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提升行動方案》是國家發改委等7部門為進一步強化標準規範、科技創新、執法監督和市場培育,全面提升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品質、競爭力和美譽度聯合印發的行動方案。
2019年5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聯合印發《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提升行動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提升行動方案
- 發布時間:2019年5月23日
通知印發,方案全文,方案解讀,
通知印發
關於印發《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提升行動方案》的通知
發改農經〔2019〕9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廳、市場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嬰幼兒配方乳粉是嬰幼兒的重要食品,是關係億萬家庭幸福和國家民族未來的特殊食品。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升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品質、競爭力和美譽度,做強做優國產乳業,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部門制定了《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提升行動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農 業 農 村 部
衛 生 健 康 委
市場監管總局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2019年5月23日
方案全文
背景
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提升行動方案嬰幼兒配方乳粉是嬰幼兒的重要食品,是關係億萬家庭幸福和國家民族未來的特殊食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下決心把乳業做強做優,讓祖國的下一代喝上好奶粉。為進一步提升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品質、競爭力和美譽度,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特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奶業振興保障乳品質量安全的意見》,堅持“四個最嚴”,進一步強化標準規範、科技創新、執法監督和市場培育,全面提升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品質、競爭力和美譽度。
(二)基本原則
——堅守質量底線,確保食品安全。以產品質量提升帶動產業提質增效,完善質量管理機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全面提高產品品質和質量安全水平,重塑消費者對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信心。
——堅持創新驅動,加強品牌引領。鼓勵企業最佳化產品配方,在技術裝備、質量管理、行銷模式等方面大膽創新,加快產品研發創新和產業轉型升級,加強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品牌培育。
——立足國內實際,找準市場定位。充分認識提升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品質、競爭力和美譽度的長期性與艱巨性,選準產業發展突破口,找準產品市場定位,促進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與進口產品公平競爭、錯位競爭。
——堅持市場主導,政府支持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尊重企業的主體地位,強化政府在政策引導、巨觀調控、監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三)行動目標
大力實施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品質提升、產業升級、品牌培育”行動計畫,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產量穩步增加,更好地滿足國內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力爭嬰幼兒配方乳粉自給水平穩定在 60%以上;產品質量安全可靠,品質穩步提升,消費者信心和滿意度明顯提高;產業結構進一步最佳化,行業集中度和技術裝備水平繼續提升;產品競爭力進一步增強,市場銷售額顯著提高,中國品牌嬰幼兒配方乳粉在國內市場的排名明顯提升。
二、實施“品質提升行動”,持續強化產品質量保障
持續強化產品質量保障堅持最嚴格的監管制度,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各級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健全全行業、全鏈條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實行從源頭到消費的全過程監管。
(四)加強標準引領和創新驅動
修訂生鮮乳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完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工3藝行業標準,制定完整的工藝要求,提高生產管理控制水平。完善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鼓勵生產企業制定和實施嚴於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推動建立企業標準公開承諾制度。加強基礎科研工作,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科研院校為支撐、產學研結合的科技創新和服務體系。依託現有資源建設國家乳品安全與營養分析中心,強化與企業的合作,實施國家母乳研究計畫,爭取用 3 年時間收集並整合企業現有數據資源,建立統一的母乳研究資料庫,對不同區域、不同成長階段的嬰幼兒所需營養元素進行分析研究,促進相關信息互聯共享。完善配方註冊管理辦法,結合母乳研究成果和市場消費需求,支持生產企業最佳化配方,加快產品研發,推動科研成果轉化套用。推動嬰幼兒配方乳粉原輔料的自主研發生產,解決供給瓶頸問題。
(五)健全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在企業現有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追溯平台,實現全過程、電子化信息查詢追溯,力爭三年內實現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覆蓋 60%以上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並與國家重要產品質量追溯平台對接。推動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實施良好生產規範,建立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並有效運行,鼓勵企業獲得認證,及時識別和評估潛在危害。鼓勵生產企業設定獨立的內部質量安全審查部門和專職審查員,引導督促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問題報告制度,健全產品質量問題快速反應及處理機制。
