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僑民師範學校辦法

國立僑民師範學校辦法是1941年2月國民政府教育部、僑務委員會發布。分為命名及地址、籌備、組織編制、課程與訓育、經費、學生、教職員及待遇、成績與考查、附屬國小、設備、畢業生、附則12部分。規定為培養海外各僑校的師資,先在廣東省或福建省設立僑民師範學校1所,修業期限3年。

暫用部頒修正師範學校教學科目及每周教學時數表與課程標準,為適應南洋各地語言的需要,經教育部與僑務委員會批准,可予變通。學校辦學經費,由僑民教育經費項下列支。教職員以不超過 20 人為度。學生各費均免、一律住校。畢業生由教育部與僑務委員會分配于海外各僑民國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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