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簡稱IICC-X)是西安市人民政府邀請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聯合成立的業務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
- 簡稱:IICC-X
- 類型:機構
- 中心目標:歷史區域周邊環境的保護
中心簡介,中心目標,組織機構,中心章程,
中心簡介
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委託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ICOMOS CHINA)主持協調相關業務活動,與中國國家文物局、西安市人民政府共同對IICC-X進行管理。目前的主要工作是通過國際協作推進對絲綢之路沿線文化遺產的研究與保護。IICC-X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其它法律、法規及政策,承認並遵循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章程、憲章和其他相關檔案、致力於宣揚ICOMOS的文化遺產保護理念,特別是《西安宣言-關於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周邊環境的保護》的研究與推廣,文化遺產保護和相關技術人員培訓。
中心目標
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的目標是:在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的專業合作的框架構成、章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 律允許範圍內,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將開展研究和保護項目、進行培訓 活動、出版相關書籍和刊物,並在以下範圍內開展其它活動:
a.進一步宣傳《西安宣言——關於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周邊環境的保護》;
a.進一步宣傳《西安宣言——關於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周邊環境的保護》;
b.保護絲綢之路沿線的文化遺產;
c.探索傳統工藝和文物保護科學之間的聯繫。
組織機構
經過2006年所有合作組織間的討論,並經過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執行委員會的決定,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受以下三個組織機構的領導:
由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中國國家文物局和西安市人民政府的代表組成的指導委員會;
由合作組織(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和西安市人民政府)代表組成的管理委員會;
由專家組成的科學顧問委員會。
由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中國國家文物局和西安市人民政府的代表組成的指導委員會;
由合作組織(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和西安市人民政府)代表組成的管理委員會;
由專家組成的科學顧問委員會。
指導委員會
指導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指導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的所有工作,負責就其發展和主要項目向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執行委員會遞交定期報告,並向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尋求必要的許可。指導委員會是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的決策層,負責決定和執行工作計畫,協調國際古蹟遺址理事 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和其他國際合作組織間的合作。 指導委員會的半數委員由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國際執行委員會任命。指導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古斯塔夫·阿羅茲,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主席
婁勤儉,陝西省人民政府省長
童明康,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主席、
中國國家文物局副局長
中國國家文物局副局長
董軍,西安市人民政府市長
李惠恩,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委員
謝麗登·伯克,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前副主席
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將成為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的工作機構,負責執行相關決議和日常事務。
管理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管理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郭旃,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副主席,
擔任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主任
擔任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主任
向德,西安政協副主席,西安市文物局副局長,西安博物院院長
擔任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常務副主任和法人代表
擔任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常務副主任和法人代表
馮健,西安市文物保護考古研究院副院長,
擔任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副主任
擔任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副主任
管理委員會可設立工作小組,開展專項活動或項目,包括管理、培訓、保護和出版。
科學顧問委員會
科學顧問委員會的目標是確保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各項工作計畫的科學性,推動國際參與與合作。
科學顧問委員會成員將由來自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國際科學委員會、其他國際文化遺產保護和研究組織,以及中國、專業組織的代表組成。由管理委員會或指導委員會推薦,並由指導委員會邀請和任命。
經與中國合作單位磋商,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可更換其在指導委員會和管理委員會的代表。也可對科學顧問委員會的推薦名單提出贊同或反對意見。
科學顧問委員會成員將由來自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國際科學委員會、其他國際文化遺產保護和研究組織,以及中國、專業組織的代表組成。由管理委員會或指導委員會推薦,並由指導委員會邀請和任命。
經與中國合作單位磋商,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可更換其在指導委員會和管理委員會的代表。也可對科學顧問委員會的推薦名單提出贊同或反對意見。
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ICOMOS International Conservation Centre in Xi’ an,簡稱IICC-X,下文簡稱“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是致力於文化遺產保護,保護、管理、展示和相關技術人員培訓,文化遺產保護和規劃項目技術研究與開發,文化遺產項目諮詢的國際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中心的目標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及政策,承認並遵循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章程、憲章和其他相關檔案,主要致力於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的規劃、研究和培訓工作。
第四條 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中國國家文物局、西安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為本中心的主管部門。