(六)完善產品檢驗檢測制度
指導督促企業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加強原料、半成品檢驗4檢測把關,實施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實施批批檢驗檢測。鼓勵企業自行設定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指標,將長期積累的檢驗檢測數據與市場監管、衛生部門和相關科研機構共享,最佳化檢驗檢測指標。加強對嬰幼兒配方乳粉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提高檢驗檢測能力,規範檢驗檢測程式,對檢驗檢測中發現的潛在風險及時向當地監管部門報告。
(七)加強體系檢查與產品抽檢
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生產規範體系檢查常態化機制,用 3 年時間完成新一輪生產企業全面檢查,強化對生產環境、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原料查驗和檢驗檢測能力等方面的檢查,指導企業規範管理。建立國家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審查專家庫,吸引相關領域的專家加入審查員隊伍。完善產品抽檢制度,對出現過指標不合格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加大抽檢力度。嚴厲打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篡改標籤標識以及在標籤中標註虛假、誇大的內容等違法行為。三、實施“產業升級行動”,不斷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加快提升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科技含量,降低生產成本,推進企業轉型升級,全面提升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市場競爭力。
(八)推進奶源基地專業化生產
大力提倡使用生鮮乳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支持嬰幼兒配方乳粉奶源基地建設和升級改造,完善奶畜良種繁育體系和疫病防控體系,實施奶畜疫病淨化行動,提升原料奶質量檢驗檢測能力。促進嬰幼兒配方乳粉奶源基地實行專業化、規模化、智慧型化生產,推行良好農業規範。引導中小規模養殖場以託管或入股等方式,5將奶牛集中到專業化飼養企業、合作社養殖,提高原料奶質量。逐步將“養殖戶+奶站+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鏈條升級為“專業化飼養企業(合作社)+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實現奶牛養殖與乳粉加工直接協作。
(九)促進企業兼併重組和提檔升級。
嚴格執行《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從嚴落實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條件。嚴格新開辦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資質審核和現有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到期換證審核。強化政策引導,鼓勵各地通過企業併購、協定轉讓、聯合重組、控股參股等多種方式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產能。加快推進連續 3 年年產量不足 1000 噸或年銷售額不足 5000 萬元、工藝水平和技術裝備落後的企業改造升級,進一步提高行業集中度和整體發展水平。符合條件的重組業務,按規定適用相關稅收政策。
(十)鼓勵國內外企業合作與公平競爭。
支持國內企業在境外收購和建設奶源基地,降低原料成本。鼓勵有實力、信譽好的企業在國外設立加工廠,並將生產的產品以自有品牌原裝進口。鼓勵國外乳粉企業在國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促進中國品牌與外國品牌公平競爭,引入國外先進的生產技術及管理經驗,豐富國內產品供應。支持國產乳粉生產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找準產品市場定位,拓展行銷渠道,鞏固和擴大消費市場,積極拓展中高端市場,實行錯位競爭。四、實施“品牌培育行動”,大力提升國產乳粉美譽度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客觀反映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在保障質6量安全、提升產品品質方面的進展成效,不斷提高國產產品的整體美譽度。
(十一)完善產品質量安全報告和信息發布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要求,進一步完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準制定、抽檢結果、監督檢查等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公開制度。行業協會每年定期發布質量報告,與國家主流媒體加強合作,客觀、公正反映國內外產品品質狀況,提振消費者對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信心。借鑑乳業已開發國家經驗,將國家歷年抽檢積累的檢測數據與國內企業共享,指導企業有針對性的改善產品品質。
(十二)加強輿論宣傳與引導。
定期開展宣傳推介活動,展示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保障工作成效。組織專家學者進行科普解讀,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企業設立公眾開放日,組織媒體、消費者走進企業,了解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狀況和質量保障措施。支持企業利用中國自主品牌博覽會、中國品牌日等平台,展示國產品牌形象。依法規範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廣告宣傳,嚴厲打擊各類虛假誇大宣傳,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廣告,不得對 0-12 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製品進行廣告宣傳。加強對自媒體等新興媒體行為的管理與規範,及時制止和澄清刻意博取眼球、誇大其詞的不實報導,依法查處捏造虛假信息造謠惑眾、惡意中傷競爭對手等行為。
(十三)推動建立企業誠信管理體系。
貫徹實施《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國家標準,推動企業建立誠信管理體系,依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企業誠信7檔案,推動稅務、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部門實現企業信用共享。發揮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作用,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要求,及時準確歸集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依法予以公示。建立企業誠信等級評估標準,定期開展評估活動,鼓勵企業開展質量安全承諾和誠信文化建設,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形成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機制。支持企業加強自律,減少在廣告宣傳等方面的盲目過度投入,避免無序競爭。
