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公約一九九三年修正案是由國際組織在1993年11月04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運
- 簽訂日期:1993年11月0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倫敦
第Ⅵ章理事會
第16條以下文取代第16條的條文:
“理事會應由大會選出的四十個會員組成。”
第17條以下文取代第17條的條文:
“選舉理事會成員時,大會要遵守下列準則:
(a)10個成員應為在提供國際航運服務方面具有最大利害關係的國家;
(b)10個成員應為在國際海上貿易方面具有最大利害關係的其他國家;
(c)20個成員應為未按上述(a)或(b)項當選的、在海上運輸和航行方面具有特別利害關係、而且它們被選入理事會將會確保世界所有主要地理區域均被代表了的國家。”
第19(b)條以下文取代第19(b)條條文:
“(b)理事會開會的法定數目為二十六個理事國。”
第16條以下文取代第16條的條文:
“理事會應由大會選出的四十個會員組成。”
第17條以下文取代第17條的條文:
“選舉理事會成員時,大會要遵守下列準則:
(a)10個成員應為在提供國際航運服務方面具有最大利害關係的國家;
(b)10個成員應為在國際海上貿易方面具有最大利害關係的其他國家;
(c)20個成員應為未按上述(a)或(b)項當選的、在海上運輸和航行方面具有特別利害關係、而且它們被選入理事會將會確保世界所有主要地理區域均被代表了的國家。”
第19(b)條以下文取代第19(b)條條文:
“(b)理事會開會的法定數目為二十六個理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