第二條 本中心是致力於文化遺產保護,保護、管理、展示和相關技術人員培訓,文化遺產保護和規劃項目技術研究與開發,文化遺產項目諮詢的國際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中心的目標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及政策,承認並遵循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章程、憲章和其他相關檔案,主要致力於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的規劃、研究和培訓工作。
第四條 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中國國家文物局、西安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為本中心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中心的業務定位:作為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的保護中心,為文化遺產保護進行規劃、研究和人員培訓,特別是促進和宣傳《西安宣言——關於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周邊環境的保護》,建立絲綢之路沿線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合作研究基地,探索傳統工藝和現代保護科學之間的聯繫。本中心將側重於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的項目,將通過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的全球專家優勢進行研究和人員培訓,通過參與全球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為中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作出貢獻。
第六條 本中心的業務範圍包括: 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與技術人員培訓;文化遺產保護規劃項目技術研究;為文化遺產保護項目提供諮詢服務。
第六條 本中心的業務範圍包括: 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與技術人員培訓;文化遺產保護規劃項目技術研究;為文化遺產保護項目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七條 指導委員會。作為本中心的領導和決策層,指導委員會應協調和指導本中心承擔的各項工作。
第八條 科學顧問委員會。該機構應在專項研究和保護理論方面提供建議和指導;參與中心的諮詢服務與合作;並為專業培訓提供幫助。
第九條 主任負責中心的日常管理並在一名常務副主任和三至五名副主任的協助下工作。所有這些官員將組成管理委員會。
第十條 主任、常務副主任及副主任通過西安市人民政府與中國國家文物局協商並報請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執行委員會與中心指導委員會討論同意後任命。常務副主任負責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同時作為中心法人代表。
第十一條 主任負責IICC 與國際、國家具體相關部門以及中心工作的總體協調。
第十二條 副主任負責協助主任、常務副主任開展工作,組織、實施某些中心的具體事務,並協調中心及其他合作單位,特別是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秘書處的關係。
第八條 科學顧問委員會。該機構應在專項研究和保護理論方面提供建議和指導;參與中心的諮詢服務與合作;並為專業培訓提供幫助。
第九條 主任負責中心的日常管理並在一名常務副主任和三至五名副主任的協助下工作。所有這些官員將組成管理委員會。
第十條 主任、常務副主任及副主任通過西安市人民政府與中國國家文物局協商並報請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執行委員會與中心指導委員會討論同意後任命。常務副主任負責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同時作為中心法人代表。
第十一條 主任負責IICC 與國際、國家具體相關部門以及中心工作的總體協調。
第十二條 副主任負責協助主任、常務副主任開展工作,組織、實施某些中心的具體事務,並協調中心及其他合作單位,特別是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秘書處的關係。
第四章 機構設定
第十三條 中心下設三個部門:秘書處、培訓部和項目部。可根據發展和業務需要增設其他部門。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於:1. 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培訓項目所得贊助和酬金;2. 西安市人民政府撥款;3. 社會募捐;4.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本中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並根據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的相關原則用於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發展。
第十六條 本中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向合作單位匯報。
第十七條 本中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中國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中心指導委員會、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中心的收支情況,包括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必須接受審計機關、合作單位和會員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主任和法人代表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十九條 本中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條 本中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中國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中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並根據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的相關原則用於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發展。
第十六條 本中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向合作單位匯報。
第十七條 本中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中國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中心指導委員會、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中心的收支情況,包括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必須接受審計機關、合作單位和會員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主任和法人代表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十九條 本中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條 本中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中國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與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協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相關單位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中國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中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相關單位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中國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中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的相關規定相牴觸時,以中國國家法律、法規及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起草報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起草報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