(十四)加強進口乳粉及跨境電商管理。
加強對境外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註冊管理,對進口代理商嚴格執行備案制度和銷售記錄製度,嚴禁進口大包裝嬰幼兒配方乳粉到境內分裝,嚴禁進口未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的產品。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落實跨境電商企業對產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跨境電商企業要建立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建立健全涵蓋完整物流軌跡的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各地要加大對母嬰店、商超等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主體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檢力度,對進口產品重點核查產品配方註冊信息和《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有關部門結合職能,大力支持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品質提升、產業升級、品牌培育”三大行動計畫。加大對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行業發展的支持力度,重點支持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平台、質量安全追溯平台等公益性設施建設。鼓勵各類產業投資基金支8持企業改造升級和兼併重組。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提供更多適應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方面予以支持。對“走出去”建立奶源基地和加工廠的企業,落實現行境外所得稅稅收抵免政策。
(十六)發揮好行業協會作用。
相關行業協會要在行業運行監測、質量安全報告發布、品牌宣傳推廣、誠信體系建設、國際合作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積極承擔行業管理等工作,推動嬰幼兒配方乳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強化行業自律,建立全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完善約束機制。支持行業協會組織企業建立與國內上下游產業的磋商機制,強化與銷售終端的對接合作,提高企業的整體議價能力。
(十七)加強責任落實與政策評估。
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強化責任落實,制定工作路線圖和時間表,將本行動方案提出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堅決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對按要求撤銷或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做好引導企業轉型等相關工作。完善統計調查制度,加強國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產量的統計,及時掌握生產消費形勢。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對政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方案解讀
《方案》要求,嚴格執行《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從嚴落實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條件。嚴格新開辦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資質審核和現有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到期換證審核。強化政策引導,鼓勵各地通過企業併購、協定轉讓、聯合重組、控股參股等多種方式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產能。加快推進連續3年年產量不足1000噸或年銷售額不足5000萬元、工藝水平和技術裝備落後的企業改造升級,進一步提高行業集中度和整體發展水平。符合條件的重組業務,按規定適用相關稅收政策。
《方案》提倡使用生鮮乳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支持嬰幼兒配方乳粉奶源基地建設和升級改造,完善奶畜良種繁育體系和疫病防控體系,實施奶畜疫病淨化行動,提升原料奶質量檢驗檢測能力。促進嬰幼兒配方乳粉奶源基地實行專業化、規模化、智慧型化生產,推行良好農業規範。引導中小規模養殖場以託管或入股等方式,將奶牛集中到專業化飼養企業、合作社養殖,提高原料奶質量。逐步將“養殖戶+奶站+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鏈條升級為“專業化飼養企業(合作社)+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實現奶牛養殖與乳粉加工直接協作。
《方案》要求,在企業現有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追溯平台,實現全過程、電子化信息查詢追溯,力爭三年內實現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覆蓋60%以上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並與國家重要產品質量追溯平台對接。
《方案》鼓勵國內外企業合作與公平競爭,支持國內企業在境外收購和建設奶源基地,降低原料成本。鼓勵有實力、信譽好的企業在國外設立加工廠,並將生產的產品以自有品牌原裝進口。並要求加強對境外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註冊管理,對進口代理商嚴格執行備案制度和銷售記錄製度,嚴禁進口大包裝嬰幼兒配方乳粉到境內分裝,嚴禁進口未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的產品。對進口產品重點核查產品配方註冊信息和《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此外,《方案》指出,要依法規範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廣告宣傳,嚴厲打擊各類虛假誇大宣傳,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廣告,不得對0-12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製品進行廣告宣傳。加強對自媒體等新興媒體行為的管理與規範,及時制止和澄清刻意博取眼球、誇大其詞的不實報導,依法查處捏造虛假信息造謠惑眾、惡意中傷競爭對手等行為。