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由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2002年6月24日發布。是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外經貿專業人才,加強外經貿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根據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共四章二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國際商務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al rules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professionals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
- 發布日期:2002年6月24日
- 發布單位: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發布文號:(人發〔2002〕70號)
- 作用:加強外經貿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
- 取消時間:2014年08月12日
- 項目現狀:取消
項目背景,法規正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 考 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章 注 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章 附 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組織機構,項目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外經貿專業人才,加強外經貿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根據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2002年6月24日由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人發〔2002〕70號)
法規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外經貿專業人才,加強外經貿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根據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國際商務專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三條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分為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
外銷員為國際商務專業的從業資格,是從事國際商務專業工作的基本條件;國際商務師為國際商務專業的執業資格,是從事國際商務專業工作關鍵崗位的必備條件。
第四條
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負責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五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實行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標準、統一證書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六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由人事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負責。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編寫考試用書,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考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七條
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
申請參加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第九條
申請參加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取得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B級合格證,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5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4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六)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8年。
第十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實行註冊登記制度。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為註冊登記機構。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部門對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註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取得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地註冊登記機構登記註冊。經註冊後,方可從事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相應崗位的工作。
第十三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一般為4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註冊登記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註冊登記內容變更,應及時到原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
(三)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再次註冊者,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培訓合格的證明。
第十五條
經註冊的國際商務從業、執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註冊機構予以註銷註冊,並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脫離國際商務相應崗位連續滿3年的。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註冊的國際商務職業資格人員,由註冊登記機構在其職業資格證書的"註冊情況"欄目內,加蓋印章。註冊登記機構應當在年終將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註冊情況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備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聘任助理國際商務師或其它經濟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取得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聘任國際商務師或其它經濟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獲得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頒發的助理國際商務師或國際商務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即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可換髮相應層次職業資格證書。換髮證書的有關事宜另行通知。
已獲得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其證書在有效期內,應通過國際商務從業資格相應科目的考試,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對偽造學歷、資歷證明或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經發現,將取消其資格,收回其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的考試以及申請註冊。
第二十一條
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關鍵崗位和崗位職責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後生效。
組織機構
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負責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項目條件
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申請參加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申請參加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取得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B級合格證,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5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4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六)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8年。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國際商務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