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水平測試規程

國語水平測試規程

《國語水平測試規程》是教育部為國語水平測試確保測試工作在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上健康發展印製分發給各地相關部門的一份規範說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語水平測試規程
  • 對象:各地相關部門
  • 時間: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 發放單位:教育部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司
通知,詳情,[報 名],[考 場],[試 卷],[測 試],[質量檢查],[等級證書],[應試人檔案],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廳(教委)語言文字工作處(語委辦公室):為貫徹落實教育部2003年5月21日頒布的《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6號),確保測試工作在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上健康發展,特制定《國語水平測試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將此件轉發給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測試機構,並按此《規程》對測試工作進行規範。在此《規程》基礎上,可制定相應的細則。
附屬檔案:《國語水平測試規程》
教育部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司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2.接受報名的測試機構負責安排測試的時間和地點。
[考 場]
3. 測試機構負責安排考場。每個考場應有專人負責。考場應具備測試室、備測室、候測室以及必要的工作條件,整潔肅靜,標誌明顯,在醒目處應張貼應試須知事項。
4. 每間測試室只能安排1個測試組進行測試,每個測試組配備測試員2-3人,每組日測試量以不超過30人次為宜。
[試 卷]
5. 試卷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指定的測試題庫提供。
6.試卷由專人負責,各環節經手人均應簽字。
7. 試卷為一次性使用,按照考場預定人數封裝。嚴格保管多餘試卷。
8. 當日測試結束後,測試員應回收和清點試卷,統一封存或銷毀。
[測 試]
9.測試員和考場工作人員佩帶印有姓名、編號和本人照片的胸卡,認真履行職責。
10. 應試人持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按時到達指定考場,經查驗無誤後,按順序抽取考題備測。應試人備測時間應不少於10分鐘。
11. 執行測試時,測試室內只允許1名應試人在場。
12.測試員對應試人身份核對無誤後,引導應試人進入測試程式。
16. 測試結束時,測試員應及時收回應試人使用的試卷。
18. 測試評分記錄表和應試人成績單均簽署測試員全名和測試日期。
19. 測試結束,考場負責人填寫測試情況記錄。
[質量檢查]
20. 省級測試機構應對下級測試機構測試過程進行巡視。
24.複審應在收到送審材料後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將書面複審意見反饋送審機構。
[等級證書]
26.經複審合格的一級甲等、一級乙等成績應在等級證書上加蓋複審機構印章。
[應試人檔案]
28.應試人檔案保存期不少於兩年。

詳情

[報 名]

1.申請接受國語水平測試(以下簡稱測試)的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測試機構報名(亦可由所在單位集體報名)。
2.接受報名的測試機構負責安排測試的時間和地點。

[考 場]

1. 測試機構負責安排考場。每個考場應有專人負責。考場應具備測試室、備測室、候測室以及必要的工作條件,整潔肅靜,標誌明顯,在醒目處應張貼應試須知事項。
2. 每間測試室只能安排1個測試組進行測試,每個測試組配備測試員2-3人,每組日測試量以不超過30人次為宜。

[試 卷]

1. 試卷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指定的測試題庫提供。
2.試卷由專人負責,各環節經手人均應簽字。
3. 試卷為一次性使用,按照考場預定人數封裝。嚴格保管多餘試卷。
4. 當日測試結束後,測試員應回收和清點試卷,統一封存或銷毀。

[測 試]

1.測試員和考場工作人員佩帶印有姓名、編號和本人照片的胸卡,認真履行職責。
2. 應試人持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按時到達指定考場,經查驗無誤後,按順序抽取考題備測。應試人備測時間應不少於10分鐘。
3. 執行測試時,測試室內只允許1名應試人在場。
4.測試員對應試人身份核對無誤後,引導應試人進入測試程式。
5.測試全程錄音。完整的測試錄音包括:姓名、考號、單位以及全部測試內容。錄音應聲音清晰,音量適中,以利複查。
6. 測試錄音標籤應寫明考場、測試組別、應試人姓名、測試日期、錄音人簽名等項內容;錄音內容應與標籤相符。
7. 測試員評分記錄使用鋼筆或簽字筆,符號清晰、明了,填寫應試人成績及等級應準確(測試最後成績均保留一位小數)。
8. 測試結束時,測試員應及時收回應試人使用的試卷。
9. 同組測試員對同一應試人的評定成績出現等差時由該測試組複議,出現級差時由考場負責人主持再議。
10. 測試評分記錄表和應試人成績單均簽署測試員全名和測試日期。
11. 測試結束,考場負責人填寫測試情況記錄。

[質量檢查]

1. 省級測試機構應對下級測試機構測試過程進行巡視。
2. 檢查測試質量主要採取抽查復聽測試錄音的方式。抽查比例由省級測試機構確定。
3. 測試的一級甲等成績由國家測試機構複審,一級乙等成績由省級測試機構複審。
4. 複審應填寫複審意見。複審意見應表述清楚、具體、規範,有複審者簽名。
5.複審應在收到送審材料後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將書面複審意見反饋送審機構。

[等級證書]

1. 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向測試成績達到測試等級要求的應試人發放測試等級證書,加蓋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印章。
2.經複審合格的一級甲等、一級乙等成績應在等級證書上加蓋複審機構印章。

[應試人檔案]

1. 應試人檔案包括:測試申請表、試題、測試錄音、測試員評分記錄、複審記錄、成績單等。
2.應試人檔案保存期不少於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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