在以後任何時候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時,均可用書面形式通知檔案保存人,宣布本公約適用於在其管轄下經營的那些船舶註冊機構,適用於經其批准的那些航空器和陸上移動式地面站和適用於在其管轄下的那些陸上地面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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